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
三、鼓励、支持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多元化综合利用。
四、违反《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蒸湘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