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15-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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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蒸政办发〔2015〕58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蒸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蒸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蒸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蒸发〔2015〕4号)和《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蒸发〔2015〕5号),原蒸湘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更名为蒸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中心,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授权,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依照《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规定的权限,承担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负责本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办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查验情况的备案。调查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承办物业服务协议选聘事项的前期调查审核。指导物业承接查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物业管理服务,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拟订处理意见。
(三)承办城镇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本区内投入使用的危旧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农村危房改造的事务性工作。
(四)承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事务性工作。
二、机构编制
核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其中:主任1名。
三、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