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3-03                   


蒸湘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以下情况的设施农业用地要从严审批,必须报蒸湘区设施农业用地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其他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审议决定。

(一)设施用地选址位于我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及"五区"(园区、街区、景区、片区、商区)范围内的;

(二)设施用地原则上应避开耕地和基本农田,如因生产需要等实际情况无法避开的;

(三)设施用地拟选址于我区距离城市建成区范围或主要干道(快速路)两侧150米范围以内、可能影响城市发展的;

(四)设施用地占地面积超过1亩的;

(五)其他需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情况。

第二章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第四条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第五条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其中:

(一)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防疫消毒、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第六条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其中:

(一)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看护房等设施用地。

第七条 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保持原地类地貌、未破坏耕作层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第八条 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之名行建设用地之实。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第三章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第九条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单纯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其服务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看护房规模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相关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  设施用地规模的核实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第四章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第十二条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时,镇(街道)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和闲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三条  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一)种植设施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继续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的,应将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并按要求补划,完成补划后才能备案。以下情形应视为破坏耕地耕作层:

1.在耕地上硬化、压实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破坏的;

3.其他人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项目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认定。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域布设可能对耕地土壤造成污染的养殖设施。

第十四条 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程序。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农业设施动工建设前,由镇(街道)将拟建农业设施的用地情况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并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

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第五章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且确实需要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由经营者向属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组织审查。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农业、环保等基层站所负责人等,对申请人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方案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七条 确定规模。经营者应提供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拟建地块土地地类勘测图,镇(街道)审查通过后,组织当地村委会和自然资源、农业、环保等基层站所负责人等开展现场踏勘,在征得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后,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及规模,并形成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图。

第十八条  上会审议。建立蒸湘区设施农业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道)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办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一律提请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的审议会可按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采用分级审议制度,即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审议一般类型设施用地;分管副区长召集审议复杂类型设施用地,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和"五区"范围内或占用少量耕地等;区长召集审议重要类型设施用地,如占地超过10亩以上或占用大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联席会议审议后下发会议纪要,审议通过的才能完善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经营者应持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镇(街道)、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按照《蒸湘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向镇(街道)申请备案。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经营者要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预存农业设施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镇(街道)应会商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局对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经营者应提供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核意见书。镇(街道)在综合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等各主管部门意见后,签署备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定位放线。备案完成后,镇(街道)组织镇自然资源所、农业站和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放线,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图确定实地的位置、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经营者建设完工后,应书面向镇(街道)申请验收。由镇(街道)召集参与放线的相关人员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对未整改到位的,应撤销备案文号,并按违法用地处置。

第二十三条  数据汇交。镇(街道)应定期将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资料汇交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 上图入库。区自然资源局将汇交信息定期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

第六章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认定。镇(街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督促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健全巡查监督制度。镇(街道)、村组(社区)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动态巡查,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法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确保农地农用。巡查发现未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依法需拆除的,由属地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拆除,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提供法律和业务指导。如涉及大型或重要拆除行动,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拆除。未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在遇到城市开发建设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定期复查制度。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过程中,镇(街道)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环保等基层站所定期开展集中复查,如发现擅自或变相改变协议土地用途(尤其是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经营)、擅自扩大配建设施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镇(街道)应撤销备案文号,并及时函告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依法需拆除的,由属地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拆除。如涉及大型或重要拆除行动,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拆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约谈问责制度。村、组未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收到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后未及时处置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镇(街道)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未落实依法拆除决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复垦验收制度。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在1个月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镇(街道)申请验收。镇(街道)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营者凭验收意见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未通过验收的,必须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不能通过验收的,由属地镇(街道)代为组织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土地复垦保证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4.农业设施用地验收意见

5.农业设施用地复核验收单

6.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