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五条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结婚证;(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第三条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 ||
公开主体 | 区卫健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