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将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重点
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机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不涉及节能生产环节),主要包括:
(一)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二) 照明、锅炉、热水、空调、门窗等办公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三) 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
(四) 太阳能、空气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五)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
(六) 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原则上,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至项目完工)不超过1年。
二、 申报条件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项目总预算不低于50万元;
(二) 申报项目科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 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量。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公共机构;
(二) 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原则上在同一预算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
(三) 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 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预期节能目标、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可行性分析、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项目预算明细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等;
(二) 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及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 申报程序和要求
1. 申报程序:市直各单位项目申报直接由单位报送,各县市区项目申报由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遴选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报送。
2. 上报时间:2017年5月30日前;
3. 上报单位:市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10楼1009);
4. 上报要求:所有申报资料同时报送电子版,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
5. 联系人:滕素芳
电话 0734—8867966 电子邮箱 914370167@qq.com
附件: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及资金申请表
衡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