蒸湘区红湘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蒸湘区红湘街道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机构职能信息 领导简介 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机构职能信息 机构简介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机构职能信息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业务事项 通知公告 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事项公示;各项活动方案及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政策文件信息 政策文件 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规划计划 工作总结和计划 年度性工作规划计划和成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 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 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人事信息 领导干部任用和人员聘用 人员招聘信息公示,结果公告、任免公示、人员调整信息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 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外,都须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第十二条:招聘公告统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措施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重大政策转载 民生领域工作情况 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 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领导简介
公开内容 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机构简介
公开内容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内设机构
公开内容 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通知公告
公开内容 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事项公示;各项活动方案及通知。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政策文件信息
事项名称 政策文件
公开内容 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规划计划
事项名称 工作总结和计划
公开内容 年度性工作规划计划和成果总结。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财政信息
事项名称 财政预决算
公开内容 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 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人事信息
事项名称 领导干部任用和人员聘用
公开内容 人员招聘信息公示,结果公告、任免公示、人员调整信息等。
公开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
条款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 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外,都须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第十二条:招聘公告统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事项名称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措施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公开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条款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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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重大政策转载
事项名称 民生领域工作情况
公开内容 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 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