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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湖南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2019年1月起执行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11-05                   
    记者11月1日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包括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比原来增加了10万元等。

  日前,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政策给予了具体的实施规定。

  《通知》明确,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50元/人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

  在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方面,《通知》分别就提高支付比例、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限额等方面予以明确。

  其中,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通知》要求,在执行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基础上,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提高支付限额方面,将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

  为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通知》明确,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通知》还要求,要加快实现全省范围内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刚刚组建的省医疗保障局,即紧锣密鼓地推动各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包括将17种经过国家谈判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抗癌药品在湖南落地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等。特别是为推动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在湖南落地,他们积极对接协调相关部门、医院和药企,确保政策在今年1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比国家规定的执行时间提前了1个月。此次实施新的大病保险方案,也是为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实惠,打好政策“组合拳”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