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区促进新型城市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协助编制和实施全区城乡规划。
2.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3.监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定标准、定额、工程建设工法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工程造价计价。
4.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组织实施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权限,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5.指导和管理全区建筑活动;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权限,监督执行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
6.监督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权限,指导监督城市节水、燃气、道路、路灯、广告、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保护和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协调和保护、利用、统一管理工作。
7.监督执行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根据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调查工程一般事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监督城市地下空间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
8.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城乡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9.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建设科技进步。
10.推进城镇减排,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
11.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12.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范围,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13.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