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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时间: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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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DR-2015-01040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11-26                   

ZXDR-2015-01040          

      


 

 

 


 

衡蒸政办发〔201541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19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蒸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蒸发〔20154号)和《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构设置的通知》(衡蒸发〔20155号),设立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区公务员局行使的职责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区公务员局牌子;

2.将区社会保险局、区就业服务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进一步明确的职责  

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承担分管行业安全生产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促进人力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组织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的规范性文件。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区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区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流动出区和区外机构在本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代理、档案托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分配到本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市人社局分配到本区的特困企业的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区机关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惩制度。  

(十)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维权工作。

(十一)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和信息股  

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政务运转、政府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汇集和编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组织协调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牵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和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负责局新闻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报送人社系统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妥善处理舆情事件、综合统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网上事项办理登录、汇集和编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完成信息和调研报送任务、网站发表信息的规范化建设;负责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本区劳动保障专网的建设管理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网络建设、维护、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及应用工作;回复12345工单和政务信箱、完成市、区两级信息考核及布置等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制和行政审批服务股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程序建设;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劳动监察等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听证与风险评估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劳动人事仲裁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承担由区社会保险局、区就业服务局划入的行政职能;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代表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并履行行政审批职权,相关业务股室重点履行调查研究、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执法管理、现场踏勘、延伸服务等职能。

(三)人事股  

负责区内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申报、公务员及参照管理公务员呈报、登记、培训及管理服务;负责公务员年终统计;负责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下文;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负责全区党政、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人才管理、统计及信息数据库建设;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选聘相关工作;负责全区一般干部、工人调动、辞职、辞退等日常进出工作;负责职称申报评定等相关工作;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相关工作;承担乡镇街道劳保站、社区劳保专干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分配到本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的安置和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分配到本区管理的特困企业军转干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上访、维稳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调整审核及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在职工资待遇、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机关、事业单位考工定级工作;承担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休假时间及疾病、工伤、生育等停工期间福利待遇政策;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审批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统计及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负责区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及退休审批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的申报相关工作;负责区企业职工工龄认定。  

(四)财务室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制订本局财务会计制度及规定,拟订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严格审批报销手续;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管理会计档案;按时做好各类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基金监督股  

负责拟订本区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则;对本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各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规范、安全完整。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编制9名(其中行政编制5名,机关其他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公务员办主任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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