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024年1月)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个人) 名称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机关 |
1 | 湖南华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湖南华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决定给予湖南华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月25日 | 蒸湘区应急管理局 |
2 | 衡阳鸿星钢构有限公司 | 衡阳鸿星钢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决定给予衡阳鸿星钢构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月26日 | 蒸湘区应急管理局 |
3 | 衡阳旭光贸易有限公司 | 衡阳旭光贸易有限公司将空调安装项目发包给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彦伽林暖通设备商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张小建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 决定给予衡阳旭光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小建处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月4日 | 蒸湘区应急管理局 |
4 | 衡阳鸿成高压气瓶管制造有限公司 | 衡阳鸿成高压气瓶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仅于2023年4月28日开展了消防专项应急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 决定给予衡阳鸿 成高压气瓶管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月31日 | 蒸湘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