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政发〔2015〕11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蒸湘区2015年行政执法指导
案例》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蒸湘区2015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用于指导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衡阳市蒸湘区2015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 录
1. 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取劳动者押金行政处罚案
2. 衡阳市MYJ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行政处罚案
衡阳市MYJ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
当事人:衡阳市MYJ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衡阳市MYJ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2013年度的企业年检,2015年6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制定该案由罗某某主办、朱某等协办。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进行现场检查、查阅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方式,查明当事人未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3号)所规定的期限(2014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2013年度企业年检手续,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违规行为。
二、法律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二十八条参照标准第1款第(1)项: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不足六个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参照以下标准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2015年6月2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负责人批准,对衡阳市MYJ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补办企业年度检验手续,并处罚款10000元。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经2015年6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蒸工商企行告字〔2015〕4号),当事人在法定日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对证据提出异议。工商管理局蒸湘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衡阳市MYJ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办理2013年度企业年检手续的事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证明了衡阳市MYJ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以及未按期办理2013年度企业检验的事实。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按期参加企业年检的法定义务。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行为,是当事人不履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义务的表现,当事人未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告知权利
衡阳市MYJ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取劳动者押金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衡阳市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蒸湘区人社局)在对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日常巡视监察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违法行为。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刘某主办此案,汪某某协助调查处理。蒸湘区人社局于2015年6月27日对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蒸人社监询字〔2015〕22号)。由于BD俱乐部有限公司拒不接受书面审查,蒸湘区人社局于2015年7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蒸人社监令字〔2015〕20号)要求其按照询问通知书所要求的期限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2015年7月9日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了该单位在5名员工入职时有收取押金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2015年7月12日,蒸湘区人社局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蒸人社监罚告字〔2015〕11号),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湘劳社办发〔2009〕49号)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受侵害的人数超过同类人员10%以上60%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非本单位职工,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决定结果
2015年7月19日,经蒸湘区人社局负责人同意,决定对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并于当天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蒸人社监罚决字)直接送达至当事人。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蒸湘区人社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2015年7月12日蒸湘区人社局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蒸人社监罚告字〔2015〕11号),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蒸湘区人社局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事人与全体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资料的复印件,证明了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亦存在违法事实。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5名本单位员工,视为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无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法定处罚下限与处罚幅度差的20%之和以上,在法定处罚下限与处罚幅度差的70%之和以下确定。
五、告知权利
衡阳市BD俱乐部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某某、刘某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衡阳市蒸湘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蒸湘区人口计生局)
当事人:保某某、刘某(保某某的丈夫)
一、案件事实
2015年5月13日,雨母山乡计生办向蒸湘区人口计生局报告:雨母山向新中村江边组村民保某某于2014年11月参加计生办组织的“三查”,查出已怀孕2个多月。2015年5月10日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在做妊娠结局随访时,发现保某某孕情消失,据其自己说明为胎死腹中,疑为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蒸湘区人口计生局、卫生局及雨母山乡计生办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询问、取证、对质和实地调查,发现保某某在怀孕5个多月时,经衡阳DL诊所B超检查得知怀上女孩,从该诊所带回引产药物口服,再到曾经打工地江西九江县进行引产。随后,2015年6月20日调查组一行6人前往江西九江县开展实地调查取证,证实保某某口服米非司酮待胎儿死亡后凭在江西九江县办理的假引产证明,于2015年2月26日在九江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引产。
二、法律适用
保某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5条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应当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及《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23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决定结果
2015年7月3日,经蒸湘区人口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对保某某、刘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2000元;2.注销二孩生育证。如果当事人再强行再生育,将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予以追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主动向蒸湘区人口计生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蒸计生罚字〔2015〕1号)。当日,蒸湘区人口计生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保某某、刘某,保某某对处罚决定书予以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蒸湘区人口计生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早孕随访记录证明了保某某于2014年11月已怀孕2个月的事实对保某某及DL诊所旷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DL诊所进行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领取引产药物的事实。九江县妇幼保健院门诊诊疗手册信息证明保某某口服米非司酮待胎儿死亡后凭在江西九江县办理的假引产证明,于2015年2月26日在九江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引产的事实。2015年6月28日蒸湘区人口计生局向保某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保某某的行为符合《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23条所规定的处罚条件,应当由蒸湘区人口计生局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注销其二孩生育证。
五、告知权利
保某某、刘某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衡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或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2015年11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