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
"9·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2日17时40分许,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金鹏文化风景石场在吊装石块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经蒸湘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成立呆鹰岭镇金鹏文化风景石场"9·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成立于2020年06月,注册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振兴村付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8MA4RD0N301,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国,经营范围包括文化风景石、凉亭、假山制作、护栏、雕刻、石材加工销售。
事故单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为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内(见图1)。涉事车辆为重型栏板货车带随车起重机,生产厂家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DFL1160BX,制造日期为2013年03月11日;随车起重机生产厂家为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Q1004,制造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该车为办理营运证过户到衡南县洲市乡吕某林道路货物运输,实际控制人为刘某元。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经营者刘某国长期雇佣刘某元及涉事车辆进行吊装和运输工作。
图1 事故点示意图
(三)事故当事人情况
刘某国(死者),男,身份证号码:430***************,湖南衡阳市衡阳县金溪镇上峰村罗兰组人,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经营者。
刘某元,男,身份证号码:430***************,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高岭村廖垅组人,涉事车辆司机。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涉事车辆勘查情况及事故死亡人员站位勘查情况。
发生事故区域为涉事车辆(湘DA4307)车厢靠近驾驶室左侧护栏处(见图3),当时吊装石块正往车厢上运送,吊带发生滑动,石块发生偏移,将刘某国撞击倒下,并压在车厢底板上,造成刘某国挤压致死。
图3 涉事车辆吊装图
2.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根据法医现场检验,刘某国因重物砸伤右下颌骨骨折,胸部多处肋骨骨折,导致胸腹部内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五)人员伤亡情况
这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刘某国,男,5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0***************,户籍地:衡阳县金溪镇上峰村罗兰组,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经营者。
(六)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0万元人民币。(详情见附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2日下午5时20分,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经营者刘某国雇佣刘某元驾驶载货汽车(湘DA4307)在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振兴村付皂组船山西路雁城院子门口进行石块吊装和运输。该石块为不规则长方形,长约2.3m,宽约1.0m,厚度约0.4m,重量约2t。
2025年9月22日17时40分,长方形石块由刘某国用2根吊带在石块中部绑了一圈后,让司机刘某元起吊,起吊上货车车厢时,刘某国发现石块有偏移迹象,就从货车右边护栏爬上车厢去扶正,司机刘某元发现后想制止,并喊了一声"别爬上来",此时石块碰到车厢护栏,其中一根绑带突然滑脱,石块重心失控滑落,另一根绑带也失控滑脱,石块朝着刘某国站立位置倾倒,将刘某国砸到并压在石块下。(见图4)。
(三)事故救援情况
17时40分,刘某国(死者)被石块压住失去意识后,刘某元发现出事后马上重新绑好吊带,将石块吊起,把刘某国救出,并拨打120和110。18时00分,120到现场后确认刘某国已经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刘某国违章进入随车起重机作业区域右侧扶正稳定石块,起重机未停机;当时刘某国面朝石块滑脱方向,将身体处于起吊运行区域内,站位不当,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刘某国违章进入危险区域,且站位不当,是导致此次起重伤害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岗位责任意识不强,岗位风险辨识不到位;对员工"三违"行为的日常监管不到位。
2.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卡。
3.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对本岗位相关操作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9·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刘某国(死者),衡阳市蒸湘区金鹏文化风景石场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对现场相关操作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违规进入危险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五、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筑牢本质安全防线
作业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湖南省相关行业标准,全面梳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填补吊装作业设备管理、现场监护等领域制度漏洞。强化现场安全精准管控,明确作业监护、风险预警、违章制止等职责,重点落实吊物捆扎检查、警戒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校验等防范措施,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斜拉歪吊、进入吊装区域等违章行为实行 "零容忍" 处置。
(二)强化作业现场管理,严控生产区域风险
作业单位要结合事故暴露的安全管理漏洞,加强对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起重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 "作业前技术交底、作业中全程监护、作业后复盘总结" 全流程管控;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之前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帮助作业人员了解相关作业活动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吊装区域等危险点位设置警戒线,将岗位职责清单、操作流程图、安全注意事项张贴于作业现场,进一步消除作业风险。
(三)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吊车所有者和司机要定期开展吊车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重点做好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安全装置的检查确认,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状态良好、运行安全,并完善、保存各类记录;严格按章作业,杜绝违章操作;‍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设备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60日内,将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至蒸湘区应急管理局。
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金鹏文化风景石场"9·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蒸湘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