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控制"两违"工作考核办法及
责任追究规定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规定。
一、基本概念
"两违"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规定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
(一)控拆结合,以控为主。对"两违"切实加强巡查,要在"两违"萌芽阶段及时制止,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对已形成违法既定事实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整改拆除到位。
(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镇(街道)为本辖区内控违拆违职责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区自然资源局是全区控制"两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两违"的防控与查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业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与镇(街道)应积极协作,形成合力。
(三)畅通渠道,规范审批。完善村民建房、设施农用地、土地流转等审批流程办法,合理保障正常建设用地需求。
三、指挥调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蒸湘区控制"两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指挥调度全区控制"两违"工作。区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城建城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相关负责人和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两违"办)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控制"两违"工作的统筹、调度、督办、考核以及集中攻坚行动的组织和安排,从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中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办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镇(街道)参照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二)工作会议
区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研究全区控制"两违"工作。区"两违"办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临时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召集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研究控制"两违"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四、部门职责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政府权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防控查处职责如下(详见附件1):
(一)各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辖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两违"的防控工作。负责本辖区农村村民住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会同落实职能管理职责内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两违"。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村民住房违法建设的拆除决定并强制执行,牵头组织本辖区内"两违"的整改拆除。"两违"的整改拆除工作,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城管中队要服从所在镇的统一调度,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同承担"两违"整改拆除工作职责。
(二)各街道办事处
配合区直主管部门防控查处本辖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两违"。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发现"两违",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区直主管部门下达整改拆除决定,牵头组织本辖区内"两违"的整改拆除。"两违"的整改拆除工作,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城管中队要服从所在街道的统一调度,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同承担"两违"整改拆除工作职责。
(三)区自然资源局
区自然资源局是全区"两违"防控与查处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负责城市、镇区、集镇集体土地上"两违"的防控与查处,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两违"的防控与查处。建立"两违"监督检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落实职能管理职责内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两违"的整改拆除决定和依法指导监督执行。
(四)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依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衡阳市城区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按照自身职责承担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物业管理区内(指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且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区域内或在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征求业主意见并核定的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整改拆除决定和依法指导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城管中队配合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两违"的整改拆除工作。参与大型联合整改拆除行动。
(五)区农业农村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负责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区司法局
指导监督全区控违拆违行政执法行为;裁决控违拆违执法争议;指导控违拆违"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七)其他部门
对使用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五、工作要求
(一)巡查防控
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巡查网络,区本级由区"两违"办负责巡查;镇(街道)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巡查;村(社区)由控制"两违"专干负责巡查。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逐级汇总上报到区"两违"办。镇(街道)要强化控制"两违"日常常态化巡查,坚持抓早抓小抓细,建立即巡、即问、即核、即拆工作制度,巡查一旦发现"两违"线索和苗头,立即询问、立即核实,核实后立即整改拆除,坚决把"两违"制止在萌芽状态。
(二)执法查处
镇(街道)在巡查过程中对"两违"行为认定存疑的,由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认定;自然资源所认定仍存疑的,由自然资源所上报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认定。认定确属"两违"行为的,乡镇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违法建设由镇政府下达法律文书和查处;物业管理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达法律文书和查处;其他违法建设由区自然资源局下达法律文书和查处,违法用地但未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下达法律文书和查处。查处部门、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中的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以书面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意见并附依据。
(三)整改拆除
违法主体未履行查处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后由镇(街道)和查处部门联合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并催告公告,并由镇(街道)组织实施。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两违"负有整改拆除的主体责任。"两违"的整改拆除工作,由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城管中队要服从所在镇(街道)的统一调度,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同承担"两违"整改拆除工作职责。遇有复杂情况镇(街道)无法独立完成整改拆除任务的,由区"两违"办调度其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城管队员和区公安分局民警等力量开展联合整改拆除行动。联合整改拆除行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所在镇(街道)承担。
(四)督查督办
区"两违"办要将全区控制"两违"工作的督查督办作为日常主体工作来抓。常态化深入村组、社区,对"两违"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同时对所有下达法律文书的"两违"的整改拆除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主体
考核组原则由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区"两违"办负责督查督办,对各单位部门的控制"两违"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二)考核对象
呆鹰岭镇、雨母山镇、红湘街道、联合街道、蒸湘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巡防工作、拆除工作等方面。按照"月度考评、季度讲评、半年考核"方式,每月一考评,由区"两违"办在每月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每季度一讲评,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控制"两违"工作进行讲评;每半年一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召开全区性大会进行宣布,考核奖惩年终兑现。实行100分制考核(详见附件2),根据考核评分标准每季度对各镇(街道)进行评分,年终按综合平均得分进行等级排名奖惩。
(四)奖惩措施
1. 各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的控制"两违"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 区财政每年年初安排150万元控制"两违"专项考核工作经费(100万为各镇(街道)工作经费,50万为考核经费),按工作量分摊至各单位部门。工作经费分两次拨付,年初和年终各拨付一次。考核经费根据考核成绩排名分档次拨付。
3. 考核奖励根据区控制"两违"工作考核组的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80-90分为良好(含80分),60-80分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合格按等级进行奖励,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及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予以追责。
4. 年终对评选出的控制"两违"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控制"两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由领导小组向区委、区政府推荐,可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
(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其本人或亲属参与"两违"的,由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存在"两违"建设且不主动申报、刻意隐瞒的,被举报或者被查实后,一律先予停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主动拆除的,从重从严处理。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发现其亲属存在"两违"建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好说服工作,劝其亲属主动拆除,限期未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控制"两违"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辖区内出现"两违"而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置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二)村(社区)
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制止和即时(2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对新增"两违""零容忍",发生一起,要制止并报告一起,未即时制止和报告的,给予如下相应追责处理。
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辖区发生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0.5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对分管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1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对分管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全区通报;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2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分管责任人一律予以免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3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400平方米的,主要负责人一律予以免职处理。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控制"两违"工作负责,始终对"两违"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整改拆除一起。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视情况进行如下责任追究。
职责履行不到位,辖区发生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2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镇(街道)控违拆违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4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600平方米的,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予以免职处理,对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6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对镇(街道)控违拆违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10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对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免职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职责和基层报告的信息,对职能范围内的"两违"即时(2个工作日内)下达法律文书。
未即时下达法律文书,全区发生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6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900平方米的,对中队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12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1800平方米的,对中队长予以免职处理,对分管执法的领导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18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对分管执法的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30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按照职责和基层报告的信息,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内的违法建设即时(2个工作日内)下达法律文书。
未即时下达法律文书,全区发生新增违法建设面积达到900平方米的,对中队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建设面积达到1800平方米的,对中队长予以免职处理,对分管执法的领导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建设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对分管执法的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建设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
如城管中队不服从镇(街道)统一调度,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对中队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况严重的,对中队长予以免职处理。
(六)其他情形
在村民建房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流转等手续办理流程中,相关责任人存在弄虚作假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或在审批后监管不力存在明显失职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八、附则
本办法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蒸湘区控违拆违工作职责清单
2.蒸湘区控违拆违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蒸湘区控违拆违工作职责清单
职责 单位 | 职权类型 | 职权事项 | 职 责 依 据 |
---|---|---|---|
镇 人 民 政 府 | 地域管辖 | 违法建设防控属地管理责任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 |
职能管辖 | 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违法建设查处责任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 |
案件管辖 | 违法建设立案和移送管辖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相关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核实,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对无权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线索和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查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
日常管理 | 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和网格化管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 | |
行政检查 |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 乡(镇)人民政府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和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
镇 人 民 政 府 | 行政处理 | 指令停止对违法建设村民住房的服务或者作业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九条 查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拆除等措施时,可以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停止服务或者作业。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停止服务或者作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停止服务时,不得影响居民生活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
行政处罚 | 服务单位不停止对违法建设村民住房服务的处罚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务的,由作出停止通知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务或者作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 强制 措施 | 拆除正在进行且拒不停止的村民住房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 |
行政处罚 |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村民住房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进行公告、催告。 | |
镇 人 民 政 府 | 行政 强制 执行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村民住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二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依法组织拆除。 |
行政处罚 |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后逾期未自行拆除原有住房的处罚 |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验收合格后超过12个月未自行拆除原有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限期内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 |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执行 | 拆除或者没收责任者不明的村民违法住宅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不申报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 |
街 道 办 事 处 | 行政管理 | 违法建设防控属地管理责任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发现违法建设后及时制止和报告。 |
行政管理 | 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和网格化管理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 |
行政 强制 执行 | 实施强制拆除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但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第二十条第一款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 |
各 部 门 | 行政许可 行政备案 | 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核发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证照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民政、人民防空、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使用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建(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协助 | 按时答复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中的专门性问题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八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中的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以书面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意见并附依据。 《蒸湘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修订稿)》第四十九条 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 |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 地域管辖 | 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主管责任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职能管辖 | 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主管责任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 | |
职能管辖 | 集体土地上村民住房以外的其他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主管责任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县城、镇区、集镇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 | |
案件管辖 | 违法建设立案和移送管辖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相关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核实,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对无权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线索和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
日常管理 | 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和网格化管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实现动态巡查,并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提高违法建设发现和管控效率。 | |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 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建设工程放线核验和规划条件核实,对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衡阳市自然资源部分职能下放城区管理实施方案》(衡编〔2021〕3号):城区负责村庄规划和依据行政许可权限承担的建设项目规划及审批后的监管。 | |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 行政处理 | 指令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服务或者作业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拆除等措施时,可以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停止服务或者作业。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停止服务或者作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停止服务时,不得影响居民生活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
行政处罚 | 服务或者作业单位不停止对违法建设服务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务的,由作出停止通知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务或者作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 强制 措施 | 拆除正在进行且拒不停止的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 |
行政 处罚 | 限期拆除已建成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5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15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 | |
区 自 然 资 源 局 | 行政 强制 执行 | 强制执行已建成违法建设拆除决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执行 | 拆除或者没收责任者不明的违法建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不申报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 |
区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 | 职能管辖 | 物业管理区内违法建设防控与处置责任 |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衡阳市城区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函〔2022〕35号)第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发现与制止,将违法线索移送属地乡镇(街道),城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
案件管辖 | 违法建设立案和移送管辖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相关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核实,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对无权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线索和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
日常管理 | 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划定城市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
行政 处理 | 指令停止对物业管理区内违法建设的服务或者作业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九条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拆除等措施时,可以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停止服务或者作业。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停止服务或者作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停止服务时,不得影响居民生活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 |
区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 | 行政 处罚 | 物业管理区内违法建设的服务或者作业单位不停止服务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务的,由作出停止通知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务或者作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 强制 措施 | 拆除物业管理区内正在进行且拒不停止的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 |
行政 处罚 | 限期拆除物业管理区内违法建设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第五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 | |
行政 强制 执行 | 强制拆除物业管理区内违法建设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拆除的,查处部门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 |
行政 协助 | 请求执法联动协作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发现有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 | |
区 住 建 局 | 行政 协助 | 提请市住建局不予办理违法建设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 |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 协助 政府 工作 | 协助防控与查处违法建设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发现违法建设后及时劝阻,并向查处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附件2
蒸湘区控违拆违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 考核指标 | 考 核 内 容 | 计 分 标 准 |
---|---|---|---|
基 础 工 作 ︵ 30 分 ︶ | 组织机构 (基础分5分) | 成立控制"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和控违拆违专业队伍,建立镇(街道)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区分责任划分。 | 成立控制"两违"工作领导小组计0.5分 |
成立控违规违专业队伍计2分 | |||
建立机关干部联系村(社区)制度的计0.5分 | |||
政策宣传 (基础分5分) | 通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控违拆违的重大意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危害后果、用地审批程序,张贴宣传栏及公布举报电话。 | 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计2分 | |
开展控违拆违宣传的计1分 | |||
宣传发动得力,违建少计2分 | |||
台账资料 (基础分10分) | 各单位部门按照"一处一张表、一组照片、一份档案"的要求,建立控制"两违"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 巡查台账、拆除台账、举报台账、村组上报违建情况台账、单位部门向上级上报台账齐全计8分 | |
每一处台账计0.1分 | |||
台账内容齐全计0.2分 | |||
用地审批 (基础分10分) | 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村民建房、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及时受理符合条件村民建房、设施农用地审批及后续监管。 | 对审批条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 |
对监管不力产生超层、超面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 |||
对监管得力,每季度考核无超层、超面积的加0.5分 | |||
巡 防 工 作 ︵ 30 分 ︶ | 巡查防控 (基础分20分) | 实行每日全方位、跟踪巡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的要求,根据卫片、航拍数据核查各单位部门巡查防控工作。 | 镇(街道)村组巡查未发现或未上报被区职能部门及区大队发现的每处扣0.5分 |
被市级航拍发现且未整改销号的每处扣1分 | |||
被国家、省卫片发现且未整改销号的每处扣2分 | |||
巡查防控 (奖励分10分) | 有效防控新增"两违",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整改。 | 提前发现并上报且制止到位的每处加0.2分 | |
提前发现并上报、制止并整改到位的每处按方案酌情加分。在控制新增"两违"方面较好的单位加1分 | |||
拆除工作︵40分︶ | 组织拆除(基础分30分) | 有效控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发现违法建设及时组织拆除,增调人员实施拆除和存量拆除情况,问题十分严重的申报集中拆除。对上级交办事项、区职能部门提交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在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时,镇(街道)及村(社区)干部及时赶到现场并极力配合的每次计1分 |
市、区职能部门下达法律文书及整改、交办函按规定时间拆除的每处计0.5分、1分 | |||
在整改、交办函规定时间7天内拆除的加0.2分、0.5分 | |||
超过文书规定时间15天的扣0.2分、0.5分 | |||
违法建筑在重点项目等拆迁中进行赔款的每发现一例扣0.2分 | |||
消化存量拆除100平方米内加0.2分,拆除500平方米内加0.5分,拆除1000平方米内加1分 | |||
在拆除时,违建户暴力抗法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扣5分 | |||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新增违建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到位,并上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300㎡以下加0.5分, 800㎡以下加1分, 1500㎡以下加2分,1500㎡以上的加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