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近期,我市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举报,环保、公安交通管理及交通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机动车排气检测列为我市机动车检验项目,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的,方能通过检验,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市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防治情况。
《办法》强调,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报车辆型号、数量、已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及排气污染状况等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查检测;未通过环保检验,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年检合格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审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同环保部门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移动、遥感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路检;在路检和抽检中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