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件规定: 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月起停止支付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用全市统一的医保网络信息系统,对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金进行定时监控,要求各参保单位为职工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欠费三个月以上的必须停止参保单位职工所有医疗保险待遇。为确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敬请各单位及时缴费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