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根据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印发《蒸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蒸发〔2015〕4号)和《关于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蒸发〔2015〕5号),经梳理蒸湘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蒸湘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附件:蒸湘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目录表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
蒸湘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目录表
机构名称 |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 备注 |
蒸湘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
蒸湘区人民武装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三款:“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 |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蒸湘区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588号)第六条第二款:“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4号)第十三条:“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撤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支持、配合清算组催收债权和办理其他清算事务,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蒸湘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蒸湘区交通运输局、蒸湘区知识产权局) | 《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对于工业、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市辖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编制、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对科普工作实行政策引导。”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588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为了发展科技事业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监管。 |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公路工作的具体职责、权限按照《衡阳市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渡改桥工程实施细则》(衡政发〔2011〕34号)、《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衡政办发〔2013〕1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发〔2014〕12号)、《衡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衡政办发〔2011〕50号)等规定执行。 区交通运输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权限按《衡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衡政发〔2011〕41号)执行。 |
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函〔1996〕4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 《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衡政办发〔2007〕11号、衡政通〔2014〕21号)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蒸湘区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衡蒸办发〔2013〕48号)第二章 《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衡蒸办发〔2015〕2号) | |
蒸湘区经济信息中心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六、(五)健全组织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征信行业协会进行指导。”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4〕104号):增加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研究制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运用,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 |
蒸湘区旅游外侨民宗局 | 《湖南省旅游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条:“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应确定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或配备民族工作干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 |
蒸湘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规划职业学校布局,负责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教学业务指导和学历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第588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国发〔1988〕8号、国务院令第122号)第三条第一款:“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会同房产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危房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校人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为了发展教育、文化、艺术、体育事业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监管。 | |
蒸湘区全民健身中心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63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
蒸湘区教育培训中心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
蒸湘区监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 |
蒸湘区民政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六项:“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62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民政公益事业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监管。 | |
蒸湘区社区工作办公室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民政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 | |
蒸湘区民间组织管理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二、5.下放登记审批权限。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登记基金会和异地商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 |
蒸湘区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
蒸湘区司法局 |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 |
蒸湘区社区矫正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 |
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 |
蒸湘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国发〔1988〕25号)第三章 《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农业部门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部分费用的预算管理。”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三款:“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五章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588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 |
蒸湘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 | |
蒸湘区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号、第108号、第219号)第四条第一款:“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 |
蒸湘区乡镇财政管理中心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加强对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 | |
蒸湘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第九条:“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和第三章《国库的职责权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四、(五)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
蒸湘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
蒸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二条第二款:“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
蒸湘区工资统发中心 |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 | |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的管理与评估认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教育毕业生、结业生就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执法职责分工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执行。 | |
蒸湘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
蒸湘区就业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 |
蒸湘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 |
蒸湘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 |
蒸湘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
蒸湘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 |
蒸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
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号、第98号、第15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察。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588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蒸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中心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三第一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蒸湘区农林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各项农业资金。” 《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农业部门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部分费用的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蒸湘区农村经营服务站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湘政发〔1989〕27号、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统一管理。” | |
蒸湘区蔬菜站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 |
蒸湘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湖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发〔1979〕34号)、《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湖南省渔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3〕130号)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 |
蒸湘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 | |
蒸湘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各项农业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对于水利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蒸湘区水土保持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 |
蒸湘区防汛抗旱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
蒸湘区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延长合营期限,终止合同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延长合作期限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条:设立外资企业,核准外资企业期限,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延长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执行。 | |
蒸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执法职责分工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监管。 | |
蒸湘区妇幼保健院(蒸湘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
蒸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 |
蒸湘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八条:“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588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
蒸湘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 |
蒸湘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 |
蒸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执法职责分工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蒸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588号)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号、第98号、第15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察。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588号)第七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衡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3〕2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蒸湘区园林绿化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588号)第七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号、第98号、第15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察。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 |
蒸湘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
蒸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确定。 | |
蒸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 |
蒸湘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二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并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对于信息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 | |
蒸湘区移民局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 |
蒸湘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588号)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蒸湘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经本级政府同意确需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应当接受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 |
蒸湘区保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 |
蒸湘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
蒸湘区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 |
蒸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蒸湘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蒸湘区信访局 | ||
蒸湘区档案局(蒸湘区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 |
蒸湘区总工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蒸湘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为了扶助残疾人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