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蒸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蒸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蒸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辖区物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和谐物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蒸湘区辖区内物业纠纷人民调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的范围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物业项目交接中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类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
(一)业主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使用、装饰装修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围绕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资料交接及其他问题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三条 开展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协同联动的原则,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区本级设立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蒸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区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分管司法和信访维稳的副区长作为牵头领导。根据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确定责任领导,其中涉及工程建设的物业纠纷由区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区长负责,涉法涉诉的纠纷由区政府分管司法和信访维稳的副区长负责,既涉及工程建设又涉法涉诉的纠纷由区委政法委书记负责。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委社会工作部、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区社会治理和网格化信息中心、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局、衡阳市蒸湘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为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六条 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研究拟定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第七条 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八条 蒸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作为主管机关,负责调解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下设老旧小区、商品房小区、安置房小区三类调解工作支援专班,其中老旧小区专班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商品房小区专班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安置房小区专班由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牵头负责。
第九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设立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道、办事处)物调会。镇(街道、办事处)物调会由镇(街道、办事处)政法委员作为主任,分管住建工作的党政班子成员、所在镇(街道)司法所所长为副主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配齐配好配强委员,报区司法局备案。镇(街道、办事处)物调会办公地点设在镇(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第十条 村(社区)设立“一委员会两站点”。
(一)“一委员会”,指的是村(社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物调会。村(社区)物调会由属地村(社区)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配齐配好配强成员,报区司法局备案。村(社区)物调会办公地点设在村(社区)物业调解驿站,主要调处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物业纠纷。
(二)“两站点”,指村(社区)物业调解驿站和小区法律援助站。村(社区)物业调解驿站设在村(社区)办公用房,完善工作设施并配齐工作设备,为村(社区)物调会提供办公场地。小区法律援助站是指有条件的小区可在小区物业办公用房或者小区业委会用房设立法律援助站,为调解提供场地。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做好物业纠纷调处工作。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镇(街道、办事处)物调会,领导镇(街道、办事处)物调会开展物业纠纷调处相关工作;
(二)依法指导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换届和日常活动,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涉及物业纠纷的12345工单流转工作,发动社会工作者参与小区社会治理。
第十四条 区人民法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物业纠纷“先行调解”原则;
(二)推进司法确认体制建设,构建司法确认“快速通道”;
(三)对于经各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的物业纠纷,及时引入司法诉讼程序。
第十五条 区公安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二)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三)查处物业服务项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物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指导成立三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业务培训;
(三)指导监督物业纠纷调处活动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第十七条 区城管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管理的指导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未进场时暂由政府承担绿化管理及卫生保洁经费的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管理及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未被核定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小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十九条 区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小区内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依法查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二)牵头负责商品房小区专班工作;
(三)会同镇(街道、办事处)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四)加强对物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职责;
(二)成立蒸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指导镇(街道、办事处)加强村(社区)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
(四)及时处理物业领域的投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牵头负责安置房小区专班物业纠纷调解,指导各级物调会处理涉及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纠纷。
第二十二条 区社会治理和网格化信息中心应当为物业纠纷调解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引导当事人联系各级物调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区消防救援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违法行为;
(二)指导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区城建投公司协助调处由其移交到镇(街道、办事处)的安置房因涉及建设工程设施、设备质量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
第二十五条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协助相关单位调处涉及供电的物业纠纷。
第二十六条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相关单位调处涉及因用水引发的物业纠纷。
第二十七条 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相关单位调处涉及天然气的物业纠纷。
第四章调解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调解程序
(一)申请
物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要求调解解决纠纷的,应向所在村(社区)物调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调解申请。经当事人同意,村(社区)物调会可主动开展调解工作;村(社区)物调会认为需上级物调会介入的,可按程序呈报。
(二)受理
村(社区)物调会统一接收调解申请材料,并按纠纷情形分级分办。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级物调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各级物调会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能达成协议的,各级物调会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第二十九条 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为受理物业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天,需要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机制保障
第三十条 构建区、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调解组织体系。
(一)一般物业纠纷由村(社区)物调会进行调解;
(二)疑难复杂物业纠纷由镇(街道、办事处)物调会进行调解;本办法所称由镇(街道、办事处)物调会牵头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涉案金额1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不含)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10人以上(不含)、30人以下(不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涉及水电费等重点领域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由蒸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本办法所称由蒸湘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调解的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含)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3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5)区委、区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
第三十一条 建立物业纠纷专家库,由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组建并实施动态管理,吸纳调解专家、物管专家、法治专家三种专家。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
对于调解成功的物业纠纷,原则上由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盖章的物调会,在调解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在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人民调解平台)完成线上案卷录入,需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填写司法确认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司法确认材料送到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当事人人数制作若干份《民事裁定书》并完成文书送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对于调解成功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如若能当场履行的,各级物调会可不进行司法确认。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
对于首次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物业纠纷,原则上实施“调解前置”。区人民法院做好解释工作,公布全区村(社区)物调会地址和联络方式,引导当事人向属地的村(社区)物调会申请人民调解。村(社区)物调会做好接收工作,受理并调解区人民法院转送的物业纠纷。
物业纠纷出现调解不成功情形时,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司法诉讼途径及程序。物业纠纷调解不成功具体情形如下:
(一)各级物调会受理后,超过调解期限,未能达成调解的;
(二)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
(三)纠纷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执法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若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上报至区物业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区住建局和区城管执法局应各司其职,用好行政处罚权;对于村(居)民自治领域的违法行为,区住建局和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应尽到指导监督职能;对于违法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控规拆违文件规定协同处置;对于治安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分局应及时介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区财政事务中心应理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资金管理等事项,保障物业纠纷调解组织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职人员在物业纠纷调处工作中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蒸湘区物业纠纷调解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