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消防管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消防安全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单位:衡阳市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蒸湘区呆鹰岭镇人民政府、蒸湘区雨母山镇人民政府、蒸湘区蒸湘街道办事处、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蒸湘区红湘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事项: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
准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其中,镇行政区域内不含居民自建房和设置在居民自建房内经营性场所。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3.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7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执法。
特此公告。
衡阳市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