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理操作,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是局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法制(审理)部门、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应遵循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每个审计项目由分管领导指定一名兼职审理人员,原则上由主审所在科室科长兼任,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及预审理,并出具复核预审理意见书。现阶段由法制(审理)部门负责对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时,应先由兼职审理人员进行预审理,并出具复核预审理意见书,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送法制(审理)部门。
第五条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前,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当先将审计项目资料交法制(审理)部门审理;经批准,无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一般审计项目,应当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将审计项目资料交法制(审理)部门审理。
第六条 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按审计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行业审计项目应于计划规定的现场审计结束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项目资料送法制(审理)部门审理;外资项目、单个审计项目应于计划规定的现场审计结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项目资料送法制(审理)部门审理。
第七条 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和代拟稿);
(二)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三)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兼职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复核预审理意见书及审计组对复核预审理意见的整改采纳情况;
(五)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相关资料;
(六)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须经过整理,编写目录,按审计报告所列事项的顺序编号排列。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未上审计报告的部分证据资料,应在目录中注明。
第八条 法制(审理)部门可以在项目实施阶段了解掌握项目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现场审计,了解审计方案实施情况,查看审计项目资料。
第九条 对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征地拆迁资金跟踪审计、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融资平台公司审计、生猪生产资金审计、专项资金板块审计、行业审计等多个审计组参加的大型项目,可由法制(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审计组主审对审计项目进行集中推磨式交叉审理。
第十条 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将审计项目资料送审理应提前3日与法制(审理)部门联系。法制(审理)部门与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办理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
送审理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理)部门不予签收,退回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重新整理,完善至符合要求后签收。
第十一条 法制(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理人员实施审理。
第十二条 法制(审理)部门应就下列几个方面发表审理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审计评价、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具体可行;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审计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三条 法制(审理)部门应严格按《湖南省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基础分对审计项目进行打分,分数纳入审计组主审所在科室当年目标管理考核。
对审理中发现的疑问应与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法制(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并随同项目资料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审理意见书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审计组长、主审;
(三)送审时间和审毕时间;
(四)审理依据、审理基本操作过程、对项目实施部门的要求等;
(五)对本工作规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审理意见。审理意见表述应明确,需由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进行完善修改的内容应准确、可操作;
(六)审理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对法制(审理)部门出具的审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审理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理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与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一并送法制(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法制(审理)部门应核实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将书面反馈意见登记存档。
第十七条 法制(审理)部门于项目审理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按照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结果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相关文书,按行文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
兼职审理人员复核预审理意见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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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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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主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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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计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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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预审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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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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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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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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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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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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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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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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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计组采纳兼职审理人员复核预审理意见及其整改情况或者需要复核预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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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预审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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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审理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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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送审项目资料交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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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份、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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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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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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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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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复核预审理意见书及整改采纳情况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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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相关资料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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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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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材料 |
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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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页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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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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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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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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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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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审 理 意 见 书
* 年 * 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部门:
审计组组长: 主审:
项目实施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审理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理人员:
**科(审计组):
根据《衡阳市审计局审计业务工作规程》、《衡阳市审计局审理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我科对你科(审计组)实施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了审理,现提出如下审理意见。请在收到审理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与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一并送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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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审理意见书具体内容按审理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