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25-01001
衡蒸政办通〔2025〕2号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管各相关单位:
《蒸湘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6日
蒸湘区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委、区政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建立规范高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蒸湘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全区依法进行采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以镇、街道作为采购主体进行申报,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需参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有关要求执行。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采购事项必须按照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进行必要论证,再由集体决策确定。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从严从紧。
第四条 蒸湘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衡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衡财购〔2022〕270号)文件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规定执行,符合非招标情形,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本办法;符合招标情形,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人需通过政府采购全流程系统发布信息公告,实行"双备案双公告"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第五条 采购人办理采购手续前,需落实资金来源,做好采购计划申报,按审批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对同一类型或同一事项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不得随意拆解分包、改变采购方式。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的,严禁补办采购手续,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条 采购人应严格控制服务项目采购,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由单位自身履职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实施采购。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平台上发布。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电子卖场进行,确因同质同规格价格相差较大的,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可转为线下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管理股室或1名政府采购事务联络员负责采购资料档案收集和有关数据统计工作。主管预算单位要全面统筹、指导和管理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建立蒸湘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逐步优化、完善由联席会议统筹协调、采购单位负责和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全区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 蒸湘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各职能部门,全面监督蒸湘区政府采购工作。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召集人,常务副区长为常务副召集人,其他分管副区长为副召集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常务副召集人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负责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全面领导蒸湘区的采购工作;讨论蒸湘区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审查蒸湘区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权限范围内采购项目的预算上限值、采购方式;确定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采购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编制采购需求,制定并落实采购实施计划,执行蒸湘区有关采购需求管理审查工作机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严格履约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配合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为:督促和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统筹本部门(系统)小额零星采购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采购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审核进行统筹管理;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统筹编制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项目需求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审查管理及发布机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项目审查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编制。所有采购项目采购前均需落实经费来源(如:年初预算、追加预算、上级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自筹资金等)和预算指标文号。对于适用政府采购的非财政性资金,需同预算资金一同列出,保证采购预算的完整。
对于年初预算中批复的项目,经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后,可进行后续采购工作。对于无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需追加、调整采购预算的,先按蒸湘区预算资金审批使用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追加、调整,经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后,可进行后续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30日前通过"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概况、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确定采购预算上限值。采购预算上限值应结合需求情况,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指导价格、取费依据或市场调查、询价、同类型项目历史成交价格等方式由采购单位初步确定。在预算下达后,采购单位应迅速开展采购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并按照上限值复核及审批权限(附件3),提交评审、复核及审批。
第十六条 严格开展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应当在市场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明确项目技术、商务要求,明确合同主要内容、违约事项及违约责任等。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把关,不得有量身定制的,倾向性的,背离常规的条款。
第十七条 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的需求特点,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情形,依法合理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并对照立项审批权限(附件4),按相应流程进行审批。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其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除外)和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同时适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法定情形时,一般应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电子卖场采购,可选择直购、竞价两种方式。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在保证同品质同服务且低于电子卖场最低价的,可以从其他销售途径购买。选择在电商平台或实体商店进行的,应凭发票在电子卖场补录采购合同作为报销依据,区财政局在款项支付时进行复核。
同一品目或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或单笔(项)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一般应在电子卖场采取竞价方式采购,如果因项目特殊不适合竞价方式采购的,应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再按立项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因供应商数量不足而导致竞价失败的项目,采购人在确认采购需求清单和竞价邀请公告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直购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提高价格评审权重。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50%,服务类采购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25%。
第十九条 科学设置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可量化的指标;不得以非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认证、检测作为加分和资格性条件,不得以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主观分设置应当全面均衡,实行分档计分,客观分应当针对采购需求中关键、核心内容设置,且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得超过2个且不得有特定的合同金额等限制。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履行单位内部会签手续。采购人根据本单位采购预算及项目计划,在开始采购前,填写《蒸湘区政府采购申报及上限值复核审批表》(附件1),按单位内部控制要求进行单位内部审查会签后,将项目论证有关资料整理附后。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审批制。按采购类别、采购预算上限值金额,对照上限值复核及审批权限(附件3)、采购项目审批权限(附件4),需分管区领导或常务副区长审批的,在《蒸湘区政府采购申报及上限值复核审批表》(附件1)进行审批;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的,经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同意后,填写《蒸湘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查表》(附件2),提请联席会议讨论,按权限进行审批;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经政府采购监督联席会议审查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重大采购事项,按蒸湘区"三重一大"有关决策流程,在采购前,经区委常委会决策后,方可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实施。
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直购、竞价流程按《衡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细则》(衡财购〔2022〕669号)文件进行。
同一品目或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或单笔(项)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经批准采用直购方式的,应对自行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再通过直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委托衡阳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集采中心")代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市集采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应当综合场地、签约预算单位数量、专业领域等因素,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明确选择程序、委托规则等事项,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二)组织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文件确定前,采购人需组织行业专家召开采购文件论证,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论证过程及修改依据的书面记录。
(三)信息公开。所有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信息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7〕16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限,经政府采购全流程系统发布,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公开采购信息。
(四)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需委派评委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人委派评委、采购人代表相关事项的通知》(衡财购〔2023〕244号)要求进行。
(五)合同备案。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依法依规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政府采购全流程系统发布合同公告。
第六章 采购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对照采购清单、合同等内容组织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采购限额以下实行电子卖场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按《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支付。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及相关优化营商环境等文件要求,对达到支付条件的,加快资金支付。蒸湘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及各对口预算管理股室依程序办理支付,对未提供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及验收书等资料或不符合付款要求的支付申请,应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单位内部论证资料、采购决策资料、采购文件、评标过程资料、中标(成交)资料、采购合同、验收资料等。采购人按照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章 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是负责询问、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答复;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质疑及投诉处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湘财购〔2019〕20号)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政府采购财政监督。区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应按照职能职责,对政府采购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并加强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采购监管中的运用,强化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实现政府采购由"人管"向"数治"的转变。
第二十九条 完善监管联动机制。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之外,区纪检监察、区委巡察办等及其他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督合力,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市场秩序和环境。
第三十条 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将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完善政府采购有关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有关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构成违法,但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从采购人年初预算中扣减预算经费,标准为:采购金额未超过限额标准的一次扣减经费1万元,采购金额超过限额标准的一次性扣减经费2万元,并将扣减情况分别报告财政局和采购人纪检组备案;对重大情形,须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的规定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由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和主管预算单位需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部门)及下属单位(镇、街道含所辖村、社区)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报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蒸湘区政府采购申报及上限值复核审批表
2.蒸湘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项目审查表
3.蒸湘区政府采购预算上限值审批权限一览表
4.蒸湘区政府采购审批权限一览表
5.蒸湘区政府采购流程图
附件1
蒸湘区政府采购申报及上限值复核审批表
采购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元) | ||
经费来源 (预算项目名称) | 预算项目 指标文号 | ||
采购方式 | 采购类别 | 货物 服务 工程 | |
采购单位项目 论证情况 | 承诺本采购项目市场调研充分,能保证采购需求,预算已核,清单附后,严格落实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等有关规定。 经办人员: 单位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采购单位财务 人员或分管财务 领导资金审核意见 | 该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落实,采购预算上限值已初核。 签字: 日期: | 采购单位 负责人意见 | 本采购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好要素审核。
签字: 盖章: 日期: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分 管 区领导 意 见 | ||
货物、服务类采购10万以上、工程类采购30万以上,附采购清单(货物、服务)、评审结论(工程)等有关资料,到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后,再进行后续立项审批: | |||
经评审程序,采购预算上限值建议金额为: (单位:元) | |||
区财政局业务股室资金来源复核意见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意见 | ||
区财政局 分管领导意见 | 区财政局 局长意见 | ||
常务副区长 意 见 | (权限范围内是否同意采购,超出权限需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审查) |
备注:货物、服务类采购10万以上、工程类采购30万以上,需财政复核上限值时,此表一式三份(3份原件),可双面打印,采购单位财务人员、采购单位办公室、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附件2
蒸湘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查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采购类别 |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电话 |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采购资金来源组成: | |||
经复审后的采购预算上限值(元): | ||||
采购代理机构: | ||||
采购需求清单:(可另附页) | ||||
拟选用采购方式: | ||||
申请该采购方式的法律法规依据、理由: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会议通过的采购方式: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盖章): 区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 | ||||
联 合 会 审 参 与 单 位 意 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
区发改局意见: | 区司法局意见: | |||
区审计局意见: | 区财政局意见: |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审查意见 | 分管副召集人(签字): 常务副召集人(签字): 召集人(签字): |
附件3
蒸湘区政府采购预算上限值复核及审批权限一览表
采购类别 | 采购预算 | 初核 | 采购上限值复核 | 上限值审批人 |
货物 | 10万以下 (不含) | 采购单位 | 按采购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环节进行 | 按采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
10万至50万以下(不含)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 区财政局局长 | |
50万至200万以下(不含)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常务副召集人 | |
200万以上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 | |
服务 | 10万以下 (不含) | 采购单位 | 按采购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环节进行 | 按采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
10万至80万以下(不含)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 区财政局局长 | |
80万至200万以下(不含)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常务副召集人 | |
200万以上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 | |
工程 | 10万以下 (不含) | 采购单位 | 按采购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环节进行 | 按蒸湘区财政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
10万至100万以下(不含)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财评中心 | ||
100万至400万 (不含)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财评中心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常务副召集人 | |
400万元以上 | 采购单位 | 区财政局财评中心 | 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 |
附件4
蒸湘区政府采购审批权限一览表
采购类别 | 采购预算上限值 | 采购方式选择 | 采购申报审批权限 | 审批 | 交易场地 |
货物 | 10万以下(不含) | 5万以上竞价或经批准后直购 | 采购单位 | 按采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 湖南省电子卖场或其他 |
10万至50万以下 (不含) | 竞价或经批准后直购 | 常务副区长 | 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定 | 湖南省电子卖场或其他 | |
50万至200万以下 (不含) |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 | 由常务副召集人召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会审,100万以上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200万以上 | 公开招标 | 区政府常务会议 | 由召集人召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服务 | 10万以下(不含) | 5万以上竞价或经批准后直购 | 采购单位 | 按采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 湖南省电子卖场或其他 |
10万至80万以下 (不含) | 竞价或经批准后直购 | 常务副区长 | 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定 | 湖南省电子卖场或其他 | |
80万至200万以下 (不含) |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框架协议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 | 由常务副召集人召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会审,100万以上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200万以上 | 公开招标 | 区政府常务会议 | 由召集人召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工程 | 30万以下(不含) | 5万以上竞价或经批准后直购 | 采购单位 | 按采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 湖南省电子卖场或其他 |
30万至100万以下 (不含) | 竞价或经批准后直购 | 常务副区长 | 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定 | 湖南省电子卖场或其他 | |
100万至400万以下 (不含)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 | 由常务副召集人召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400万以上 | 公开招标 | 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 | 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附件5
蒸湘区政府采购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