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湘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6-17                   

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纪律

第一条 会议组成。街道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全体班子成员组成。为减少会议数量,提高质量,可以党委扩大会议的形式,与党政联席会议套开。

第二条 召集和主持。会议原则上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三条 召开时间。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保密原则。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需保密的会议材料会后不得带走。

第五条 突发情况。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领导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表决的,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围绕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

第七条 讨论工作思路。研究确定街道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工作要点,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产业和区域发展等规划,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年度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落实主体责任。研究部署街道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街道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决定人事编制。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各下设机构的职能职责、人员编制、评优评先等事项;研究决定机关、各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干部调配、任免、奖惩、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讨论党员发展、转正相关事宜;讨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团委、妇联等负责人和成员的酝酿、考察、推荐、议定等

第十条 重大财务使用。审议街道资产处置、不动产购置、重要合同签订、重大资金拨付及使用等重大开支事项,审定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不纳入党工委会研究范围:

1.依照分工,属于街道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或分管领导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2.议题提出单位会前未经充分论证,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重大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事项;

3.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参会的;

4.近期已经研究过的事项,又没有重大政策调整或情况变化的;

5.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

第三章  议事流程

第十三条 确定议题。班子成员有议题需上会研究,应先报党政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党政办汇总后报经党工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党工委书记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落实为村(社区)减负要求,不安排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站办所(中心)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或落实举措,并将会议材料在会议召开半天前交党政办。会议材料应包括上级要求、目前形势、下步打算、需要党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等。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由党政办负责电话或微信群等方式告知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对所讨论事项的具体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会议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党工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会议由党政办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名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时限要求,分工组织实施,及时汇报办理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第二十条 决策调整。在执行会议决定中,如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提请党工委会议复议;也可由书记碰头会作出适当调整或决策,并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一条 决策督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街道纪工委负责督办,纪工委要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