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机构职能信息 领导信息 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机构职能信息 机构信息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信息 根据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政府网站 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政协提案答复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业务事项 通知公告 日常业务工作方面的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领导信息
公开内容 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机构信息
公开内容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财政信息
事项名称 财政预决算信息
公开内容 根据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政府采购信息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公开内容 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事项名称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
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事项名称 政协提案答复
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公开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条款内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通知公告
公开内容 日常业务工作方面的通知、公告。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