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办发〔2014〕23号
关于印发《红湘街道考勤制度》的
通 知
各社区、联合管委会,各站办所大队:
《红湘街道考勤制度》修订稿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社区、联合管委会请参照执行。
红湘街道党政办公室
红湘街道党政办公室
(共印20份)
红湘街道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树立良好对外形象,确保街道各项工作有效推进,根据有关法规文件及精神,特修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一、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1、上下班实行每日四次指纹打卡签到制,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
2、请假程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上级有关文件履行手续;街道其他领导和干部职工请假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凡请假必须在上班前,否则一律不予准假。请假1天内,站所职工向分管领导请假,班子成员向主要领导请假;请假2天以上(含2天)必须写书面请假条,经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并存放党政办。
3、上班期间外出办公事或开会,须通知党政办负责考勤人员作好登记,否则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每日登记情况需经党政办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留存。
4、考勤工作由党政办负责,每月将打卡情况汇总打印经党政办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主要领导并公布。各社区、联合管委会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汇总表报党政办。
二、对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及婚、丧、产假等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对上述名词作如下解释。
迟到:凡未按上班时间准时到岗即视为迟到。
早退:凡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即视为早退。
旷工:凡未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病假:凡因生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按要求请假,请假3天以上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提供者视为事假)。长期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假:凡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婚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已办理结婚手续,非晚婚者婚假为7天,晚婚者婚假为半个月。
丧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职工直系亲属或直接供养的亲属死亡,丧假3天。
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105天,凡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证明可休产假15天。(3)做上环手术的,凭医院证明可休假7天,做取环手术的可休假3天。
三、对考勤结果的奖惩
1.考勤结果与12月工资挂钩;
2.考勤结果与工作性奖励挂钩;
3.考勤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
4.考勤结果与干部任用及工作岗位调整挂钩。
四、检查监督
1.考勤坚持公正原则,严禁考勤管理人员弄虚作假;
2.上级检查工作时,违反考勤制度按同等情况2倍以上计算,出勤被上级批评的根据情节按同等情况3倍以上处罚;
3.在双休日等国家法定假期中,请长假按规定应连续计算;
4.街道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街道领导班子研究后给予调休或发放补助。
以上未涉及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为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