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政发〔2016〕2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蒸湘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
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区垂直管理单位:
《蒸湘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职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1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职权实施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职权事项由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权力清单进行统一管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职权,区编办、区法制办备案。行政职权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权力清单为依据,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四条 区编办是本级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向区编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权力清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职权事项的规范实施,并承担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
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根据本级权力清单行使本单位行政职权。
第五条 权力清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精简高效、科学规范、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 权力清单实行统一监管。区编办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和调整权力清单,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涉密事项除外)。区编办要将权力清单及相关信息报市委编办备案。
第七条 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明确职权名称、职权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等行政职权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释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取消或承接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且经市本级同意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
(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
(一)行政职权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需要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的,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编办提出申请。编办(审改办)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力清单。
出现第八、九、十条所列情形而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未按时申请的,区编办、区法制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权力清单。
第十二条 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当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转移职能,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探索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区编办应当在行政职权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情况核准后即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委编办备案。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当同步更新本单位权力清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各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实施流程,规范实施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探索建立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探索推行网上并联审批、批量审批。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职权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确需依法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和内容的,应当报经区编办审查同意。
标准化实施办法和相关后续管理制度应当报区编办和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区编办应依托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职权事项增加、取消、下放、调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本单位行政职权信息报送区编办,实现目录信息和审批信息资源规范动态管理以及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职权事项评估制度,将权力清单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评估内容。
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权力清单的运行、监管、收费、有关中介组织服务、社会评价以及下一年度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报区编办,由区编办汇总分析后报区人民政府。
区编办会同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会同本级监察、法制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评估,并听取本级权力清单工作专家咨询小组成员意见。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区编办会同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务服务中心要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权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程序、实施条件、实施期限和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纳入集中实施的行政职权加强动态监管,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对未经区编办审查和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不得纳入中心,对已经区编办审查和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应及时停止其运行。区编办、区法制办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权力清单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各行政职权实施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职权申请的办公地点公布,行政职权实施机关要完善权力清单查询系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职权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可以向区编办、区法制办和各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区编办和各行政职权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对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