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15-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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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蒸政办发〔2015〕34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蒸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蒸发〔2015〕4号)和《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蒸发〔2015〕5号),设立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照明执法、园林绿化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进一步明确的职责
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承担分管行业安全生产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本区城镇保障性住房计划和旧城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争取、安排和资金监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城乡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三)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门的规定权限范围内监管房地产市场;组织实施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物业服务。
(四)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门的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相关公用事业质量、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工程造价计价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
(五)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权限范围内监管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等设施设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安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协调和保护、利用、统一管理工作。
(六)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七)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财务、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综合、人事、保密、信访、维稳、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政务窗口、政务公开、政府服务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重大调研活动;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推进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住房保障股
承办本区城镇保障性住房计划和旧城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保障性住房资金争取、安排和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承办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职责;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管房地产市场;指导物业服务。
(三)工程和市政监管股
监管工程建设市场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相关公用事业质量、安全;指导监督工程造价计价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监管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保护、安全和管理;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城乡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协调和保护、利用、统一管理工作。
(四)法制和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程序建设;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和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代表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并履行行政审批职权,相关业务股室重点履行调查研究、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执法管理、现场踏勘、延伸服务等职能。
四、人员编制
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编制为6名,(其中行政编制4名,机关其他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道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分工
区内已建、在建、待建道路,按照建设规划依据划分,属于政府批准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内的道路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养护、管理,属于政府批准公路发展规划内的道路以及农村道路由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道(公)路规划未覆盖的已建、在建、待建道路,城市、镇规划区以内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由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
(二)城市照明分工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照明违法行为执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衔接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规划、建设、节能、安全、管理和维护。
(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中心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副科级事业机构。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