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2021年10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节选......................47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56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67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75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89
8.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99
9.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114
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117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143
1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52
13.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158
1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4
1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13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232
17.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未生效草案)...........264
1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309
19.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321
2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335
21.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347
22.“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351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3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彰显;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预计二〇二〇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一百万亿元;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粮食年产量连续五年稳定在一万三千亿斤以上;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城镇新增就业超过六千万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十三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十亿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军队组织形态实现重大变革;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社会主义中国以更加雄伟的身姿屹立于世界东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再接再厉、一鼓作气,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2.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保持战略定力,办好自己的事,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3.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党的十九大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做出分两个阶段推进的战略安排,即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展望二〇三五年,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4."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5."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全国一盘棋,更好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6."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锚定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综合考虑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更加强大,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
三、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
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7.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制定科技强国行动纲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加强基础研究、注重原始创新,优化学科布局和研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定实施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推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性创新高地,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国家科研论文和科技信息高端交流平台。
8.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9.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诚信。深化院士制度改革。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知识更新工程、技能提升行动,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发展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构筑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
10.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优化国家科技规划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等制度。完善科技评价机制,优化科技奖励项目。加快科研院所改革,扩大科研自主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加大研发投入,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对基础前沿研究支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科普工作,营造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健全科技伦理体系。促进科技开放合作,研究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
四、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
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11.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持自主可控、安全高效,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立足我国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打造新兴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服务型制造。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计量、专利等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环境,强化要素支撑。加强国际产业安全合作,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
12.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14.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15.加快数字化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建设国家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全民数字技能,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五、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
16.畅通国内大循环。依托强大国内市场,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优化供给结构,改善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实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促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能源资源等产业门类关系协调。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完善扩大内需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17.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立足国内大循环,发挥比较优势,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国内国际市场布局、商品结构、贸易方式,提升出口质量,增加优质产品进口,实施贸易投资融合工程,构建现代物流体系。
18.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以质量品牌为重点,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健全现代流通体系,发展无接触交易服务,降低企业流通成本,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开拓城乡消费市场。发展服务消费,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完善节假日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扩大节假日消费。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19.拓展投资空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支持有利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国家水网、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星际探测、北斗产业化等重大工程,推进重大科研设施、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重大引调水、防洪减灾、送电输气、沿边沿江沿海交通等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
六、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20.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21.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目标优化、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重视预期管理,提高调控的科学性。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提高逆周期调节能力,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均衡。加强宏观经济治理数据库等建设,提升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
22.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23.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继续放宽准入限制。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24.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政务公开。深化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改革。
七、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25.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适应确保国计民生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智慧农业。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展农民增收空间。
26.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
27.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保险。
28.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增强其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
八、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坚持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
29.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各地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格局,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支持城市化地区高效集聚经济和人口、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增强农业生产能力,支持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支持生态功能区的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30.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创新平台和新增长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健全区域战略统筹、市场一体化发展、区域合作互助、区际利益补偿等机制,更好促进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共同发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力支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1.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加强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带动作用,建设现代化都市圈。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32.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3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现实题材创作生产,不断推出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的文艺精品。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国家重大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版本馆、国家文献储备库、智慧广电等工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34.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
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35.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36.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治理城乡生活环境,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和土壤污染治理,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积极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保国际合作。
37.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外来物种管控。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行林长制。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黑土地保护,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
38.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确权登记,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十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
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39.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营造以人民币自由使用为基础的新型互利合作关系。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
40.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秉持绿色、开放、廉洁理念,深化务实合作,加强安全保障,促进共同发展。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拓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扩大双向贸易和投资。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国际惯例和债务可持续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推进战略、规划、机制对接,加强政策、规则、标准联通。深化公共卫生、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科技教育合作,促进人文交流。
41.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坚持平等协商、互利共赢,推动二十国集团等发挥国际经济合作功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推动完善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多双边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机制,推动新兴领域经济治理规则制定,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十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42.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43.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更加注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
44.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素质,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重视青少年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快培养理工农医类专业紧缺人才。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挥在线教育优势,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45.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46.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完善国民健康促进政策,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能。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疾控基础条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加强公立医院建设和管理考核,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使用改革,发展高端医疗设备。支持社会办医,推广远程医疗。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提升健康教育、慢病管理和残疾康复服务质量,重视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全民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健康产业。
47.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48.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十三、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49.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人才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制度、政策。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国家安全执法。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巩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50.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重要产业、基础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等关键领域安全可控。实施产业竞争力调查和评价工程,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保障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维护水利、电力、供水、油气、交通、通信、网络、金融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生态安全,加强核安全监管,维护新型领域安全。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
5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强化生物安全保护,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快江河控制性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52.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势力、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犯罪,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全面加强练兵备战,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确保二〇二七年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
53.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加快军事理论现代化,与时俱进创新战争和战略指导,健全新时代军事战略体系,发展先进作战理论。加快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加快军兵种和武警部队转型建设,壮大战略力量和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打造高水平战略威慑和联合作战体系,加强军事力量联合训练、联合保障、联合运用。加快军事人员现代化,贯彻新时代军事教育方针,完善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军事人才方阵。加快武器装备现代化,聚力国防科技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加速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发展,加速武器装备升级换代和智能化武器装备发展。
54.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同国家现代化发展相协调,搞好战略层面筹划,深化资源要素共享,强化政策制度协调,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协调发展,集中力量实施国防领域重大工程。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加快标准化通用化进程。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健全强边固防机制,强化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十五、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而奋斗
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55.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推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深入总结和学习运用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的宝贵经验,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好干部标准,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水平和专业化能力,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完善人才工作体系,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56.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把各自联系的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大团结大联合局面。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凝聚侨心、服务大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57.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支持特别行政区巩固提升竞争优势,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打造"一带一路"功能平台,实现经济多元可持续发展。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政策措施。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支持香港、澳门同各国各地区开展交流合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
58.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加强两岸产业合作,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壮大中华民族经济,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商台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加强两岸基层和青少年交流。高度警惕和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
59.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进各领域各层级对外交往,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坚持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积极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60.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按照本次全会精神,制定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确保党中央关于"十四五"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前景光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顽强奋斗,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节选
第三章 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安排,2035年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如下。
第一节 2035年远景目标
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各年度视情提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国内市场更加强大,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力争投入强度高于"十三五"时期实际,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18%,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4.1%,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3年,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岁,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
……
第十章 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
第二节 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以提升便利度和改善服务体验为导向,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扩大覆盖全生命期的各类服务供给。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与智慧社区、养老托育等融合发展。鼓励商贸流通业态与模式创新,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线上线下全渠道满足消费需求。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健全生活性服务业认证认可制度,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诚信化职业化发展。
……
第十四章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第一节 全面促进消费
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稳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提升传统消费,加快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健全强制报废制度和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体系,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培育新型消费,发展信息消费、数字消费、绿色消费,鼓励定制、体验、智能、时尚消费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发展服务消费,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推动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等消费提质扩容,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适当增加公共消费,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效率。扩大节假日消费,完善节假日制度,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一批区域消费中心。完善城乡融合消费网络,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改善县域消费环境,推动农村消费梯次升级。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采取增加居民收入与减负并举等措施,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持续释放消费潜力。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质量标准和后评价体系,健全缺陷产品召回、产品伤害监测、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
第四十五章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一节 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完善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和产假制度,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孕产期健康服务,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改革完善人口统计和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健全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第二节 健全婴幼儿发展政策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健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家庭照护和社区服务的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园政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保育保教质量和水平。
第三节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强化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加强对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更好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
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
……
第五十一章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二节 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
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提高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管理能力。推进审批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就业社保、养老托育、扶残助残、医疗卫生、家政服务、物流商超、治安执法、纠纷调处、心理援助等便民服务场景有机集成和精准对接。完善城市社区居委会职能,督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构建专职化、专业化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
中发〔2021〕30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021年6月26日)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
(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六)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七)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十二)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五、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八)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二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二十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七、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二十二)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七)深化战略研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持续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九)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开展督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各地据此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宋庆龄基金会负责利用公益机构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
(四)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五)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六)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大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
(九)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十)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鼓励培训疗养资源丰富、养老需求较大的中东部地区先行突破,重点推进。
(十一)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十三)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
(十五)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
(十六)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推广,探索建立老年用品认证制度。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鼓励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
(十七)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充分考虑老年群体使用感受,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十八)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四、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九)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十)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十二)积极发挥多方合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引导互联网平台等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积极作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
(二十三)强化数据资源支撑。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利用智库和第三方力量加强研究,开展人口趋势预测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落实本意见要求,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 |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 | 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 |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 | 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5 | 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中直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参加。 |
6 | 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7 | 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 国家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8 | 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9 | 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 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1 | 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参加。 |
12 | 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 | 完善公建民营机制,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直管理局、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参加。 |
15 |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参加。 |
16 |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 |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参加。 |
18 | 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医保局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9 | 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0 | 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
21 | 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参加。 |
22 | 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 |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
23 | 鼓励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参加。 |
24 | 加强宜居环境建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
25 | 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参加。 |
26 | 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7 | 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8 |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9 | 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 |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0 | 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 |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31 | 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参加。 |
32 | 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 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参加。 |
33 | 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征求居民意见并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
——坚持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科学确定改造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合理制定改造方案,体现小区特点,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坚持居民自愿,调动各方参与。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兼顾完善功能和传承历史,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将社区治理能力建设融入改造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明确改造任务
(一)明确改造对象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2.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3.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三)编制专项改造规划和计划。各地要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区分轻重缓急,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建立激励机制,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实施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难题,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改造。
(三)建立改造项目推进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推进项目有序实施。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有效参与改造。为专业经营单位的工程实施提供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落实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责任,组织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杜绝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
(四)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改造工作同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四、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
(一)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鼓励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省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做好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以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三)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力度和质效。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快改造项目审批。各地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
(二)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明确智能安防建设要求,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要。及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三)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各地要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通过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
(四)明确土地支持政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有关激励政策。
(二)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指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衡量标准,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准确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九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
托育机构备案书
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_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编办、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 总 则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 托儿所(班) | 幼儿园(班) |
小型 | 1~3 | 1~4 |
中型 | 4~7 | 5~9 8 |
大型 | 8~10 | 10 9~12 |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 班 别 | 人数(人) | |
托儿所 | 乳儿班(6~12月) | 10人以下~15 | |
托儿班 | 托小、中班(12~24月) | 15人以下~20 | |
托大班(24~36月) | 21~2520人以下 | ||
幼儿园 | 小班(3~4岁) | 20~25 | |
中班(4~5岁) | 26~30 | ||
大班(5~6岁) | 31~35 |
2 术 语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 平 面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4 建 筑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 0.09m。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0.09m。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 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 净高 |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 | 2.8 |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 3.0 |
多功能活动室 | 3.9 |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乳儿室睡眠区 | 50 30 |
喂奶室活动区 | 15 |
配乳室配餐区 | 8 6 |
卫生间清洁区 | 10 6 |
储藏室区 | 8 4 |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睡眠区 | 35 |
活动区 | 35 |
配餐区 | 6 |
清洁区 | 6 |
卫生间 | 8 |
储藏区 | 4 |
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此条删除)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此条删除)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 105m2。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 间 名 称 |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 |
活 动 室 | 70 | |
寝 室 | 60 | |
卫生间 | 厕 所 | 12 |
盥洗室 | 8 | |
衣帽储藏间 | 9 |
4.3.5 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 规 模 |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晨检室(厅) | 10 | 10 | 15 |
保健观察室 | 12 | 12 | 15 |
教师值班室 | 10 | 10 | 10 |
警卫室 | 10 | 10 | 10 |
储藏室 | 15 | 18 | 24 |
园长室、所长室 | 15 | 15 | 18 |
财务室 | 15 | 15 | 18 |
教师办公室 | 18 | 18 | 24 |
会议室 | 24 | 24 | 30 |
教具制作室 | 18 | 18 | 24 |
注: 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且不应小于12m2。
5 室 内 环 境
5.1 采 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 房间场所名称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 |
Ⅲ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 | 2.0 3.0 | 1:5.0 1/5 |
多功能活动室 | 3.0 | 1/5 | |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2.0 3.0 | 1:5.0 1/5 | |
办公室、辅助用房 | 2.0 | 1:5.0 | |
睡眠区、活动区 | 3.0 | 1/5 | |
Ⅴ | 卫生间 | 1.0 | 1/10 |
楼梯间、走廊 | 1.0 | — 1/10 |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 | ≤45 |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50 |
5.2.2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办公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50 | ≤65 |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45 | ≤75 |
6 建 筑 设 备
6.1 给水排水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A 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6.1.12A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
6.1.12B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在末端供暖设施设置恒温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 | 室内设计温度(℃) |
活动室、寝室、喂奶室、保健观察室 配奶室、晨检室(厅)、办公室 | 20 |
乳儿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 | 24 |
盥洗室、厕所 | 22 |
门厅、走廊、楼梯间、厨房 | 16 |
洗衣房 | 18 |
淋浴室、更衣室 | 25 |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
表6.2.11-1 房间的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 换气次数(次/h) |
活动室、寝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 | 3~5 |
寝室 | 3 |
厕所卫生间 | 10 |
多功能活动室 | 3~5 |
表6.2.11-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房间名称 | 新风量(m3/h人) |
活动室、寝室、活动区、睡眠区 | 20 30 |
寝室 | 20 |
保健观察室 | 38 |
多功能活动室 | 20 30 |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应设置有带防止回流构造措施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 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参数 | 冬季 | 夏季 | |
温度(℃) | 活动室、寝室、喂奶室 保健观察室、配奶室 晨检室(厅)、办公室 | 20 | 25 |
乳儿室 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 | 24 | 25 | |
风速(v)(m/s) | 0.10≤v≤0.20 | 0.15≤v≤0.30 | |
相对湿度(%) | 30~60 | 40~60 |
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此条删除)
6.3 建筑电气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节能光源。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应采用漫光型灯具,光源应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UGR | Ra |
活动室 | 地面 | 300 | 19 | 90 80 |
图书室 | 0.5m水平面 | 300 | 19 | |
美工室 | 0.5m水平面 | 500 | 19 | |
多功能活动室 | 地面 | 300 | 19 | |
寝室、睡眠区、活动区 | 0.5m水平面 | 100 | 19 | |
办公室、会议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19 | |
厨 房 | 台面 | 200 | — | |
门厅、走道 | 地面 | 150 | — | |
喂奶室 | 0.5m水平面 | 150 | 19 |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厨房、重要机房宜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3A 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6.3.8 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1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准》JGJ64
1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2019年版)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3 据调查,目前托儿所、幼儿园规模有扩大的趋势,有些托儿所、幼儿园班数多达(20~30)班,规模过大,对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不利。因此,建议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不要过大。根据调查结果,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范及班人数做了规定。规范中提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规模和每班人数对托儿所、幼儿园管理是合适的。
本条增加了托儿所的规模和各班婴幼儿的年龄、人数,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建议而确定的。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涉及多方面、多专业,对于各专业已有标准规定内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统一标准》GB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等。
2 术 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婴幼儿班活动单元、多功能活动室和为婴幼儿特殊活动的公共活动室等供幼儿使用的一切用房其他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是婴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婴幼儿园活动生活的空间,托儿所包括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生活单元。幼儿园生活单元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 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园址选择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其服务半径不宜过大。调研中发现有的居住区规模很大,但没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有的即使设置了托儿所、幼儿园,其服务半径过大,家长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幼儿步行时间不宜过长,因此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本次修订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服务半径为300m,更方便婴幼儿接送。
3.2 总 平 面
3.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供1周岁~6周岁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机构。幼儿大部分时间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由于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确保幼儿安全、卫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势必对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卫生和适用的要求。
幼儿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社会各界、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幼儿的健康成长,尤其关注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适用问题。这些方面规范中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最低标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标准要求也应提高,不能以挤占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影响幼儿安全、卫生、适用为代价来发展城市建设。何况托儿所、幼儿园在居住区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区规划按规定留有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独立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幼儿园。
由于建设用地紧张,一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本条对与既有建筑物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作了规定,一是规模限定在两个班及以下;二是幼儿生活用房限定设在建筑首层;三是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对出入口做出规定。由于建筑物底层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不设独立出入口,可能会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干扰,不利于幼儿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独立出入口,确保幼儿使用安全。另外,规定在室外设置独立活动场地,并与其他场地进行分隔,可以避免与其他场地互相干扰,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托儿所合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居住区中按规划要求将托儿所与其他建筑合建在一栋建筑中;二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目前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建筑比较复杂,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对合建的托儿所的安全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以确保婴幼儿的安全。
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建设成本高,必须达到一定量的规模才能保持正常运营,此次修订提高了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班数。根据市场需求,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作了调整,一是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原来三个班改为四个班;二是对合建的班数由二个班改为三个班。还对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为解决当前托儿所缺少的情况,合建的托儿所比较多。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考虑到实际情况,为满足市场需求,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目前有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这些建筑容易发生火灾,与这些建筑合建,对幼儿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这些建筑相对管理规范,发生火灾的几率比较小。
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因为婴幼儿身体情况与成人不同,体质弱,行走能力差,如果与其他建筑共用疏散楼梯,一是幼儿用的楼梯与成人的楼梯踏步高度、宽度不同,成人使用的楼梯不适宜儿童使用;二是在紧急情况下,幼儿与成人共用一个楼梯疏散对幼儿的身体会造成伤害。因此,对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及出口作了规定。
3.2.3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满足幼儿室外活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不能满足需要,规范对班活动场地、全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设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
本次调整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托儿所的幼儿比幼儿园的年龄小,其活动能力和范围也要小一些。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保持不变,将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适当减少,目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比较多,这种情况室外活动面积很小,按规定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难以保证。因此,对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要求做了调整。
3.2.8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能满足3h的规定,这对幼儿的身体是不利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2016版规范中对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日照标准规定不够具体,这次修编分别对托儿所和幼儿园需要日照3h的房间做了具体规定,这些房间是婴幼儿经常生活的场所,婴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因此规定婴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3h,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原条文中,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卫生间、储藏间和公共活动用房,这些房间日照标准不需要3h。本次修订明确了需要日照3h的具体房间,并分别说明托儿所和幼儿园需要日照要求的房间。对于其他婴幼儿不经常生活的房间不作具体规定,建筑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置。
4 建 筑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儿生活使用的房间,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幼儿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等。为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规范对房间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室内环境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此条前半句没有变化,与原条文一致。后半句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1A条文,关于地上房间建筑层数的设置可不列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关于房间设置的楼层,除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均列为非强制性条文,在规范第4.1.3A条、第4.1.3B条、第4.1.3C条中表述。
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较差,不能满足规范建筑环境的规定要求,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故规定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建筑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房间。
幼儿的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规定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托儿所主要是婴幼儿使用,婴幼儿活动能力较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大人帮助疏散,因此规定托儿所部分应设在一层,是为保护幼儿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使婴儿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4.1.3A 新增条文。幼儿园的幼儿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因此对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作了规定。
4.1.3B 新增条文。托儿所的婴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其身体能力较弱,智力较低,方向感较差,行走比较困难。据观察,这个年龄的婴幼儿上下楼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员带领下才能完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婴幼儿不能使用楼梯进行疏散。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托儿所生活用方应布置在首层。考虑到实际情况,尤其是合建的托儿所一层用地十分紧张,因此对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的楼层进行了调整,并对人数和安全疏散作了规定。
4.1.5 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因为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于0.60m。由于窗台低,防止儿童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的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寝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如果幼儿的床紧靠窗户,为了防止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则需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应做上旋开启,设推拉窗,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8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是为了防止幼儿通过时碰伤头部。窗外侧无外廊时应设栏杆,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有关规定。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其栏杆的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保障幼儿的安全,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门是幼儿经常接触的部件,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中,应注意门的安全问题。为了方便儿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房间门,应在距地0.6m处加设幼儿专用的拉手,门拉手可以将幼儿和教师使用的要求作整体考虑,结合门的造型,通常设垂直拉手,门扇内外皆装置。活动室、寝室的门应设观察窗,在兼顾幼儿和教师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儿和教师进出活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情况,防止发生碰撞。
本条增加了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夹手设施。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门与门框连接处采取设置柔性覆盖物等措施,防止幼儿手脚伸入夹伤。
4.1.9 外廊、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等部位是交通和疏散通行的地方,也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场所,在这些临空部位活动易发生高空坠落危险事故。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易出现嬉闹、拥挤行为,因此这些部位必须设防止栏杆,防止高空坠落,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由于幼儿好动,在应急疏散时,易发生集中拥挤、推搡栏杆行为,因此栏杆使用的材料应坚固、耐久,并能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推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栏杆的净高1.10m为地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当栏杆距地0.60m以下有可踏面时,扶手的高度应从可踏面顶面起计算。
为防止幼儿攀爬,造成高空坠落事故,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踏面,例如,不应采用任何横向杆件和装饰物,女儿墙不应做防水小沿砖等构造。
做垂直杆件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止幼儿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发生坠落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其中栏杆间距过宽是原因之一,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规定,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原条文基础上仅对防护栏杆的高度和栏杆净间距进行了调整。将原规定的高度1.10m修改为1.30m,其根据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第6.7.3条第2款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条文中规定的栏杆高度是否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不够明确,由于托儿所、幼儿园中婴幼儿的特殊情况,一是婴幼儿安全意识差,易动、易攀爬,栏杆高度应适当加高;二是考虑到大人抱婴幼儿站立时,人体的重心增高,栏杆高度也应适当加高,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发生坠落事故。根据上述情况,对于托儿所、幼儿园临空的栏杆高度增加到1.30m,目的是确保婴幼儿使用时的人身安全。
关于垂直栏杆净距离的宽度修改为0.09m,主要根据是考虑到婴幼儿的特点,安全意识差,好奇、好动,游戏时头部或身体易钻入栏杆空隙中,为防止幼儿头部或身体卡在栏杆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将垂直栏杆净间距调整为0.09m,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
4.1.11 考虑儿童身体特点,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同于成年人楼梯,楼梯扶手、栏杆宽度、踏步尺寸均与成年人楼梯不同。幼儿扶手高度宜为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间增设。设置垂直杆件时,其净宽度不应大于0.11m。由于儿童腿长比成年人短,楼梯踏步的尺寸不能与成年人楼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对幼儿楼梯踏步尺寸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增加了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条款,是因为幼儿行动迟缓、动作较慢、安全意识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使幼儿迅速疏散到室外,规定楼梯间的首层直通室外,对幼儿安全疏散更为有利。
4.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上、下楼梯时易发生嬉闹、攀爬等行为,甚至有些幼儿爬上楼梯扶手滑行、玩耍,很容易发生坠落事故。为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幼儿使用的楼梯,其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攀滑的措施。防止幼儿从楼梯上滑落穿越,坠落至楼梯井底。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蹬踏的横向杆件及装饰物。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防止幼儿头部、身体穿越栏杆,造成幼儿高空坠落安全事故对其净距进行了修改,主要根据是考虑到婴幼儿的特点:安全意识差,好奇、好动,游戏时头部或身体易钻入栏杆空隙中,为防止幼儿头部或身体卡在栏杆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
4.1.17 考虑到有些公共建筑的层高在3.0m左右,为了保证其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的改建,对托儿所、幼儿园生活单元中的一些房间的净高进行了调整。多功能活动室是全员最大的公共活动空间,最大面积可达300m2以上,其层高过低,不仅空间有压抑感,也不符合室内健康卫生要求,因此规定房间净高应适当高一些。
4.1.17A 新增条文。厨房等用水的房间容易产生泄漏,影响楼下托儿所、幼儿园婴幼儿正常生活。
4.1.17B 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款。《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因此,社会上出现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局面。本条规定居住区应按需配套设置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可以保证托儿所建设的数量,解决社会上托儿所数量不足的情况。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中的托儿班及乳儿班的设置一般根据年龄来划分,乳儿班为2 1岁以下在哺乳期间的幼婴儿,这些幼婴儿走路、吃饭、大小便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时间在床上生活。托儿小班和托大班为2岁~3岁的幼儿,基本能走路、吃饭及大小便,但自理能力还较差,需要护理员帮助才能完成自理动作。由于3岁以下幼儿其活动能力有所差异,托儿班和乳儿班幼儿和托小班的划分可根据幼儿园的婴幼儿自理能力灵活分配,不必绝对按年龄分配。
4.2.3 乳儿班的房间功能空间设置主要是根据哺乳其幼婴儿生活的需要而设置的,它与幼儿园及托儿班的区别主要是没有活动室,卫生间的设施也不相同各功能空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只设置各功能分区,满足婴幼儿的生活使用要求。
4.2.3B 新增条文。乳儿班有时需要母亲定时喂奶,喂奶时应有独立的空间,乳儿由保育员抱出到喂奶室交给母亲哺乳,因此喂奶室应临近乳儿班。喂奶室对外设直接出入口,防止母亲经过婴幼儿生活空间,造成环境污染。
4.2.3D 新增条文。乳儿班和托小班的婴幼儿经常在地上玩耍,为保证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其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处理,可采取地热采暖、铺设木地板或地毯等措施,保证上述要求。
4.2.4 如果托儿所设置若干个班,从管理和卫生方面要求应分成独立的使用单元,这和幼儿园相同。一般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较多,但托儿所和幼儿园两部分应单独分区,不应与幼儿园部分合用一个出入口,这有利于管理和幼儿的身体健康。
4.2.5 乳儿班需要母亲定时喂奶,喂奶时应有独立的空间,母亲需要将乳儿从乳儿室抱出后在喂奶室哺乳,因此喂奶室应临近乳儿室。幼儿喂奶也有非母乳喂奶,需要奶粉喂养,因此需有冲奶粉的加热设施及冲洗奶瓶需要的洗涤设施。考虑经济条件差的地区使用燃气、煤等燃料,会污染室内空气,因此必需设置独立的通风及排烟系统。(此条删除)
4.2.6 乳儿班的卫生间与托儿班的卫生间不同,哺乳的幼儿大、小便还不能自理,因此也就不需要便器,但需要冲洗尿布的机会较多,因此需要设置一定量的洗涤池。设保育人员的厕位也可兼供母亲使用,同时兼做倒幼儿粪便使用。(此条删除)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原规范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和音体室,本次规范调整为幼儿生活用房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幼儿公共活动用房组成。公共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还包括幼儿公共活动用房。为了适应现代幼儿早期教育的需要,幼儿公共活动用房已在多数托儿所、幼儿园内设置。公共活动空间是指供幼儿进行多种专项活动的场所,可以是房间,也可以利用走廊、大厅等其他空间安排幼儿在生活单元中不能实现的各种兴趣活动。根据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设置。
4.3.17 多功能活动室是为多种功能使用的房间,也是幼儿园最大的活动空间,可供班级联合集会、跳舞、唱歌、家长会谈集会及放映电影、录像、幻灯片等活动使用。天气不好时还可以作为临时游戏室,因此多功能活动室应临近生活用房。无论是设在适中位置或幼儿用房的尽端,都不得和服务用房,供应用房混在一起。当多功能活动室独立设置时,与主体建筑的距离不宜过远,并需用连廊相连通。连廊设雨蓬是为了在雨天、雪天不影响儿童室外通行,方便使用。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规定,确定了多功能活动室的使用面积。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各托儿所和幼儿园服务管理用房设置内容不同,规模较小的托儿所、幼儿园,考虑管理需要,可将服务管理用房进行增减或合并使用,合用的房间面积也可以适当减少,具体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4.4.2 门厅是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外过渡空间,是婴幼儿入园必须经过的空间,功能要求比较多。为保证婴幼儿的健康,婴幼儿出入门厅时需要洗手,因此规定了宜设置洗手池。
4.5 供 应 用 房
4.5.2A 新增条文。厨房面积的设置是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规定确定的,由于不同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同,可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大小,确定厨房的使用面积。但对于规模较小的托儿所、幼儿园,为保证厨房的基本使用功能,面积不应过小。
5室 内 环 境
5.1 采 光
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系数需要计算。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是参考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的相关规定《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教育建筑采光标准值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幼儿的身体及视觉健康,本条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为方便建筑设计进行估算窗口面积,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
6建 筑 设 备
6.1 给 水 排 水
6.1.3 为确保幼儿的正常用水条件,给水水压应满足所用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约为0.05MPa。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婴幼儿生活单元是幼儿长期停留房间,为了保证这些房间安静舒适,特别强调了产生噪声的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这些房间或无泵房设备贴临设置。
6.1.5 幼儿洗手或洗浴需要热水。托儿所、幼儿园宜优先采用集中热水制备的热水供应系统。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制备时,也可采用分散热水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气候适宜地区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按照国家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都应该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设计,因此,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将越来越多,又考虑到各地气候特点的差异性,在一些地区将存在利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可能低于60℃,所以强调采用上述制备热水达不到60℃的系统需要设置辅助加热设施,确保有利于幼儿和儿童的健康。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2 从有利于健康角度考虑,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从对地面辐射供暖安全、寿命和舒适考虑,对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及供水回水温差提出要求,并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规定一致。
6.2.7 供暖系统应该设置集中热量计量并实现分室温度控制,一方面利于节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实现室温控制。供暖系统末端设施有不同种类,无论何种末端供暖设施都应设置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恒温控制阀调控室温。
6.2.11 活动室和寝室应具备可开启自然通风外窗,可保证轮换开启通风。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的供暖应计入通风的耗热量。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差异大,最小换气次数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高温高湿地区的换气次数要求就高,最小换气次数给出取值范围,可以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域气候特点合理取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健康要求较高,参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相关规定,适当增大最小新风量取值。
6.2.12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无排放通道时将对室内环境产生很大影响。无外窗卫生间无法直接对室外通风换气。设置排风竖井将有害气体从屋顶排出,并且竖井应该有防止回流构造,防止相邻房间窜味。机械排风装置根据房间换气需要设置。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采用的排气扇需要配带防止回流装置。
6.3 建 筑 电 气
6.3.1 幼儿的眼睛非常稚嫩,幼儿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是幼儿日常活动停留较多的场所,频闪和眩光问题是照明设计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电子镇流器一般使用20khz~60khz频率 供给灯管,可基本消除频闪。采用裸管荧光灯具眩光较严重,不宜使用,推荐采用格栅灯、带透明灯罩的灯具等。LED等新型节能光源也可采用。采用LED时,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喂奶室、睡眠区色温不宜高于3300K,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其他场所色温不宜高于4000K。
6.3.8 计算机网络是幼儿园教学不可缺少的环节,调研中了解到很多幼儿园都在网上查找教学资料,通过电视放给孩子们看;电话也是内部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有的幼儿园要求在班内设内部电话,不设外线电话;广播系统对大中型幼儿园内部统一通知、集体活动等也很有必要,设计中应对教学区、办公区分设支路,并设置音量控制开关,小型幼儿园可根据需要考虑是否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一般班内都不设置,但都设置了电视,供播放视频等。办公区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均应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原规范规定的电铃,调研中幼儿园一致反映不适用,故本次修订取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第 76 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九月六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略〕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略〕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略〕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 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二、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三、相关机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第二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表 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食物种类 | 1~3岁 | 3~6岁 |
谷类 | 100~ | 180~ |
蔬菜类 | 150~ | 200~ |
水果类 | 150~ | 150~ |
鱼虾类 | 40~ | |
禽畜肉类 | 30~ | |
蛋类 | ||
液态奶 | 350~500毫升 | 300~400毫升 |
大豆及豆制品 | — | |
烹调油 | 20~ | 25~ |
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2010年)
三、体格锻炼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四、健康检查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五、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每人1床位1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在园(所)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3.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毒。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三)老师每日登记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园(所)疫情报告人。园(所)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八、伤害预防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 信息收集
(一)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既往 病史 |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 ||||||||||||||||||||
过敏史 |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 ||||||||||||||||||||
体格检查 | 体重 | kg | 评价 | 身长(高) | cm | 评价 | 皮肤 | ||||||||||||||
眼 | 左 | 视力 | 左 | 耳 | 左 | 口腔 | 牙齿数 | ||||||||||||||
右 | 右 | 右 | 龋齿数 | ||||||||||||||||||
头颅 | 胸廓 | 脊柱四肢 | 咽部 | ||||||||||||||||||
心肺 | 肝脾 | 外生殖器 | 其他 | ||||||||||||||||||
辅助检查 | 血红蛋白(Hb)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
其他 | |||||||||||||||||||||
检查结果 | 医生意见 | ||||||||||||||||||||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
填表说明:
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过敏史:注明过敏的药物或食物等;
家长签字:儿童既往病史和过敏史须经家长确认后签字。
体格检查
体重、身长(高):填写检查实测数值,评价按离差法(上、中、下)或百分位数法(<P3, P3~P97,>P97)填写;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眼:按左右眼填写,未见异常填写(-),眼外观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视力:4岁以上儿童应测查视力,填写实测数值,未进行视力检查应注明"未测",测查不合作者填写"不合作";
耳:按左右耳填写,未见异常填写(-),外耳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口腔:填写牙齿萌出数,按牙位填写龋齿位置;
咽部:咽部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头颅、胸廓、脊柱四肢:相关项目中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注明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外生殖器:检查男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者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填写实际检测数值,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4.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5.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体检合格"、"暂缓入园(所)"。
6.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7.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否 | 编号 | 照 片 | |||||||||||
单位 | 岗位 | 民族 | ||||||||||||||
既往史 |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 3.皮肤病 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身份证号 | ||||||||||||||||
体格检查 | 血压 | 心肺 | 肝脾 | |||||||||||||
皮肤 | 五官 | 其他 | ||||||||||||||
化验检查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 滴 虫 | ||||||||||||||
淋球菌 | 梅毒螺旋体 | |||||||||||||||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 其他 | |||||||||||||||
胸片检查 | ||||||||||||||||
其他检查 | ||||||||||||||||
检查结果 | 医生意见 | |||||||||||||||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 ||||||||||||||||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
填表说明: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为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使用。
1.基本情况
编号:根据工作需要排序编号;
单位:填写所在任职单位的全称;
岗位:按所在实际岗位填写,如园(所)长、教师、保育员、炊事人员、保健人员等;
身份证号:如实填写受检者身份证号;
照片:受检者本人近期照片贴于右上角。
2.既往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既往史经受检者确认后签字。
3.体格检查
血压:填写检查实测数值,单位为mmHg;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五官: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辅助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梅毒螺旋体:填写实际血清检测数值;
滴虫、淋球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按照阴道分泌物实际检测结果填写"(-)"或"(+)";
胸片检查:上岗前必须检查,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时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
将所有辅助检查报告及复查报告单贴附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背面。
5.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6.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合格"及日期;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不合格",并及时离岗诊断治疗。
7.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8.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消毒对象 | 物理消毒方法 | 化学消毒方法 | 备注 | |
空气 | 开窗通风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 在外界温度适宜、空气质量较好、保障安全性的条件下,应采取持续开窗通风的方式。 | ||
采用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照射消毒每日1次,每次持续照射时间60分钟。 | 1.不具备开窗通风空气消毒条件时使用。 2.应使用移动式紫外线杀菌灯。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 3.禁止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体表。 4.采用反向式紫外线杀菌灯在室内有人环境持续照射消毒时,应使用无臭氧式紫外线杀菌灯。 | |||
餐具、 炊具、 水杯 |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1.对食具必须先去残渣、清洗后再进行消毒。 2.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水沸后开始计算时间。 | ||
餐具消毒柜、消毒碗柜消毒。 按产品说明使用。 |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2.保洁柜无消毒作用。不得用保洁柜代替消毒柜进行消毒。 | |||
毛巾类织物 | 用洗涤剂清洗干净后,置阳光直接照射下曝晒干燥。 |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 ||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 | |||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250~400 mg/L、浸泡消毒20分钟。 | 消毒时将织物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
抹布 |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煮沸消毒时,抹布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抹布应疏松放置。 | ||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400 mg/L、浸泡消毒20分钟。 | 消毒时将抹布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可直接控干或晾干存放;或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 |||
餐桌、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 |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50 mg/L、消毒10~30分钟。 | 1.可采用表面擦拭、冲洗消毒方式。 2.餐桌消毒后要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擦净。 3.家具等物体表面消毒后可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去除。 | ||
玩具、图书 | 每两周至少通风晾晒一次。 | 适用于不能湿式擦拭、清洗的物品。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 ||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50 mg/L、表面擦拭、浸泡消毒10~30分钟。 | 根据污染情况,每周至少消毒1次。 | |||
便盆、坐便器与皮肤接触部位、盛装吐泻物的容器 |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使用浓度为有效氯400~700 mg/L、浸泡或擦拭消毒30分钟。 | 1.必须先清洗后消毒。 2.浸泡消毒时将便盆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3.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 ||
体温计 | 使用75%~80%乙醇溶液、浸泡消毒3~5分钟。 | 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乙醇溶液。 |
备注:
1.表中有效氯剂量是指使用符合卫生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
2.传染病消毒根据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附件4
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表1 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
日期 | 姓名 | 班级 | 晨检情况 | 全日健康观察 (症状与体检) | 处理 | 检查者 |
家长主诉与检查 | ||||||
备注:
记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儿童异常情况。
表2 在园(所)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
日期 | 班级 | 姓名 | 药物名称 | 服用剂量和 时间 | 家长签字 | 喂药时间及 签字 |
表3 儿童出勤登记表
班级: 年 月
姓名 | 日期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 … | 31 | ||
备注:
1."√"代表出勤,"〇"代表缺勤;
2.缺勤儿童查明原因后在"〇"内补全相应的符号:"×"代表病假,"— "代表事假;
3.因病缺勤,需在备注栏注明疾病名称。
表4 儿童传染病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发病 日 期 | 传染病名称 | 诊断单 位 | 诊断日 期 | 处 置 | ||||||||||
手足口 病 | 水痘 | 流行性腮腺炎 | 猩红热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痢疾 | 麻疹 | 风疹 | 传染性肝炎 | 其它 | ||||||||
合计 |
备注:
患某种传染病在该栏内划"√"。
表5 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登记表
班级 | 姓名 | 疾病名称 | 确诊日期 | 干预与治疗 | 转归 |
备注:
登记范围包括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先心病、哮喘、癫痫、听力障碍、视力低常、龋齿等。
表6 班级卫生消毒检查记录表
日期 | 班级 | 消毒物体 | ||||||||||
开窗 通风 | 餐桌 | 床围 栏 | 门把 手 | 水龙 头 | 图书 晾晒 | 玩具 | 被褥 晾晒 | 厕所 | 其他 | ┄ | ||
备注:
以"√"的方式完成此表。
表7 健康教育记录表
日期 | 地点 | 对象 | 形式 | 内容 |
备注:
1.对象是指儿童、家长、保教人员等;
2.形式是指宣传专栏、咨询指导、讲座、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
3.内容是指园(所)内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表8 膳食委员会会议记录表
时间: |
出席会议人员: |
主持人: |
会议议题: |
会议记录: |
备注:
1.由负责召开膳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记录;
2.会议议题:简单注明主要讨论及需解决的问题;
3.会议记录:记录围绕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内容。
表9 儿童伤害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班级: |
伤害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伤害发生时间:_____:____(用24小时记时法) |
当班责任人: 填表人: |
伤害类型: 1=交通事故 2=跌伤(跌、摔、滑、绊) 3=被下落物击中(高处落下物) 4=锐器伤(刺、割、扎、划) 5=钝器伤(碰、砸) 6=烧烫伤(火焰、高温固/液体、化学物质、锅炉、烟火、爆竹炸伤) 7=溺水(经医护人员救治存活)8=动物伤害(狗、猫、蛇等咬伤、蜜蜂、黄蜂等刺蜇) 9=窒息(异物,压、闷、捂窒息,鱼刺/骨头卡喉) 10=中毒(药品、化学物质、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农药,鼠药,杀虫剂,腐败变质食物除外) 11=电击伤(触电、雷电) 12=他伤/攻击伤 |
伤害发生地点: 1=户外活动场 2=活动室 3=寝室 4=卫生间 5=盥洗室 6=其他(请说明 ) |
伤害发生时活动: 1=玩耍娱乐 2=吃饭 3=睡觉 4=上厕所 5=洗澡 6=行走 7=乘车 8=其他(请说明_________) 9=不知道 |
伤害发生时和谁在一起: 1=独自一人 2=老师 3=小伙伴 4=其他(请说明 ) 5=不知道 |
受伤后处理方式(最后处理方式) : 1=自行处理(保健人员)且未再就诊 2=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3=其他(请说明 ) |
如果就诊,诊断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因伤害休息多长时间(包括节日、假期及周末):_______天 |
转归:1=痊愈 2=好转 3=残疾 4=死亡 |
简述伤害发生经过(对损伤过程作综合描述):
|
附件5
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表1 儿童出勤统计分析表
托幼机构名称:
年份 | 月份 | 在 册 儿童数 (1) | 应出勤 日 数 (2) | 出 勤 情 况 | 缺 勤 原 因 分 析 | ||||||
应 出 勤 人 次 数 (3) | 实际出勤人 次 数 (4) | 出勤率 (%) (5) | 缺 勤 人次数 (6) | 因 病 | 因 事 | 寒暑假 | 其他 | ||||
9月 | |||||||||||
10月 | |||||||||||
11月 | |||||||||||
12月 | |||||||||||
1月 | |||||||||||
2月 | |||||||||||
3月 | |||||||||||
4月 | |||||||||||
5月 | |||||||||||
6月 | |||||||||||
7月 | |||||||||||
8月 |
备注:
1.出勤率=(实际出勤人次数/应出勤人次数)×100%;
2.缺勤人次数=应出勤人次数—实际出勤人次数;
3.各项百分率要求保留小数点后1位。
表2 学年(上 、下)儿童健康检查统计分析表
托幼机构名称:
年龄组 | 在 册 人 数 | 体 检 人 数 | 体 检 率 (%) | 体格评价(人数) | 血红蛋白 | 视 力 | 听 力 | 龋 齿 | ||||||||
低 体 重 | 生 长 迟 缓 | 消 瘦 | 肥 胖 | 检 测 人 数 | 轻 度 贫 血 人 数 | 中 重 度 贫 血 人 数 | 检 查 人 数 | 视 力 不 良 人 数 | 检 查 人 数 | 听 力 异 常 人 数 | 检 查 人 数 | 患 龋 人 数 | ||||
0岁~ | ||||||||||||||||
1岁~ | ||||||||||||||||
2岁~ | ||||||||||||||||
3岁~ | ||||||||||||||||
4岁~ | ||||||||||||||||
5岁~ | ||||||||||||||||
6~7岁 | ||||||||||||||||
总 计 |
备注:
1.体检率=(体检人数/在册人数)×100%;
2.某病患病率=(某病患病人数/检查人数)×100%。
表3 传染病发病统计表
托幼机构名称:
年份 | 月份 | 在 册 儿童数 | 传染病发病数 | 各类传染病发病人数 | |||||||||
手足 口病 | 水 痘 | 流行性腮腺炎 | 猩红热 | 急性出血性结膜 炎 | 痢 疾 | 麻 疹 | 风 疹 | 传染性肝 炎 | 其 他 | ||||
9月 | |||||||||||||
10月 | |||||||||||||
11月 | |||||||||||||
12月 | |||||||||||||
1月 | |||||||||||||
2月 | |||||||||||||
3月 | |||||||||||||
4月 | |||||||||||||
5月 | |||||||||||||
6月 | |||||||||||||
7月 | |||||||||||||
8月 | |||||||||||||
合计 |
表4 膳食营养分析表
一、平均每人进食量 年 月
食物 类别 | 细粮 | 杂粮 | 糕点 | 干豆类 | 豆制品 | 蔬菜总量 | 绿橙蔬菜 | 水果 | 乳类 | 蛋类 | 肉类 | 肝 | 鱼 | 糖 | 食油 | |
数量(g) |
二、营养素摄入量
热量 | 蛋白质 (克) | 脂肪 (克) | 视黄醇当量 (微克) | 维生素A (微克) | 胡萝卜素 (微克) | 维生素B1 (毫克) | 维生素B2 (毫克) | 维生素C (毫克) | 钙 (毫克) | 锌 (毫克) | 铁 (毫克) | |||
(千卡) | (千焦) | |||||||||||||
平均每 人每日 | ||||||||||||||
DRIs | ||||||||||||||
比较 % |
三、热量来源分布 四、蛋白质来源 五、膳食费使用:当月膳食费:/人
脂肪 | 蛋白质 | 优质蛋白质 | 本月总收入: 元 本月支出: 元 盈亏: 元 占总收入: % | |||||||||
要求 | 现状 | 要求 | 现状 | 要求 | 动物性 食物 | 豆类 | ||||||
摄入量 | (千卡) | 摄入量 (克) | ||||||||||
(千焦) | ||||||||||||
占总热量% | 30~35% | 12~15% | 占蛋白质 总量% | ≥50% |
附件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
本园(所)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7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法 | 得分 | 备注 | |
环 境 卫 生 | 20分 |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2分)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 查看现场 | |||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4分) | 查验检测 报告 | |||||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2分)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 | 查看现场 | |||||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 | ||||||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 | 查看现场 | |||||
个 人 卫 生 | 15分 | 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必达项目) | 查看现场 | |||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4分)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3分)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4分) | ||||||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4分) | ||||||
食 堂 卫 生 | 10分 |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必达项目) | 查验证件 | |||
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4分)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有专人管理(3分) | 查看现场 | |||||
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3分) | 查看资料 | |||||
保 健 室 或 卫 生 室 设 置 | 20分 |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必达项目)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 查看现场 查验证件 | |||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2分) | 查看现场 | |||||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 | ||||||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分)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 | ||||||
有消毒剂(2分)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分) | ||||||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配 备 | 15分 |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 | 查看资料 | |||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分) | ||||||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5分)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5分) | ||||||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 10分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10分) | 查看证件 | |||
卫 生 保 健 制 度 | 10分 | 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一日生活制度(1分) 膳食管理制度(1分) 体格锻炼制度(1分) 卫生与消毒制度(1分)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分)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分)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分) 伤害预防制度(1分) 健康教育制度(1分)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分) | 查看资料 |
备注:
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附件8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_____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所)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 年 月 日对你园(所)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主题词:托幼机构△ 卫生 规范 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3月 日印发
校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五、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8日
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支持
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
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
教职成厅〔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妇联:
社会服务产业是涉及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产业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等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加快推进社会服务产业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全国妇联办公厅就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提高家政、养老、育幼等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融合发展新模式,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要求,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物业+养老服务""互联网+养老"等新业态,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中高端新需求,以社区为重点依托,聚焦专业人才供给,拓展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空间,以职业教育为重点抓手,提高教育对社会服务产业提质扩容的支撑能力,加快建立健全家政、养老、育幼等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撑服务产业发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协调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将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与学科专业调整,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建设,教育脱贫攻坚等同步设计,优先部署,促进协调发展。
对接需求,分类施策。针对行业发展不同领域、不同模式、不同业态对人才的差异化需求,以服务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等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重点,兼顾考虑储备社会服务新业态急需人才,分层分类推进培养培训。
育训结合,统筹推进。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统筹推进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资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人才培养培训各环节,提高专业人才供给规模和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有效增强,紧缺领域相关学科专业体系进一步完善,结构进一步优化,布局进一步拓展,培养培训规模显著扩大,内涵进一步提升,教师教材教法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深化,为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培养和输送一大批层次结构合理、类型齐全、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任务措施
1.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目录,及时增设相关领域本专科专业。以面向社区居民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中医药健康服务、托育托幼等紧缺领域为重点,对接管理、经营、服务、供应链等岗位需求,合理确定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等不同类型、层次学历教育相关专业和职业培训的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向家政、养老、育幼等相关领域专业倾斜。
2.重点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积极增设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中医护理方向)、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智能养老服务、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中医营养与食疗、助产、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幼儿保育、学前教育、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养休闲旅游服务、健身指导与管理等社会服务产业相关专业点。鼓励院校根据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心理慰藉、家庭理财、收纳管理、服饰搭配和衣物管理、室内适老化设计、社区服务网点规划设计等产业发展新岗位、新需求,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每个省份要有若干所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类专业,引导围绕社会服务产业链打造特色专业群。扩大中高职贯通培养招生专业和规模。引导应用型本科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加快培养高端家政服务人才,养老机构、家政机构、大型康养综合体经营管理等急需人才。
3.加快培养适应新业态、新模式需要的复合型创新人才。鼓励引导普通本科高校主动适应社会服务产业发展需要,设置家政学、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老年医学、康复治疗学、心理学、护理学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开设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普通本科高校电子信息类、机械类、材料类等专业,高职院校电子信息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等专业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家庭服务机器人、健康监测、家用智能监控等健康养老、家政服务领域智能设施设备的研发制造人才,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虚拟现实(VR)技术、智能硬件、新材料等在社会服务业深度应用。在普通本科高校金融学类、高职院校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中增设相关课程,不断满足养老金融创新急需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探索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等培养模式,加快培养社会服务产业相关领域管理和培训人才。
4.积极培养高层次管理和研发人才。加强社会服务业相关学科基础科研。支持高校通过自设家政学等二级学科,开展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和人才培养。促进相关交叉学科专业发展,服务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持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相关学科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为企业和职业院校等输送业务骨干和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
5.支持从业人员学历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报考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支持社会服务产业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接受职业教育,提升学历。开放大学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加快信息化学习资源和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
6.鼓励院校广泛开展职业培训。推动职业院校联合相关企业,促进企业职工岗位技术技能水平提升。支持职业院校发挥资源优势,重点为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去产能分流职工和贫困劳动力等就业重点人群从事社会服务产业提供职业培训,承担"雨露计划""巾帼家政服务培训""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等培训任务。鼓励职业院校联合行业企业共同开展市场化社会培训。
7.健全教学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在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持续更新并推进社会服务产业领域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等的建设和实施。推进有关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实施。指导院校贯彻落实国家教学标准,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8.建设高质量课程教材资源。注重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安全意识、法治教育,有关专业课程重点向老年服务与管理、病患护理、母婴照料等领域倾斜,适度拓展心理学、医学、营养学、沟通技巧等基础知识。在国家规划教材建设中,加大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支持力度,遴选200种校企双元开发的优质教材,倡导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鼓励有关院校引入企业真实项目和案例,开发或引入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在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中向相关专业倾斜,做好老年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的更新和使用工作。
9.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积极招募、推动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联合社会服务产业优质企业、职业院校共同研制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母婴照护等紧缺领域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证书,开发教材和学习资源。支持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紧缺领域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高就业创业本领,促进高质量就业。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等领域率先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同步探索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
10.推动校企深度合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政服务类、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共建产业学院,合作开设相关专业,规范并加快培养专门人才。将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列为校企合作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创新项目、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等。全国建设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发挥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示范企业和普惠养老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50家优质企业与200所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共建产业学院、大师工作室、协同创新平台、实习实训基地,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培养模式,协同创新服务项目或开展技术研发,支持和鼓励企业承接教师实践锻炼和学生见习实习,深度参与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
11. 鼓励学生创新创业。鼓励院校围绕"互联网+家政""互联网+养老""互联网+健康服务"等,建设众创空间,指导学生开展自主创新和创业活动,做好创业项目的跟踪、指导和孵化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学生积极投入社会服务产业相关领域创业。支持鼓励相关专业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论证设置相关特色赛项。相关院校要根据毕业生特点,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组织相关专业学生到养老服务等公益属性较强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家庭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12.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新增相关专业课教师原则上应从具备家政、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工作经历人员中引入和选聘。优先支持社会服务相关专业领域符合项目式、模块化教学需要的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对相关专业予以重点推进。在"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中向社会服务相关专业倾斜。依托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支持紧缺领域人才培训。
13.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入国(境)外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课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开发本土化培养培训标准、方案、专业课程和教材。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积极开展有关国际交流研讨活动。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社会服务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发挥牵头作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推动开展相关领域人才需求预测,指导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引导行业优质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社会服务产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同,健全工作机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向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的院校倾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奖学金向家政、养老等社会急需专业倾斜的政策,吸引学生就读相关专业,保障相关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规定享受各类奖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优先支持有关院校积极参与"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等项目,促进社会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若干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三)加强研究咨询
加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建设,提高行业指导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组织的研究、咨询、指导、服务作用。设立一批社会服务产业紧缺领域教育研究项目,开展专题研究,为加快社会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四)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社会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示范企业、特色院校、成长成才典型等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和学生家长认识社会服务产业新定位、新理念、新职业,吸引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增强职业归属感、荣誉感。
(五)做好总结评价
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将该意见相关任务落实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及时总结,并提供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培训现状做全面摸底,研究设立有关工作项目,引导有关院校落实该意见各项任务,将社会服务产业领域相关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培训情况作为对有关院校绩效考核、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支持第三方开展评估。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6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起草形成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及附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专项下,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9日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拟在全国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总体思路
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包括设区市、自治州和县(市、区)等,下同)系统规划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城市政府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下同)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
(二)自愿参加。鼓励有积极性的城市自愿申报,鼓励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鼓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自愿参与。对企事业单位、营利非营利机构、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均一视同仁。
(三)竞争择优。优先考虑规划科学、基础扎实、政策力度大的城市;优先支持诚实守信、项目优质、专业能力强的企业;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四)安全规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三、工作目标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基本完善,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更多更好惠及婴幼儿家庭。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式及内容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3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
五、工作任务
(一)明确参与主体及责任
——城市政府负责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研究出台土地、场所、人才培养、财税优惠、包容审慎监管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提出发展目标并谋划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明确项目类型、规模、投融资方式、服务人群、计划开工时间以及服务要求及监管方式等。
——企业负责落实投资、明确建设内容及运营方案,并可通过自营、委托运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城市政府参照《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附件1),明确政策支持具体内容,并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分为必选项和自选项,必选项是城市申报专项行动的必要条件,自选项是专项行动择优遴选试点城市的重要参考依据,自选政策越多、政策含金量越高的城市优先纳入试点范围。企业要参照《企业责任承诺清单》(附件2),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参与企业有义务按照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二)明确参与流程
——项目申报。有意愿的城市政府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提交政策承诺函。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委(或省政府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设项目具体要求按《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采用补助的方式,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资金下达。地方项目采用切块下达的方式,支持已开工或当年拟开工项目,即"××省××年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5务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到相关省份,由省份在收到下达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项目管理。城市政府对每个项目都要现场调研、查验,确保项目建设保时、保量、保质、保真,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城市政府需于参加专项行动当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三)支持措施——金融支持。形成金融机构推荐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备忘录,对参与专项行动的托育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信用评价。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对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实施托育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试点示范。2020年开展专项行动试点,参与试点城市要依托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政策支持和服务监管,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在试点基础上,遴选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重点联系城市,通过现场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征集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六、附则6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2.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3.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政策,例如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在本辖区范围内明确地方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一、必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5.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6.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7.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9.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10.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11.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六)监督管理政策
12.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二、自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2.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3.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4.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年及以上。
(二)报批建设政策
5.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6.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三)财税补贴政策
7.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8.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9.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四)金融支持政策
10.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低息贷款。
11.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12.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五)其他支持政策
13.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普惠托育机构,并合理延展租赁期,保障托育机构可持续运行。
14.完善运营补贴、生均经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存量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15.有助于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政策。例如,鼓励发展婴幼儿储蓄等支持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金融创新等。(请注明)
附件2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一、必选项
1.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2.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3.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4.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5.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6.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7.强化诚信建设。
8.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9.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10.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二、自选项
1.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2.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3.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4.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5.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6.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7.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措施(请注明)。
附件3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实施方案,2020年开展专项行动试点,选择积极性高、前期基础扎实的城市择优实施项目建设,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 实施方案旨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城市政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项目储备,明确项目类型、规模、投融资方式、服务人群及计划开工时间等,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政府根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合作协议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政府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资金分解下达的责任主体,城市政府是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需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及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文件;城市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推进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遴选方式
第十条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应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抗震、防火、防洪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可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规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项目前期深度,优先遴选符合支持条件且前期成熟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按照在建和开工前阶段(包括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招投标等)、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规划设计方案等)以及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阶5段(包括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梯次对项目排序。具体项目申报程序,区分不同建设主体,按照原有规定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成熟度,统筹考虑区域、人口等因素进行平衡。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政府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适时对普惠托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于每月10日前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予以通报。(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对申报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三)对于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拖延或严重失误的;(四)所在地区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五)未按要求通过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城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取消其专项行动试点城市资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不接受其参与申请。(一)未按时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的;(二)未按时提交政策支持承诺函或违反承诺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受理其申报7项目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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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八条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二)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九条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第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
(七)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六)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七)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九)消防电梯;
(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四)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十六)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八)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 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另附填表说明。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 件(依法需办理的)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 需办理的) | |||||||||||||
特殊消防设计 | □是 □否 |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 采取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 □是 □否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m2)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详见背面)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 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建筑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消防设施 及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灭火器 □其他 | |||||||||||||
工程简要说明 |
(背面有正文)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的展示厅;
(二)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 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 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 K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 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
关规定,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
消防设计审查, 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2.消防设计文件;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
□ 4.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
□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 工程)。
□申请材料齐全、
□存在以下情形, □2.提交的上列第 全, 需要补正上列第
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备注: 本凭证一式两份, 一份交建设单位, 一份存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文号: )。经审查, 结论如下:
□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
政复议, 或者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 一份存档。
2.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m2)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 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 电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文号(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 审查合格日期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 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制证日期 | ||||||||||||||||
建筑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 数 | 高度 (m) | 长度 (m) | 占地面 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背面有正文)
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 ||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 日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
一、基本情况 | ||
建设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 日 | |
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 ||
设计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 日 | |
三、工程监理情况 | ||
监理单位(印章)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 日 | |
四、工程施工情况 | ||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 :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 日 |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 ||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 日 | |
备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
关规定,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
消防验收,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 1. 消防验收申请表;
□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 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 □2.提
交的上列第
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
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文号: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 情况,结论如下:
□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 或者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
( 印 章 )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m2)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 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 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 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制证日期 | ||||||||||||||||
建筑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高度 (m) | 长度 (m) | 占地面 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背面有正文)
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 |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
一、基本情况 | |
建设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符合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 |
设计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三、工程监理情况 | |
监理单位(印章)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
四、工程施工情况 | |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 :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 |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
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
收备案, 备案申请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 不予备案: □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提
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
正上列第 项材料。
建设单位签收:
(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
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备案申请表
编号: ;备案凭证文号: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
检查:
□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 应申请 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 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备案表编号 | 备案凭证文号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 查结果 通知书文号 | ||||||
存在问题整改情 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技术服务机构 | 设计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 |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 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 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 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 "□",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 内容前的 "□"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 附行/页应按照文 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
7.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 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 特
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 "许可文件" "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 盖公章, 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 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和《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 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中"工程简要 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 ( 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 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 ( 2)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 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 3) 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 ( 4)城市隧道 工程应注明隧道工程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 ;( 5)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 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批情况; ( 6)如该建设工 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注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 技术标准的名称及中文翻译文本的名录; ( 7)建设工程涉及 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 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 8) 其他相关情况。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中 "备注"一栏所
填内容可包括: ( 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 ( 2) 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 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 物质名称等; ( 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 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 ( 4)其他相关情况。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中 "备注"一栏所填内 容可包括: ( 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 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 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 ( 2)其他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中 "其他 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 ( 1)消防设计文件 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 ( 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 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 ( 3)其他相关情 况。
15.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ICS 03.080.01
C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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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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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quality of childcare institutions
      |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负责协调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儿童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中基智库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儿童中心家庭养护支持中心、中国儿童中心实验幼儿园、中国科学院幼儿园、九曜教育咨询集团、北京真爱幼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中笑、杨彩霞、杨印、郑党、张玲玲、王春菊、刘昊、刘钰心、王晓洁、徐轶群、王素梅、张星星、陈玲、童连、李青颖、马菁、王瑛、史亚娟、李晋红、张云运、钟颖、薛扬、李红、罗娟、丁晓函、王慧、赵以燕、葛丽君、郭爱。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机构管理、保育照护、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养育支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6675 玩具安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托育机构 childcare institutions
由单位机构(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托育工作人员 childcare providers
托育机构中的所有工作人员。托育工作人员包括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炊事人员等。
保育人员 carers
在托育机构中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全面发展的托育服务人员。
照护服务 childcare service
根据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由托育工作人员在托育机构直接或间接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等方面的专业照料服务,为家庭和社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总则
坚持安全健康第一
托育机构应首先保障婴幼儿的权利、安全和身心健康。
突出以婴幼儿为本
托育机构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发育规律,顺应天性,关注发展的整体性和差异性,使婴幼儿积极主动、健康愉快地发展。
注重科学照护
托育工作人员应遵循婴幼儿科学养育规律,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提供安全、卫生、充满关爱的托育环境与服务,充分满足婴幼儿的情感需要。
加强协同育儿
托育机构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妇联、公安、消防等部门密切合作。
办托条件
托育资质
5.1.1 应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含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5.1.2 应符合当地消防检查的规范和标准。
5.1.3 自制餐的托育机构,应具有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外送餐的托育机构,应与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字样)的单位签订送餐合同,应配有相应的备餐间。
5.1.4 具有年检期内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1.5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环境空间
5.2.1 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和不安全环境,如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场所。
5.2.2 房屋空气质量应合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外活动场地如果使用塑胶,质量应合格。
5.2.3 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面积适宜、天然采光、光照时间充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设备设施
5.3.1 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活动区域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2层及以下、不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3.2 应配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和安全卫生要求的生活设施设备。
5.3.3 婴幼儿的生活和游戏空间应安全,地面、窗户、防护栏、家具、家电等设备设施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5.3.4 婴幼儿用房通风,温度和湿度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玩具材料
5.4.1 配备适合婴幼儿不同月龄的玩教具,数量充足、多样,具有安全标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6675《玩具安全》。
5.4.2 鼓励结合地域特点和婴幼儿特点,利用自然材料或生活材料自制玩教具,玩教具安全、环保。
5.4.3 配备适合婴幼儿不同月龄的图书,数量充足,种类多样,内容规范科学。
队伍建设
人员配备
6.1.1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6.1.2 保育人员应具有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非本专业学历(含普通高中)经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等专业培训合格,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6.1.3 保健人员应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人员,收托50名以上、10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有条件的配备医务人员。
6.1.4 保安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6.1.5 自制餐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员(炊事人员由当地卫生保健部门培训合格);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员。外送餐的托育机构,应有负责分餐工作的人员。
6.1.6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且在有效期内;不带病上岗;无精神病史。
6.1.7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队伍建设
6.2.1 具有明确、详细的培训方案,所有托育工作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符合岗位需求。
6.2.2 支持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的专业学习和自我发展,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发展,进行学历提升进修。
6.2.3 通过制度、培训、监测等确保托育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关注托育工作人员心理状态,按需疏导情绪,提供支持及帮助。
6.2.4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无任何暴力、虐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语言和行为(如辱骂、推搡、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
权益保障
6.3.1 应依法与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6.3.2 应为所有适龄托育工作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按月足额及时发放。
机构管理
文化建设
7.1.1 注重文化建设,有明确的办托理念,以及正确的照护理念。
7.1.2 营造体现办托理念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并将办托理念与托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及托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等方面融合。
7.1.3 鼓励机构在办托过程中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帮扶项目,获得区级及以上国家党、政机关授予或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荣誉。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7.2.1 设置科学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包括但不限于党团组织、行政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后勤保障与安全等。
7.2.2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制度建设
7.3.1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保育工作管理制度、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及安全保卫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家长工作制度等。
7.3.2 各项制度符合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执行。
人事管理
7.4.1 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录用及薪资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
7.4.2 人事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岗位考核,人事档案健全。
财务管理
7.5.1 财务、会计制度应与注册性质相对应,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独立核算,账目清楚。
7.5.2 资产账目清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7.5.3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家长公开收费项目及收退费标准。
7.5.4 膳食费应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保育照护
情感氛围
创设安全、宽松、快乐的情感氛围,在生活照料过程中积极与婴幼儿互动。
生活照料
8.2.1 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节律科学安排喂奶、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睡眠、活动等生活环节,各环节时间安排相对固定,保证作息的规律性。
8.2.2 一日生活的各过渡环节组织有序,将过渡环节看做婴幼儿学习的机会,基本无消极等待时间。
8.2.3 应为婴幼儿提供适宜、安全的睡眠环境,保障婴幼儿有充足的睡眠时间,婴幼儿睡眠期间做好巡视和照护。
8.2.4 根据婴幼儿月龄特点顺应喂养,引导婴幼儿均衡膳食、规律就餐,为婴幼儿创设卫生、有序的进餐环境并加强进餐看护,培养婴幼儿初步的良好饮食行为和习惯。
8.2.5 根据婴幼儿月龄特点和发展水平,提供自我照料的机会,鼓励婴幼儿发展生活自理技能,培养良好卫生习惯。
发展支持
8.3.1 制定活动计划,为开展的各项活动拟定明确的目标,涵盖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内容全面、相对均衡、贴近婴幼儿生活、贴近自然。活动计划符合婴幼儿的月龄特点,以自由活动为主。
8.3.2 根据婴幼儿月龄特点和兴趣投放便于操作的活动材料,并及时调整更新。
8.3.3 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应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8.3.4 在生活照料中积极地通过语言交流和非语言交流,激发婴幼儿与同伴或成人的交流互动,促进婴幼儿的语言发展。
8.3.5 为婴幼儿提供丰富的感知环境和操作材料,引导和支持婴幼儿利用视、听、触、味、嗅等各种感觉器官探索感知,获得丰富的直接经验。
8.3.6 引导婴幼儿理解和表达不同情绪,创造条件支持婴幼儿与同伴或成人的积极互动。
8.3.7 鼓励婴幼儿做力所能及的任务,理解并遵守简单规则。
8.3.8 对语言、动作、认知等方面发展明显低于生理年龄的婴幼儿,根据评估工具的筛查结果,形成个性化的支持方案。
安全保障
安全领导组织建设
9.1.1 建立安全责任制,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9.1.2 机构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并将安全工作纳入总体规划。
9.1.3 各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安全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婴幼儿出行及户外活动安全规范、消防设备检查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及维护检修制度、监控视频存储和调取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等。
安全隐患排查
应设有专责人员,定时排查消防、设备设施、食品安全、户内外活动安全等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应急管理
9.5.1 制定防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防暴、传染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责任到人。
9.5.2 定期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
9.5.3 定期开展急救相关培训;托育工作人员应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安全教育
9.6.1 制定并落实婴幼儿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和总结。
9.6.2 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
风险防控与婴幼儿权益保障
9.7.1 为每名婴幼儿购买保障婴幼儿健康、意外伤害等保险,为机构购买机构权益保险。
9.7.2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意外事故。
9.7.3 建立婴幼儿权益保护机制,发现婴幼儿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立即向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有关部门报告。
卫生保健
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10.1.1 十项工作制度内容应完整。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信息收集制度。
10.1.2 有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反馈。
健康管理
10.2.1 收托时查验婴幼儿"预防接种证"和"儿童保健记录"(或"母子健康手册"),对婴幼儿身体状况及过敏情况进行询问、登记。
10.2.2 每名婴幼儿有健康档案。
10.2.3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要求,督促家长定期带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登记。
10.2.4 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对婴幼儿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及巡视,并做好登记。
10.2.5 做好婴幼儿的视力保护,2岁以下不宜接触屏幕,2岁以上限制屏幕时间。
10.2.6 加强婴幼儿心理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情况进行筛查,发现可能存在智力、心理、语言障碍及先天性疾患征兆比较明显的婴幼儿,及时反馈家长及相关专业人员。
膳食营养
10.3.1 编制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定期更换。
10.3.2 膳食食物品种多样、食物量适宜。
10.3.3 食物烹调方法符合婴幼儿发育特点。
10.3.4 定期进行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根据结果进行分析并对食谱进行调整。
传染病管理
10.4.1 应做好日常卫生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10.4.2 建立与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机制,建立传染病防控的有效沟通机制。
10.4.3 有专人对缺勤婴幼儿进行追踪管理,并做好记录。
10.4.4 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婴幼儿,应及时采取措施,无传染病续发或爆发。
10.4.5 患传染病婴幼儿解除隔离后,返回时应持医院的健康证明。
常见病管理
10.5.1 对贫血、营养不良以及超重、肥胖的婴幼儿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10.5.2 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婴幼儿进行登记,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为食物过敏婴幼儿提供过敏婴幼儿特需营养餐。
10.5.3 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疾病的婴幼儿进行登记。
养育支持
与家长合作
11.1.1 应与新入托婴幼儿家长签订协议,对婴幼儿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做好相关记录。
11.1.2 应做好对家长的信息告知(如婴幼儿作息时间安排、餐点提供、活动开展等)。
11.1.3 日常通过多种形式与家长沟通,在照护理念与方法上努力与家长达成共识,引导家庭科学育儿。
11.1.4 通过家长会、家长助教、家长委员会等多种途径,促进家长参与托育机构管理。
11.1.5 采用多种形式(如讲座、科普资料推送、与家长一起制作婴幼儿成长记录手册等)为家庭提供育儿咨询指导或者相关资源,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11.1.6 定期开展家长满意度调查,了解家长(或主要养护者)的意见与建议,并根据其意见改进托育工作。
与社区联动
11.2.1 积极与社区联动,为社区婴幼儿及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支持(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早期干预等)。
11.2.2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支持托育机构照护服务。
(规范性)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工具)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评估方式 | 参考依据 | 评估方式与信息采集 | 解释说明 | |
5 办托条件 | 5.1 托育资质 | 5.1.1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包含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 查阅资料: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 |
5.1.2消防安全资质 | 符合当地消防检查的规范和标准。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消防安全检测报告、消防年度检查记录等符合当地消防检查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资料 | 各地关于建筑、装修的消防验收和检查的要求不完全一样,以各地的消防检查规范和标准为准。例如,具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建筑工程(二次装修)消防设计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 ||||
5.1.3餐饮资质 | 自制餐的托育机构,具有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外送餐的托育机构,与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字样)的单位签订送餐合同,配有相应的备餐间。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自制餐的托育机构查阅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外送餐的托育机构查阅加盖外送餐单位公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送餐合同原件 | |||||
5.1.4卫生评定资质 | 具有年检期内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原件 | |||||
5.1.5托育备案 |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
5.2环境空间 | 5.2.1周边环境 | 选址周边1公里内无加油站,无污染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场所。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托育机构的周边环境 | 参考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远离各种污染物,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等。 | ||
5.2.2空气质量 | 房屋空气质量合格,符合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外活动场地如果使用塑胶,质量合格。 | 查阅资料 |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 查阅资料:装修一年之内的房屋具有当地有资质专业公司提供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室外活动场地如果使用塑胶的,查阅相关材料合格报告 | 装修满1年以上的房屋空气质量视为合格。 | |||
5.2.3房屋采光 | 婴幼儿用房的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 | ||||
婴幼儿用房明亮,自然采光(采光标准:活动室、睡眠室窗的地面积比1:5;卫生间1:10)。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结合设计图纸进行评估 | |||||
活动室地面照度标准值为300lx;寝室、睡眠区、活动区距地面0.5米处,照度标准值为100lx;哺乳室距离地面0.5米处,照度标准值为150lx。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运用照度仪测量光线 | 在自然采光不够的情况下,活动室在灯源补充情况下使光照值达到相应要求,即得分。 | ||||
5.2.4活动面积 | 乳儿班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和托大班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结合设计图纸和幼儿考勤表进行评估 | 乳儿班和托小班的活动室的使用面积规定来自于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根据该规范托大班的要求参考幼儿园,幼儿园活动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是70平方米。结合当前托育机构发展的普遍情况,托大班目前参照托小班的要求。 | |||
有独立室外活动场地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无独立室外活动场地的,设有固定的室内运动场地,且生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结合设计图纸和幼儿考勤表进行评估 | 1、参考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米。 | ||||
5.3设备设施 | 5.3.1活动区域与辅助用房配备 | 婴幼儿生活用房布置在2层及以下,不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 ||
有区域划分,有活动区、就餐区、睡眠区,布局合理。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基本达到要求】有盥洗室和厕所。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有保健室,有乳儿班的设有哺乳室。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5.3.2家具与洁具配备 | 有适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1.婴幼儿坐椅子的三分之二,双腿自然下垂,双脚着地,即为适宜。 | ||||
一人一床(垫),无使用上下床。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结合婴幼儿考勤表现场评估 | ||||||
有符合婴幼儿身高的洗手槽(盆)、坐便器、带扶手的蹲便池、小便斗等生活照料设施及清洁设施。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婴幼儿和便器的数量比例不小于5:1,婴幼儿和水龙头的数量比例不小于5:1。乳儿班设有盥洗台或冲浴设施、尿布台和辅食调制台。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结合婴幼儿考勤表现场评估 | 1、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托小班每班至少有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设有隔断;每班至少设有3个适合婴幼儿使用的洗手池。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幼儿园每班至少有6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6个水龙头。 | ||||
5.3.3生活设施 | 地面平整防滑且无尖锐突出物;墙角、窗台拐角处圆滑无棱角(或有防护);家具棱角处有防护;活动用房的门设有防止夹手设施。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所有安全防护均做到才得分,有一项没有做到即不得分。 | ||||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以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高度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净高不小于1.3米。对于防护栏净高小于1.3米的情况,应进行拉网或隔档,且婴幼儿无法爬上。对于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米的情况,有防护措施,防护高度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不小于0.9米。同时,防护栏杆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间净距离不大于0.09米。 | 现场查看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可采用量尺测量 | 所有安全防护均做到才得分,有一项没有做到不得分。 | ||||
电源插座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低于1.80米。低于1.8米时有安全防护设施。 | 查阅资料 | JGJ 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现场查看 | |||||
5.3.4通风与温度 | 室内设有窗帘、电风扇、电暖器或空调等制冷或保暖设施,且电器设施放置安全。温湿度计能有效监控室内温度和湿度在适宜范围。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5.4玩具材料 | 种类与数量 | 每班根据不同月龄配有搭建类、拼插类、镶嵌类、拖拉类、软球类、扮演类、认知类、感知觉(视听嗅触味)类等玩具不少于5类,且玩具有安全标识。 | 现场查看 | GB6675《玩具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 | |||
每生不少于1册图书,符合月龄特点,种类多样,干净环保,内容规范科学。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 | 种类涉及认知类、感知觉类、生活自理类、情绪情感类等。 | ||||
【基本达到要求】配有钻、爬、跳、投、平衡等玩具(购置或自制),购置的玩具有安全标识,自制的玩具采用安全的生活和自然材料制作,且有安全防护设施。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 | |||||
游戏材料丰富,满足婴幼儿游戏活动时有选择地使用游戏材料。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 | 游戏材料是指游戏活动的辅助材料,例如纸张、彩笔、黏土等。要保障婴幼儿人手一份的基础上,能够自主选择。 | ||||
6 托育队伍 | 6.1人员配备 | 6.1.1负责人的配备 | 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托育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培训证、培训记录、工作履历表等 | ||
6.1.2保育人员的配备 | 保育人员具备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非本专业学历(含普通高中)经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等专业培训合格,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保育人员的学历证、培训证、培训记录、保育人员劳动合同等 | ||||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结合婴幼儿考勤表进行现场评估 | 对于混龄班级,按照班级最低年龄的婴幼儿所在的年龄段配备比例。 | ||||
6.1.3保健人员的配备 | 保健人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保健人员培训证、查班记录等 | ||||
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人员,收托50名以上、10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有条件的配备医务人员。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6.1.4保安人员的配备 | 保安人员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保安员证、保安在岗记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 |||
6.1.5炊事员的配备 | 自制餐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配备1名炊事员(炊事人员需由当地卫生保健部门培训合格);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需增加1名炊事员。外送餐的托育机构,有负责分餐工作的人员。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行业颁发的炊事员证,劳动合同 | |||||
6.1.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且在有效期内;不带病上岗;无精神病史。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健康证;患传染性疾病返岗时的医院健康证明 | 在岗人员无患急性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皮肤病等带病上岗情况。在岗人员无精神病史。有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异常情况登记。患传染性疾病返岗时有医院健康证明。工作人员知晓离岗的疾病种类。 | |||
6.1.7从业人员的民事行为能力 |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
6.2队伍建设 | 6.2.1队伍 | 具有明确、详细的培训方案,所有托育工作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符合岗位需求。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培训方案、图片或视频、培训记录、培训心得等过程性资料 | 人员队伍100%接受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师德等方面培训、安全及应急处理培训、符合其岗位需求的知识或实操技能的岗前培训。 | ||
具有明确、详细的培训方案,所有托育工作人员接受在职培训,培训内容符合岗位需求。其中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每年参加主管部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在职培训不低于40课时(可以年累积计算)。其中专业技能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24课时,职业道德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心理健康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培训方案、图片或视频、培训记录、培训心得等过程性资料 | 人员队伍100%接受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师德等方面培训、安全及应急处理培训、符合其岗位需求的知识或实操技能的在职培训。 | |||||
6.2.2专业发展支持 | 支持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的专业学习和自我发展,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发展,进行学历提升进修。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工作人员专业学习或者学历进修的相关资料 | 支持的方式包括:提供外出参加培训的机会;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如专业类报刊书籍、线上学习资源等;为工作人员学历提升提供便利等。 | ||||
6.2.3职业道德建设 | 通过制度、培训、监测等确保托育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培训以及监测的过程性资料 | ||||
关注托育工作人员心理状态,按需疏导情绪,提供支持及帮助。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有定期访谈记录,针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生活所遇问题,及时给予积极解决方案 | |||||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无任何暴力、虐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语言和行为(如辱骂、推搡、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 | |||||
6.3权益保障 | 合法权益保障 | 依法与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查看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原件 | |||
为所有适龄托育工作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查阅资料: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记录 | |||||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月足额及时发放。 | 人员访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人员访谈:访谈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发放情况 | |||||
7机构管理 | 7.1文化建设 | 办托理念 | 有明确的办托理念以及正确的照护理念,理念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法律法规。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办托理念等相关资料 | |||
营造体现办托理念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并将办托理念与托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及托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等方面融合。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环境创设,保育照护过程 | ||||||
7.2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 7.2.1机构组织架构 | 设置科学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包括但不限于党团组织、行政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后勤保障与安全等,并有专人负责(可一人多岗)。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组织架构图及相应人员花名册,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会议记录 | 组织齐全,得满分;根据实际情况应有未有,每缺少1种组织, 扣1的分数,扣完为止。如缺少某个专门组织,但其职能有其他组织承担,可不扣分。 | ||
25人以上设立工会;50人及以上设立职工代表大会,50人以下的设有职工大会;党员3人以上设立党支部;共青团3人以上设立团支部。定期开展相应的活动。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岗位说明、各岗位责任人 | |||||
7.2.2岗位职责 |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各岗位责任书 | |||||
7.3制度建设 | 机构制度建设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保育工作管理制度、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及安全保卫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家长工作制度等。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托育机构各项制度 | 1、家长工作制度:为了提高托育机构照护服务整体效果,促使婴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实现托育机构、家庭、社会协同共育,使家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而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内容可包括托育机构与家长间日常联系、家长委员会、家长行为规范、家长矛盾纠纷解决等。 | |||
各项制度符合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执行。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制度与机构实际符合情况 | ||||||
7.4人事管理 | 7.4.1人事制度建设 | 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录用及薪资制度、考勤和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各项人事制度 | 制度齐全,得满分;根据实际情况应有未有,每缺少1项制度,扣2分,扣完为止。 | |||
7.4.2人事管理 | 托育工作人员的入职、续聘、离职、解聘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流程执行,没有劳动纠纷。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员工人事档案 | |||||
对托育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考核。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考核表 | ||||||
托育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健全。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入职登记表、考核表、社保等相关资料 | ||||||
7.5财务管理 | 7.5.1财务制度建设 | 财务、会计制度与注册性质相对应。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独立核算,账目清楚。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财务相关资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单位特点及日常管理需求。独立核算,方法科学、流程规范、数据准确。 | |||
7.5.2资产制度建设 | 资产账目清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资产管理相关资料 | 资产管理制度包含财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相关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 ||||
7.5.3收费公示制度 |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家长公开收费项目及收退费标准。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查看收费公示的情况 |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是指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监督。 | |||
膳食费专款专用,无苛扣现象,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查看账目及其公示的情况 | 婴幼儿膳食费如果没有单独的账目,视为膳食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 ||||
8.1情感氛围 | 情感支持与互动 | 保育人员以温和、尊重的态度与婴幼儿积极交流互动,及时回应婴幼儿的情感需求,保障婴幼儿情绪积极稳定。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温和、尊重的态度:保育人员语言语气柔和、能够倾听婴幼儿的表达,尊重他们的想法。 | ||
保育人员用正面的方式管理婴幼儿的行为,关注他们良好的表现并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正面的方式:保育人员用肯定、鼓励的方式对待幼儿,对于婴幼儿的不良行为习惯能够正向引导,没有呵斥的现象。 | ||||
8.2生活照料 | 8.2.1一日生活组织 | 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节律科学安排喂奶、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睡眠、活动等生活环节,各环节时间安排相对固定,保证作息的规律性。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一日生活作息表 | |||
一日生活的各过渡环节组织有序,将过渡环节看做婴幼儿学习的机会,基本无消极等待时间。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查看半日活动,查看环节转换环节、室内外过渡环节幼儿的参与状态。 | 一日生活是由婴幼儿每日从入托到离托的各个生活活动、游戏活动、身体运动等活动 | |||||
8.2.2睡眠 | 保障不同月龄段的婴幼儿有充足的睡眠时间。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充足睡眠是指1岁以下婴幼儿白天能随困随睡,1-2岁婴幼儿白天午睡次数2次左右,2岁以上幼儿每天1次午睡2小时左右午睡时间。对于个别婴幼儿,应和家长沟通了解其睡眠习惯,尊重个体差异。 | |||
托小班、托大班的婴幼儿进餐后有不少于10分钟的散步休息时间,无即刻入睡的现象;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喝奶后有拍嗝。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睡眠环境安静、温度适宜、空气流通、光线柔和。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温度适宜:22-26度。空气流通:有窗户打开状态。 | ||||
婴幼儿不愿入睡时,不予强迫,允许安静活动。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充分尊重婴幼儿的意愿:没有按压、强迫幼儿午睡的语言和行为,允许幼儿安静躺着或者看书、玩安静的玩具,或者在单独教室中有保育人员陪伴玩耍。 | ||||
进行睡前环境检查,确保睡床上没有易引发危险的物品,防跌落设施状况良好。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危险物品:小石头、小珠子等颗粒物或者尖锐物。 | ||||
婴幼儿睡眠用具干净卫生,每日消毒。被褥定期清洗。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被褥定期清洗:最多2周清洗一次。 | |||||
睡眠过程中,至少有1名保育人员全程看护。观察婴幼儿的脸色、呼吸、体温等,防范窒息等危险发生,并有午睡巡查记录。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8.2.3进餐 | 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培养自主进餐的习惯和能力。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保育人员着重培养幼儿自主拿勺吃辅食或者吃饭的能力 | 7-12个月婴幼儿:鼓励婴儿尝试自己进食,培养进餐兴趣。 | |||
对6月龄以下婴幼儿顺应喂养,引导6月龄以上婴幼儿形成规律的进餐习惯。 | 现场查看 | 中国营业学会《0~6个月婴儿喂养指南》 | 现场查看 | 按需喂养:根据婴儿发出的饥饿信号进行喂养; | ||||
引导婴幼儿均衡饮食,不挑食。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尊重并了解原因,采取后续措施帮助幼儿克服挑食的习惯 | |||||
尊重婴幼儿自主意愿,积极引导,不强迫婴幼儿进食。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无强迫进食:幼儿不愿意吃某种食物时,保育人员能够积极引导,没有用语言强迫要求幼儿吃的现象,也没有强迫喂的现象 | ||||
注重餐前、餐后卫生,组织所有婴幼儿餐前认真洗手,餐后洗手擦嘴漱口。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进餐过程中,保育人员穿工作服、戴防尘帽和口罩。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8.2.4卫生与生活习惯 | 指导婴幼儿学习盥洗、如厕、穿脱衣服等生活自理技能。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查看保育人员指导幼儿盥洗程序是否卫生规范、如厕环节是否有指导、是否有指导鼓励托大班婴幼儿穿脱衣服等情况 | 7-12个月龄婴幼儿重点查看保育人员是否有及时更换尿布,保持婴幼儿臀部和身体干爽清洁。13-24个月龄婴幼儿重点看洗手、如厕过程。保育人员是否有鼓励婴幼儿及时表达大小便需求,形成一定的排便规律,班级部分婴幼儿能够自己坐便盆。25-36月龄重点看指导自主如厕、睡前自主整理床铺、枕头、指导婴幼儿自己穿脱衣物并整理等情况。 | |||
在各个生活环节中培养婴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重点查看婴幼儿用七步洗手法洗手情况,餐前便后洗手情况,户外回来洗手情况,打喷嚏是否用臂膀衣袖捂鼻等情况 | |||||
8.3发展支持 | 8.3.1活动内容与形式 | 为多种形式的活动制定计划(包括年度/半年、月、周计划等),拟定明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目标。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班级年或者半年工作计划、班级每月、每周工作计划表 | ||||
各项活动的内容涵盖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各个领域,内容全面,相对均衡。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查阅资料:周工作计划 | |||||
为婴幼儿安排的活动包含动/静,集体/小组/个别、室内/室外等不同形式,时间安排上交替进行。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周工作计划 | ||||||
以自由活动为主,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所占时间适合不同月龄的婴幼儿。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周工作计划 | ||||||
各种活动以婴幼儿自主动手操作、亲身体验为主,内容贴近婴幼儿生活、贴近自然。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查阅资料:周工作计划 | 自主参与、亲身体验:婴幼儿自己动手探索体验,而非成人手把手地带着进行被动的参与。 | ||||
8.3.2环境材料支持 | 根据婴幼儿月龄特点和兴趣投放便于操作的活动材料,并及时调整更新。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8.3.3动作发展支持 | 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根据季节和天气灵活调整外出活动时间。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周工作计划 | 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1小时为中等强度的体能活动。2岁以上限制屏幕时间,每次屏幕时间不超过10分钟,尽可能不适用。 | |||
选择适宜的材料,开展符合月龄特点的活动,锻炼婴幼儿的精细动作技能。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精细活动的材料数量和种类。满足各个年龄段精细动作发展需要 | 1岁以下婴幼儿精细动作材料能够满足:抓握、捏、按、拨弄等。 | ||||
8.3.4语言发展支持 | 活动室内的环境安静不嘈杂,轻声说话也易于听到。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积极与婴幼儿进行语言或非语言交流,当婴幼儿主动发起交流时予以及时回应。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婴幼儿在图书区可自主取用图书。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利用机会和婴幼儿共读图书。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8.3.5认知发展支持 | 婴幼儿可自主取用玩具材料,在自由活动时间可自主玩耍。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提供有利于视、听、触、味、嗅的材料供婴幼儿自主操作、观察、探究。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鼓励婴幼儿自行探索、思考,解决发现的问题。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8.3.6情感与社会性发展支持 | 鼓励支持婴幼儿与成人、同伴多交往,体验交往的乐趣。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鼓励婴幼儿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任务,感受自己的能力,增强自信心和自主性。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班级规则简单,合理,保育人员帮助婴幼儿理解并遵守规则。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 | 现场查看 | |||||
9安全保障 | 9.1安全领导组织建设 | 9.1.1安全责任机制 | 建立安全责任制,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安全管理相关资料,法人的安全责任书 | 法人要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自己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机构工作人员也要明确法人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法人应参与机构安全管理相关培训(如,区级及园所法律法规等),最好能提供相关培训记录。 | ||
9.1.2安全领导工作 | 机构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并将安全工作纳入总体规划。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安全工作年度计划、部署、总结、考核 | |||||
安全工作有计划、部署、总结、考核,全面贯彻好安全管理工作。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安全工作年度计划、部署、总结、考核 | 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总结、考核齐全,得满分;根据实际情况应有未有,每缺少1种, 扣1分,扣完为止。 | |||||
9.1.3安全管理责任 | 各岗安全职责明确,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安全责任书 | |||||
9.2安全制度建设 | 9.2.1安全防护制度 | 建立有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出入登记管理办法,及访客登记表等 | ||||
建立婴幼儿出行及户外活动安全规范。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相关安全规范 | ||||||
9.2.2安全检查制度 | 建立消防设备检查制度。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消防设备检查制度 | ||||
建立设施设备(桌椅、玩教具、饮水机等)安全检查制度及维护检修制度,监控视频存储和调取制度。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监控视频存储和调取制度 | |||||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 |||||
9.3安全隐患排查 | 9.3.1设备设施隐患排查 | 每月有专人检查设施设备,并记录维护及维修情形,形成台账。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 |||
9.3.2消防隐患排查 | 设有消防专责人员,每月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形成台账。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且位置摆放正确。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 | 灭火器、应急照明、消防水源、自动灭火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栓箱门、卷盘、水带、枪头完好且放置到位,灭火器按照规定配置,分布合理;逃生标志清晰,消防通道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位置准确并能够正常使用。消防检查记录、消防设备、消防通道情况各占一半分数。 | |||
9.3.3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 设有食品安全检查专责人员。自制餐的托育机构,负责食品出入库、标准操作流程检查、食品留样、食堂卫生、饮用水质安全检查等;外送餐的托育机构负责食品留样、分餐间卫生、饮用水质安全检查等。检查后形成台账。禁止家长外带食物集体分享,特殊情况需要外带,要做好食品留样。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台账、食品供应商相关资质、水质安全检查记录 | |||||
9.3.4户内外活动安全隐患排查 | 婴幼儿进行户内外活动前有专人对场地及活动设施、游戏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台账。婴幼儿出行及户外活动时有成人陪同。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 | 现场查看 | ||||
9.4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 9.4.1人防建设 | 在入托和离托环节,有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值班,有安保人员在现场维护秩序及确保婴幼儿安全,着装规范、装备齐全。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入托、离托环节值班、安保人员情况 | 值班人员、安保人员熟悉掌握机构及周边治安特点及安全防范工作重点,执勤时安保人员按有关规定着装,携带防护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 ||
9.4.2物防建设 | 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门口设置防冲撞隔离设施。 | 现场查看 | 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标准(任务分解版) | 现场查看: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冲撞隔离设施 | 实体屏障、防冲撞隔离设施各占1分。 | |||
门卫值班室按执勤安保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器(1支/人)、安全钢叉2套。 | 现场查看 | 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标准(任务分解版) | 现场查看:防卫器械配备种类及数量 | |||||
9.4.3技防建设 | 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消防联动设施。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安全设备设施,一键式报警设备 | ||||
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调取查看监控 | ||||||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查看监控保存时间 | |||||
9.5应急管理 | 9.5.1应急预案 | 制定防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应急预案,责任到人。 |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防灾应急预案及演习流程、培训记录人员访谈:托育工作人员访谈,了解逃生应急方法 |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包括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应急预案;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大型群体活动事故、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事故预案等。 | ||
制定防暴应急预案,责任到人。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防暴应急预案及培训记录 | |||||
制定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责任到人。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传染性疾病通报及处理流程、上报及应急处理记录 | |||||
9.5.2应急演习 | 各种防灾演习每季度进行1次,演习人员包含托育工作人员及婴幼儿。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防灾应演习记录 | |||||
每半年进行1次防暴演习。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防暴演习记录 | ||||||
每半年进行1次传染病应急演习。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传染病应急演习记录 | ||||||
9.5.3应急救护 | 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急救相关培训。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急救培训记录 | ||||
托育工作人员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窒息、烫伤、磕碰伤、脱臼、骨折等)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机构配有急救物资。意外伤害发生时,熟悉上报流程,并按照规范进行应急处理,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提供各项应急制度及流程、演习和培训相关记录 | |||||
9.6安全教育 | 9.6.1安全教育计划 | 制定全年婴幼儿安全教育计划,每年对婴幼儿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全年安全教育计划和总结 | ||||
9.6.2安全教育活动 | 婴幼儿活动计划中纳入安全教育相关内容,其中包含但不限婴幼儿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及防灾等。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婴幼儿活动计划 | ||||
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以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9.7风险防控与婴幼儿权益保障 | 9.7.1风险防控 | 为每名婴幼儿购买保障婴幼儿健康、意外伤害等保险,为机构购买机构权益保险。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相关保险购买证明 | 婴幼儿保险、机构保险每一项占1分。 | |||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意外事故。 | 人员访谈 | 人员访谈:访谈托育机构负责人相关内容 | ||||||
9.7.2婴幼儿权益保护 | 建立婴幼儿权益保护机制,发现婴幼儿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立即向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有关部门报告。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相应转介、报告部门联系方式及沟通机制、记录 | ||||
10卫生保健 | 10.1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 10.1.1卫生保健制度建设 | 有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信息收集制度。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十项工作制度 | 十项制度是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要求。制度齐全,得满分;根据实际情况应有未有,每缺少1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 |
十项工作制度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十项工作制度中能够体现制度的制定体现了实际情况 | ||||||
10.1.2制度实施 | 机构对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和反馈,记录完整。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制度落实记录、培训记录 | |||||
保育人员熟悉班级卫生保健有关要求(如消毒知识、全日观察的内容、传染病预防及处理等)。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查看消毒记录表 | ||||||
10.2健康管理 | 10.2.1儿童健康记录 | 收托时查验全体入托婴幼儿"预防接种证"。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预防接种证原件或复印件 | |||
收托时全部查验入托体检表或入托婴幼儿"儿童保健记录"或"母子健康手册",对婴幼儿身体状况及过敏情况进行询问、登记。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婴幼儿保健记录或母子健康手册的原件或复印件。婴幼儿身体状况及过敏情况的登记记录 | |||||
10.2.2健康档案 | 每名婴幼儿具有健康档案,内容完整。包括:既往疾病史、过敏史、传染病患病及接触史、定期体检记录。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婴幼儿健康档案 | ||||
健康档案落实到实际工作,如过敏史在各班级有张贴。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或考核,保育人员熟悉班级儿童主要健康状况 | ||||||
10.2.3婴幼儿健康检查 | 督促家长定期(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婴幼儿每年2次、3岁以上幼儿每年1次)带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 |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 查阅资料:婴幼儿健康档案人员访谈;访谈保健人员了解儿童体检频次及要求 | ||||
健康档案中每次体检记录完整。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婴幼儿健康档案 | ||||||
10.2.4全日健康观察 | 做好婴幼儿晨检和班级全日健康观察,并做好登记,发现婴幼儿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完整记录。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婴幼儿全日健康观察记录 | ||||
婴幼儿出现特殊情况处理后,托育机构及时总结反思,完善相关联系和救助流程。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相关记录 | ||||||
10.2.5视力保护 | 做好婴幼儿的视力保护,2岁以下不宜接触屏幕,2岁以上限制屏幕时间。 | 现场查看 | 世界卫生组织《5岁以下儿童的身体活动,久坐行为和睡眠指南》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了解班级幼儿每日屏幕使用时间和频次 | ||||
10.2.6婴幼儿心理保健 | 健康档案中有"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筛查预警征"检查记录。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健康档案中有"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筛查预警征"检查记录 | ||||
有婴幼儿心理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 人员访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人员访谈:访谈保健医和保育人员,了解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的工作 | |||||
保育人员了解不同年龄段婴幼儿常见的异常行为。 | 人员访谈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关于班级婴幼儿常见的异常行为表现 | ||||||
10.3膳食营养 | 10.3.1婴幼儿食谱 | 【基本达到要求】自制餐的托育机构,根据婴幼儿营养需要,定期编制食谱;外送餐的托育机构,提供食谱。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食谱 | |||
10.3.2食物情况 | 【基本达到要求】膳食食物品种多样、食物量适宜。 | 查阅资料 | 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16年版 | 查阅资料:食谱 | ||||
10.3.3烹调方式 | 食物烹调方法以蒸、煮为主,少盐少油,软烂合适,食材加工大小等符合婴幼儿发育特点。 | 现场查看 | 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16年版 | 现场查看:婴幼儿的餐食 | ||||
10.3.4膳食调查 | 自制餐的托育机构,每季度至少有1次营养计算,根据营养计算结果,对食谱进行调整并严格执行食谱;外送餐的托育机构,定期对送餐公司的餐食材料、制作加工过程、食谱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营养计算相关资料或对送餐单位的相关内容抽查与改进记录现场查看 | ||||
自制餐的托育机构,营养计算结果符合婴幼儿营养需要,搭配合理;外送餐的托育机构,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营养计算相关资料或对送餐单位的相关内容抽查与改进记录 | |||||
10.4传染病管理 | 10.4.1卫生消毒 | 整体环境卫生整洁,有卫生检查记录。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卫生检查记录 | |||
各项预防性消毒工作登记完整,消毒方法、频次及时间符合要求。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消毒工作记录 | |||||
保育人员熟练掌握常见消毒剂配比和使用技能。 | 人员访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不同物品消毒时,消毒剂配比的比例 | |||||
10.4.2传染病防控 | 与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有传染病防控的有效沟通机制。 | 人员访谈 | 人员访谈:访谈卫生保健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的内容 | |||||
保育人员对传染病处理及应对办法熟练掌握。 | 人员访谈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不同物品消毒时,消毒剂配比的比例 | ||||||
10.4.3缺勤追踪 | 因病缺勤婴幼儿追踪记录完整,记录与考勤一致,有专人负责。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 | ||||
保育人员对婴幼儿缺勤处理方式熟悉清楚。 | 人员访谈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关于因病追踪的方法 | ||||||
10.4.4传染病处理 | 隔离室独立,且通风性好,有专用通道,有流动水装置,有应急处置的物品(口罩、一次性手套、体温计等)。 | 现场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现场查看 | ||||
传染病登记完整准确。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传染病登记 | ||||||
有婴幼儿常见传染病应急预案及上报流程。 |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 查阅资料:婴幼儿常见传染病应急预案及上报流程现场查看:在机构内部的相关位置张贴 | |||||
有符合机构实际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保育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 |||||
10.4.5婴幼儿健康证明 | 患传染病婴幼儿返回时须持医院的健康证明,并交托育机构保存,证明保存完整并与登记名单一一对应。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患传染病婴幼儿返回时的医院健康证明 | ||||
10.5常见病管理 | 10.5.1营养不良婴幼儿管理 | 对贫血、营养不良的婴幼儿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对贫血、营养不良的婴幼儿的登记记录 | |||
对应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检查频次,各次体检发现有贫血、营养不良的婴幼儿,及时登记。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对贫血、营养不良的婴幼儿的登记记录 | |||||
10.5.2超重和肥胖儿童管理 | 对超重肥胖的婴幼儿进行登记管理,与家长配合进行管理。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对超重、肥胖婴幼儿的登记、专案记录 | ||||
保育人员了解班级婴幼儿超重、肥胖情况,运动及饮食有相应照护。 | 人员访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对班级超重、肥胖婴幼儿的照护做法 | |||||
10.5.3过敏婴幼儿管理 | 对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婴幼儿进行登记。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对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婴幼儿的登记记录 | ||||
保育人员熟悉班级婴幼儿的食物过敏史或药物过敏史,有相应的照护服务。 | 人员访谈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班级婴幼儿药物和食物过敏的情况 | ||||||
10.5.4特殊疾病管理 | 对先天性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婴幼儿进行排查、登记。对于有以上疾病的婴幼儿,保健人员和保育人员熟悉正确的处理办法,且有日常观察记录。 | 查阅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 查阅资料: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婴幼儿的排查、登记记录人员访谈 | ||||
11养育支持 | 11.1与家长合作 | 11.1.1与家长签订协议 | 与家长签订协议,做好新生入托登记,了解婴幼儿的基本信息,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方法等。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与家长签订的协议 | ||
11.1.2家长的信息告知 | 通过多种方式(如家长手册、公示栏、微信公众号、与家长联系的APP等)主动让家长知晓:婴幼儿作息时间安排、餐点提供、活动开展等信息。 | 查阅资料 | 现场查看 | |||||
11.1.3家长沟通 | 每日入托时向家长询问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对于婴幼儿的特殊需求做好记录。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婴幼儿特殊需求的相关记录 | |||||
入托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如身体发烧、意外伤害等)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同时做好相关救助(如保育、医护)工作。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对婴幼儿出现身体发烧、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发现与救助的相关记录 | ||||||
每日离托时,向家长(或主要养护者)反馈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的进餐、如厕、睡眠、情绪状态等在托情况。 | 查阅资料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对于婴幼儿离托时与家长沟通内容 | ||||||
设有公开途径,供家长向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 | 现场查看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现场查看 | |||||
定期组织家长通过多种方式(如开放活动、亲子活动等)了解婴幼儿在托情况。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定期组织家长了解婴幼儿在托情况的相关资料 | |||||
11.1.4家庭育儿支持 | 通过多种方式(如讲座、科普资料推送等)向家长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根据家长需求提供个别化的咨询服务。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向家长提供育儿支持的相关资料 | |||||
11.1.5家长的参与 | 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家长会,向家长介绍托育计划、婴幼儿身心发展情况、保育照护工作,或回应家长咨询问题等。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家长会相关资料 | ||||
家长通过志愿活动(如家长助教等)辅助参与托育机构活动。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家长参与相关资料 | ||||||
选出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委员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 查阅资料人员访谈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家委会相关资料人员访谈:访谈托育负责人关于家长委员会的设置与工作开展情况 | |||||
11.1.6家长满意度 | 每半年进行1次家长满意度调查,家长满意率在85%及以上。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家长满意度调查资料 | |||||
11.2与社区联动 | 与社区联动 | 积极与社区联动,开放托育机构活动场地或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婴幼儿及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支持(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早期干预等)。 | 查阅资料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查阅资料:与社区联动相关资料 | |||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支持托育机构照护服务。 | 人员访谈 | 人员访谈:访谈保育人员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保育活动情况 | ||||||
加分项 | 个性化支持 | 结合地域特点和婴幼儿特点,利用自然材料或生活材料自制玩具,且玩教具安全、环保,促进婴幼儿个性化的发展。 | 现场查看 | 现场查看 | ||||
结合婴幼儿在托情况,与家长一起制作婴幼儿成长记录手册。 | 现场查看 | 查看资料:婴幼儿成长记录手册 | ||||||
对语言、动作、认知等方面发展明显低于生理年龄的婴幼儿,根据评估工具筛查结果,形成个性化的支持方案。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相关评估和支持方案的资料 | ||||||
为食物过敏婴幼儿提供过敏婴幼儿特需营养餐。 | 查阅资料 | 现场查看 | ||||||
辐射带动 | 机构在办托过程中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帮扶项目情况。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 | 例如,在对托育机构发展的帮扶等行业的贡献和社会公益等。 | ||||
机构荣誉 | 机构在办托过程中获得区级及以上国家党、政机关授予或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荣誉。 | 查阅资料 | 查阅资料 |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7] 中国营业学会《0~6个月婴儿喂养指南》,2015
[8] 中国营业学会《7~24月龄婴幼儿喂养指南》,2015
[9] 中国营业学会《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16
[10] 中国营业学会《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
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
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切实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统筹规划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做好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总体规划,确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将其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分批次开展培训工作。
二、建设培训资源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遴选一批基础较好的优质教材和课程资源,推进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相关教材建设,充分发挥高校、行业学(协)会和示范托育机构力量,开发高质量培训指导教材和资源库。
三、加强培训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机构加强监管,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形成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竞争管理机制。
附件:1.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
   2.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正在从事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二、培训方式
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三、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参训托育机构负责人端正办托思想,正确理解贯彻党和国家的托育服务方针政策;规范办托行为,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与能力;增强管理能力,能够科学组织与管理托育机构。
(一)端正办托思想
1.熟悉并执行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科学的儿童观、保育观。
(二)规范办托行为
1.理解托育机构管理岗位要求,能够建立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支持性环境,满足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需要。
(三)提升管理能力
1.规划托育机构发展,加强保育的组织与管理,增强对保育人员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引领托育机构质量提升。
2.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整合各方资源支持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向家长、社区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四、培训内容
(一)理论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婴幼儿喂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等相关政策文件。
2.职业道德。职业认同,岗位职责,行业规范,儿童权利,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心理健康知识。
3.专业理念。儿童观,保育观,与家庭、社区合作共育观念,医育结合理念。
4.规范发展。登记备案,托育服务协议签订,收托健康检查,收托信息管理,信息公示,机构发展规划,机构发展反思与改进。
5.卫生保健知识。室内外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用品、材料等卫生消毒,婴幼儿常见疾病、传染病、伤害的预防与控制,科学喂养与膳食添加,睡眠环境与照护,晨午检与全日健康观察,体格锻炼,心理行为保健,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6.安全防护。安全消防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场地设施,婴幼儿适龄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配备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处理。
7.保育管理。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知识,一日生活和活动安排与组织,生活与卫生习惯培养,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保育要点,户外活动要求与组织,游戏安排与组织,环境创设与利用。
8.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配备与资格要求,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人员职位晋升与工作激励,人员岗前培训与定期培训,人员安全与法治教育,人员专业发展规划,人员心理健康管理。
9.外部关系。家长会议、家长接待与咨询、家长委员会、家长开放日等与家庭合作相关的要求与策略,向家庭、社区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的内容与策略,配合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内容与要求。
(二)实践培训内容
1.机构规范设置。托育机构场地、建筑设计、室内外环境、设施设备、图书与游戏材料等规范设置的实践观摩与学习。
2.日常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健康管理、膳食管理、疾病防控、安全防护、人员管理、人员培训、财务管理、家长与社区联系等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定期报告,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3.保育活动组织。入托、晨检、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离托等一日生活安排与指导,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保育活动组织与指导,环境创设,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保育人员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4.应急管理训练。婴幼儿常见伤害急救基本技能,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消防、安全保卫等演练,突发意外伤害的处理程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五、培训原则
(一)岗位胜任原则
培训应以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要求为重点,通过系统培训引导与自主学习反思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托育机构负责人明晰岗位工作任务,具备胜任岗位职责的基本知识与能力。
(二)需求导向原则
培训应以托育机构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按需施教,优化培训内容,确保托育机构负责人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三)多元方式原则
培训可通过专题讲座、网络研修、研讨交流、案例分析、返岗实践等多元方式,借助互联网等手段,推动托育机构负责人理论学习和现场观摩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研修相结合,提高培训的便捷性、有效性。
六、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内容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附件2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正在从事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的保育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时间
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三、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参训保育人员熟悉托育服务法规与政策,树立法治意识与规范保育思想;学习保育工作的基本技能与方法,强化安全保育意识;掌握婴幼儿早期发展与回应性照护的知识与策略,提升科学保育素养。
(一)增强规范保育意识
1.熟悉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遵守保育人员岗位职责和基本规范;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认同感;树立正确的保育观念,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权利。
(二)掌握安全保育方法
1.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掌握婴幼儿卫生保健、生活照料等保育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操作规范。
(三)提升科学保育能力
1.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具备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能力,满足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的需要;
2.掌握与家庭及社区沟通合作的技巧,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及时进行专业反思。
四、培训内容
(一)理论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婴幼儿喂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等相关政策文件。
2.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责任,儿童权利保护,专业认同,人文素养,心理健康等。
3.专业理念。儿童观,保育观,医育结合理念等。
4.卫生保健知识。卫生与消毒,物品管理,生长发育监测,体格锻炼,心理行为保健,婴幼儿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信息收集。
5.安全防护。食品安全知识,环境与设施设备防护安全,婴幼儿常见伤害预防与急救,意外事故报告原则与流程等。
6.生活照料。各月龄营养与喂养要点,进餐照护,饮水照护,睡眠照护,生活卫生习惯培养,出行照护等。
7.早期发展支持。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知识,婴幼儿个体差异与支持,特殊需要婴幼儿识别与指导,活动设计与组织等。
8.沟通与反思。日常记录与反馈,与家庭、社区沟通合作,家庭、社区科学养育指导,保育实践反思等。
(二)实践培训内容
1.卫生消毒。活动室、卧室等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检查和预防性消毒,抹布、拖布等卫生洁具的清洗与存放,床上用品、玩具、图书、餐桌、水杯、餐巾等日常物品的清洁与预防性消毒。
2.健康管理。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运动和体格锻炼,健康行为养成,计划免疫宣传与组织等。
3.疾病防控。发热、呕吐、腹泻、惊厥、上呼吸道感染等常见疾病的识别、预防与护理,手足口、疱疹性咽炎、水痘、流感等婴幼儿常见传染病的识别、报告与隔离,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婴幼儿的登记和保育护理。
4.安全防护。窒息、跌倒伤、烧烫伤、溺水、中毒、异物伤害、动物致伤、道路交通伤害等常见伤害急救技能,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逃生流程与演练,火灾、踩踏、暴力袭击等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理。
5.饮食照护。膳食搭配,辅食添加,喂养方法,进餐环境创设,进餐看护与问题识别,独立进餐、专注进食、不挑食等饮食习惯培养,辅助婴幼儿水杯饮水等。
6.睡眠照护。睡眠环境创设,困倦信号识别,睡眠全过程观察、记录与照护;规律就寝、独立入睡等睡眠习惯培养,睡眠问题的识别与应对,婴幼儿睡眠的个别化照护等。
7.清洁照护。刷牙、洗手、洗脸、漱口和擦鼻涕等盥洗的方法,便器的使用方法,尿布/纸尿裤/污染衣物的更换,便后清洁的方法,如厕习惯培养,婴幼儿大、小便异常的处理等。
8.活动组织与支持。一日生活和活动的安排,生活和活动环境的创设与利用,活动材料的配备,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婴幼儿行为观察与分析,婴幼儿需求的识别与回应等。
五、培训原则
(一)岗位胜任原则
培训应以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岗位要求为重点,通过系统培训引导与自主学习反思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保育人员明晰岗位工作任务,具备胜任岗位职责的基本知识与能力。
(二)需求导向原则
培训应以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在保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按需施教,优化培训内容,确保保育人员所学即所需、所学即所用、学用相长。
(三)多元方式原则
培训应通过专题讲座、网络研修、研讨交流、案例分析、返岗实践等多元方式,借助互联网等手段,推动托育机构保育人员理论学习和实践观摩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研修相结合,提高培训实效性。
六、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内容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
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推动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大纲。
二、本大纲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四、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儿童。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权利。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全面发展。
(二)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做好托育机构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
(三)积极回应。提供支持性环境,敏感观察婴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
(四)科学规范。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二章 目标与要求
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保育重点应当包括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
一、营养与喂养
(一)目标。
1.获取安全、营养的食物,达到正常生长发育水平;
2.养成良好的饮食行为习惯。
(二)保育要点。
1.7-12个月
(1)继续母乳喂养,不能继续母乳喂养的婴儿使用配方奶喂养。
(2)及时添加辅食,从富含铁的泥糊状食物开始,遵循由一种到多种、由少到多、由稀到稠、由细到粗的原则。辅食不添加糖、盐等调味品。
(3)每引入新食物要密切观察婴儿是否有皮疹、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
(4)注意观察婴儿所发出的饥饿或饱足的信号,并及时、恰当回应,不强迫喂食。
(5)鼓励婴儿尝试自己进食,培养进餐兴趣。
2.13-24个月
(1)继续母乳或配方奶喂养,可以引入奶制品作为辅食,每日提供多种类食物。
(2)鼓励和协助幼儿自己进食,关注幼儿以语言、肢体动作等发出进食需求,顺应喂养。
(3)培养幼儿使用水杯喝水的习惯,不提供含糖饮料。
3.25-36个月
(1)每日提供多种类食物。
(2)引导幼儿认识和喜爱食物,培养幼儿专注进食习惯、选择多种食物的能力。
(3)鼓励幼儿参与协助分餐、摆放餐具等活动。
(三)指导建议。
1.制定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与年龄发育特点相适应的食物,规律进餐,为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2.为婴幼儿创造安静、轻松、愉快的进餐环境,协助婴幼儿进食,并鼓励婴幼儿表达需求、及时回应,顺应喂养,不强迫进食。
3.有效控制进餐时间,加强进餐看护,避免发生伤害。
二、睡眠
(一)目标。
1.获得充足睡眠;
2.养成独自入睡和作息规律的良好睡眠习惯。
(二)保育要点。
1.7-12个月?
(1)识别婴儿困倦的信号,通过常规睡前活动,培养婴儿独自入睡。
(2)帮助婴儿采用仰卧位或侧卧位姿势入睡,脸和头不被遮盖。
(3)注意观察婴儿睡眠状态,减少抱睡、摇睡等安抚行为。
2.13-24个月
(1)固定幼儿睡眠和唤醒时间,逐渐建立规律的睡眠模式。
(2)坚持开展睡前活动,确保幼儿进入较安静状态。
(3)培养幼儿独自入睡的习惯。
3.25-36个月
(1)规律作息,每日有充足的午睡时间。
(2)引导幼儿自主做好睡眠准备,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
(三)指导建议。
1.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和设施,温湿度适宜,白天睡眠不过度遮蔽光线,设立独立床位,保障安全、卫生。
2.加强睡眠过程巡视与照护,注意观察婴幼儿睡眠时的面色、呼吸、睡姿,避免发生伤害。
3.关注个体差异及睡眠问题,采取适宜的照护方式。
三、生活与卫生习惯
(一)目标。
1.学习盥洗、如厕、穿脱衣服等生活技能;
2.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二)保育要点。
1.7-12个月?
(1)及时更换尿布,保持臀部和身体干爽清洁。
(2)生活照护过程中,注重与婴儿互动交流。
(3)识别及回应婴儿哭闹、四肢活动等表达的需求。
2.13-24个月
(1)鼓励幼儿及时表达大小便需求,形成一定的排便规律,逐渐学会自己坐便盆。
(2)协助和引导幼儿自己洗手、穿脱衣服等。
(3)引导和帮助幼儿学会咳嗽和打喷嚏的方法。
3.25-36个月
(1)培养幼儿主动如厕。
(2)引导幼儿餐后漱口,使用肥皂或洗手液正确洗手,认识自己的毛巾并擦手。
(3)鼓励幼儿自己穿脱衣服。
(三)指导建议。
1.保持生活场所的安全卫生,预防异物吸入、烧烫伤、跌落伤、溺水、中毒等伤害发生。
2.在生活中逐渐养成婴幼儿良好习惯,做好回应性照护,引导其逐步形成规则和安全意识。
3.注意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用眼习惯,限制屏幕时间。
4.注意培养婴幼儿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预防龋齿。
5.在各生活环节中,做好观察,发现有精神状态不良、烦躁、咳嗽、打喷嚏、呕吐等表现的婴幼儿,要加强看护,必要时及时隔离,并联系家长。
四、动作
(一)目标。
1.掌握基本的大运动技能;
2.达到良好的精细动作发育水平。
(二)保育要点。
1.7-12个月
(1)鼓励婴儿进行身体活动,尤其是地板上的游戏活动。
(2)鼓励婴儿自主探索从躺位变成坐位,从坐位转为爬行,逐渐到扶站、扶走。
(3)提供适宜的玩具,促进抓、捏、握等精细动作发育。
2.13-24个月
(1)鼓励幼儿进行形式多样的身体活动,为幼儿提供参加爬、走、跑、钻、踢、跳等活动的机会。
(2)提供多种类活动材料,促进涂画、拼搭、叠套等精细动作发育。
(3)鼓励幼儿自己喝水、用小勺吃饭、自己翻书等。
3.25-36个月
(1)为幼儿提供参加走直线、跑、跨越低矮障碍物、双脚跳、单足站立、原地单脚跳、上下楼梯等活动的机会。
(2)提供多种类活动材料,促进幼儿搭建、绘画、简单手工制作等精细动作发育。
(3)鼓励幼儿自己用水杯喝水、用勺吃饭、协助收纳等。
(三)指导建议。
1.在各个生活环节中,创造丰富的身体活动环境,确保活动环境和材料安全、卫生。
2.充分利用日光、空气和水等自然条件,进行身体锻炼,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3.安排类型丰富的活动和游戏,并保证每日有适宜强度、频次的大运动活动。做好运动中的观察及照护,避免发生伤害。
4.关注患病婴幼儿。处于急慢性疾病恢复期的婴幼儿,及时调整活动强度和时间;发现运动发育迟缓婴幼儿,给予针对性指导,及时转介。
五、语言
(一)目标。
1.对声音和语言感兴趣,学会正确发音;
2.学会倾听和理解语言,逐步掌握词汇和简单的句子;
3.学会运用语言进行交流,表达自己的需求;
4.愿意听故事、看图书,初步发展早期阅读的兴趣和习惯。
(二)保育要点。
1.7-12个月
(1)经常和婴儿说话,引导其对发音产生兴趣,模仿和学习简单的发音。
(2)向婴儿复述生活中常见物品和动作,帮助其逐渐理解简单的词汇。
(3)引导婴儿使用简单的声音、表情、动作、语言表达自己的需求。
(4)为婴儿选择合适的图画书,朗读简单的故事或儿歌。
2.13-24个月
(1)培养幼儿正确发音,逐步将语言与实物或动作建立联系。
(2)鼓励幼儿模仿和学习使用词语或短句表达自己的需求。
(3)引导幼儿学会倾听并乐意执行简单的语言指令,积极使用语言进行交流。
(4)提供机会让幼儿多读绘本、多听故事、学念儿歌。
3.25-36个月
(1)指导幼儿正确地运用词语说出简单的句子。
(2)鼓励幼儿用语言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
(3)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幼儿多听、多看、多说、多问、多想,谈论生活中的所见所闻。
(4)培养幼儿阅读的兴趣和能力,学讲故事、学念儿歌。
(三)指导建议。
1.创设丰富和应答的语言环境,提供正确的语言示范,保持与婴幼儿的交流与沟通,引导其倾听、理解和模仿语言。
2.为不同月龄婴幼儿提供和阅读适合的儿歌、故事和图画书,培养早期阅读兴趣和习惯。
3.关注语言发展迟缓的婴幼儿,并给予个别指导。
六、认知
(一)目标。
1.充分运用各种感官探索周围环境,有好奇心和探索欲;
2.逐步发展注意、观察、记忆、思维等认知能力;
3.学会想办法解决问题,有初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二)保育要点。
1.7-12个月
(1)提供有利于视、听、触摸等材料,激发婴儿的观察兴趣。
(2)鼓励婴儿调动各种感官,感知物体的大小、形状、颜色、材质等。
(3)引导婴儿观察周围的事物,模仿所看到的某些事物的声音和动作。
2.13-24个月
(1)引导幼儿运用各种感官探索周围环境,逐步发展注意、记忆、思维等认知能力。
(2)鼓励幼儿辨别生活中常见物体的大小、形状、颜色、软硬、冷热等明显特征。
(3)鼓励幼儿在操作、摆弄、模仿等活动中想办法解决问题。
3.25-36个月
(1)引导幼儿运用各种感官反复持续探索周围环境,逐步巩固和加深对周围事物的认识。
(2)启发幼儿观察辨别生活中常见物体的特征和用途,进行简单的分类,并感受生活中的数学。
(3)培养幼儿在感兴趣的事情上能够保持一定的专注力。
(4)通过各种游戏和活动,鼓励幼儿主动思考、积极提问并大胆猜想,激发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三)指导建议。
1.创设环境,促进婴幼儿通过视、听、触摸等多种感觉活动与环境充分互动,丰富认识和记忆经验。
2.保护婴幼儿对周围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耐心回应婴幼儿的问题,鼓励自己寻找答案。
3.在确保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婴幼儿的主动探索。
七、情感与社会性
(一)目标。
1.有安全感,能够理解和表达情绪;
2.有初步的自我意识,逐步发展情绪和行为的自我控制;
3.与成人和同伴积极互动,发展初步的社会交往能力。
(二)保育要点。
1.7-12个月
(1)观察了解不同月龄婴儿的需要,把握其情绪变化,尊重和满足其爱抚、亲近、搂抱等情感需求。
(2)引导婴儿理解和辨别高兴、喜欢、生气等不同情绪。
(3)敏感察觉婴儿情绪变化,理解其情感需求并及时回应。
(4)创设温暖、愉快的情绪氛围,促进婴儿交往的积极性。
2.13-24个月
(1)引导幼儿用表情、动作、语言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情绪。
(2)培养幼儿愉快的情绪,及时肯定和鼓励幼儿适宜的态度和行为。
(3)拓展交往范围,引导幼儿认识他人不同的想法和情绪。
(4)引导幼儿理解并遵守简单的规则。
3.25-36个月
(1)谈论日常生活中幼儿感兴趣的人和事,引导其通过语言和行为等方式表达情绪情感。
(2)鼓励幼儿进行情绪控制的尝试,指导其学会简单的情绪调节策略。
(3)创设人际交往的机会和条件,使幼儿感受与人交往的愉悦。
(4)帮助幼儿理解和遵守简单的规则,初步学习分享、轮流、等待、协商,尝试解决同伴冲突。
(三)指导建议。
1.观察了解每个婴幼儿独特的沟通方式和情绪表达特点,正确判断其需求,并给予及时、恰当的回应。
2.与婴幼儿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使其有安全感。
3.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动常规,开展规则游戏,帮助婴幼儿理解和遵守规则,逐步发展规则意识,适应集体生活。
4.创造机会,支持婴幼儿与同伴和成人的交流互动,体验交往的乐趣。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一、托育机构是实施保育的场所,应当提供健康、安全、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
二、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保育的组织与管理,指导、检查和评估保育人员的工作。
三、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是保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和活动组织,主动了解和满足婴幼儿不同的发展需求,平等对待每一个婴幼儿,呵护婴幼儿健康成长。
四、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五、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注意防范和避免伤害,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六、托育机构应当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充分整合各方资源支持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向家庭、社区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提高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写了《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我委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儿童伤害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等,组织编写了《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伤害是儿童面临的重要健康威胁,造成了沉重的疾病负担。婴幼儿伤害的发生与其自身生理和行为特点、被照护情况、环境等诸多因素有关。常见的伤害类型包括窒息、跌倒伤、烧烫伤、溺水、中毒、异物伤害、道路交通伤害等。大量证据表明,伤害不是意外,可以预防和控制。
 托育机构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健康,切实做好伤害防控工作,建立伤害防控监控制度,制定伤害防控应急预案,重点开展五方面工作:第一,根据现有法律和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细化安全防护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第二,排查并去除托育机构内环境安全隐患,提升环境安全水平。第三,规范和加强对婴幼儿的照护。第四,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家长以及幼儿的伤害预防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配备基本的急救物资。
 本指南主要针对窒息、跌倒伤、烧烫伤、溺水、中毒、异物伤害、道路交通伤害等3岁以下婴幼儿常见的伤害类型,为托育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在安全管理、改善环境、加强照护等方面开展伤害预防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
 一、婴幼儿窒息预防 
 窒息是指呼吸道内部或外部障碍引起血液缺氧的状态。常见的婴幼儿窒息原因包括被床上用品、成人身体、塑料袋等罩住口鼻;吸入和咽下食物、小件物品、呕吐出的胃内容物等阻塞气道;绳带等绕颈造成气道狭窄;长时间停留在密闭空间导致缺氧等。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窒息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环境和娱乐运动设备导致窒息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睡眠、喂养照护与管理;婴幼儿服饰、玩具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窒息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改善环境。
 1.将绳带、塑料袋、小块食物、小件物品等可造成婴幼儿绕颈或窒息的物品放在婴幼儿不能接触的位置。
 2.使用玩具、儿童用品等前后,检查有无零件、装饰物、扣子等破损、脱落或丢失。
 3.排除护栏、家具、娱乐运动设备中可能卡住婴幼儿头颈部的安全隐患。
 4.在橱柜、工具房等密闭空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婴幼儿进入。
(三)加强照护。
 1.婴幼儿睡眠时,检查其口鼻是否被床上用品、衣物等覆盖,并及时清除。
 2.不喂食易引起窒息的食物;婴幼儿进食时保持安静,避免跑跳、打闹等行为。
 3.婴幼儿在娱乐运动设备上玩耍时,加强看护,避免拉绳、网格等造成窒息。
 二、婴幼儿跌倒伤预防
 跌倒伤是指一个人因倒在地面、地板或其他较低平面上的非故意事件造成的身体损伤。常见的婴幼儿跌倒伤原因包括:滑倒;从家具、楼梯或娱乐运动设备上跌落;从阳台坠楼等。婴幼儿正处于运动能力的发展过程中,跌倒较常见,托育机构应加强防护,预防婴幼儿跌倒伤。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跌倒伤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相关条文;婴幼儿生活环境和娱乐运动设备跌倒伤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玩耍娱乐、上下楼、睡眠等活动的安全照护与管理;婴幼儿服饰、玩具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跌倒伤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改善环境。
 1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清除可能绊倒婴幼儿的家具、电线、玩具等物品。 
 2.楼梯处装有楼梯门,确保婴幼儿不能打开。
 3.规范安装娱乐运动设备,设备周围地面使用软质铺装。
 4.婴幼儿床有护栏。
 5.在窗户、楼梯、阳台等周围不摆放可攀爬的家具或设施。
 6.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家具选择圆角或使用保护垫。
(三)加强照护。 
 1.工作人员与家长沟通,为婴幼儿选择适宜活动的鞋、衣服等服饰。 
 2.为婴幼儿换尿布、衣物时,工作人员应专心看护,始终与其保持近距离,中途不能离开。
 3.婴幼儿使用娱乐运动设备过程中或上下楼梯时,工作人员应加强看护,与其保持较近距离并确保婴幼儿在视线范围内。
 4.婴幼儿玩耍运动前,对玩耍运动环境、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
三、婴幼儿烧烫伤预防
烧烫伤是由热辐射导致的对皮肤或者其他机体组织的损伤,包括皮肤或其他组织中的部分或全部细胞因热液(烫伤)、热的固体(接触烧烫伤)、火焰(烧伤)等造成的损伤以及由放射性物质、电能、摩擦或接触化学物质造成的皮肤或其他器官组织的损伤。常见的婴幼儿烧烫伤原因包括热粥、热水等烫伤,取暖设备等烫伤,蒸汽高温等烫伤,火焰烧伤等。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烧烫伤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相关条文;婴幼儿生活环境烧烫伤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进食、玩耍娱乐、洗浴清洁等活动照护与管理;婴幼儿玩具用品、电器、取暖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烧烫伤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改善环境。
 1.设置热水器出水最高温度应低于45摄氏度。
 2.设置专门区域存放热水、热饭菜、温奶器、消毒锅等物品,专用房间放置开水炉,并设置防护措施防止婴幼儿接触;使用门栏或护栏等防止婴幼儿误入厨房、浴室等可能造成烧烫伤的区域。
 3.桌子、柜子不使用桌布等覆盖物,以避免婴幼儿拉扯桌布,热源物倾倒、坠落。
 4.化学用品、打火机、火柴等物品专门保管并上锁;不使用有明火的蚊香驱蚊。
(三)加强照护。 
 1.婴幼儿饮食、盥洗前检查温度。
 2.加热、取放热物时观察周围有无婴幼儿,避免因碰撞、泼洒造成烫伤。
 3.安全使用暖水袋等可能造成婴幼儿烫伤的用品。
    四、婴幼儿溺水预防
 溺水为一个因液体进入而导致呼吸损伤的过程。常见的婴幼儿溺水地点包括:浴缸、水盆、水桶等室内设施;池塘、游泳池等室外场所。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溺水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环境溺水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洗浴清洁、玩耍等活动照护与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溺水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改善环境。 
 1.托育机构内的池塘、沟渠、井、鱼缸、鱼池、涉水景观等安装护栏、护网。
 2.水缸、盆、桶等储水容器加盖,并避免婴幼儿进入储水容器所在区域。使用完水池、浴缸、盆、桶后及时排水。
(三)加强照护。
 1.保持婴幼儿在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避免婴幼儿误入盥洗室、厨房、水池边等有水区域。
 2.婴幼儿在水中或水边时,工作人员应专心看护,始终与其保持近距离,中途不能离开。
 五、婴幼儿中毒预防
 中毒是指因暴露于一种外源性物质造成细胞损伤或死亡而导致的伤害。常见的毒物包括: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有毒植物、有毒气体等。本指南的中毒指急性中毒,不包括慢性中毒。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中毒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环境中毒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安全用药;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中毒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改善环境。
 1.将药物、日用化学品等存放在婴幼儿无法接触的固定位置。
 2.规范使用消毒剂、清洁剂。
 3.使用煤火取暖的房间应有窗户、风斗等通风结构,并保证正常工作;正确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气热水器。
 4.托育机构内不种植有毒植物,不饲养有毒动物。
(三)加强照护。 
 1.玩具及生活用品应安全无毒,同时工作人员要关注婴幼儿的啃咬行为,避免婴幼儿因啃咬而导致中毒。
 2.避免有毒食物引起婴幼儿中毒,例如有毒蘑菇、未彻底加热煮熟的扁豆等。
 六、婴幼儿异物伤害预防
 异物伤害是指因各种因素导致异物进入体内,并对机体造成一定程度损伤,出现了各种症状和体征,如食道穿孔、气道梗阻、脑损伤等。婴幼儿异物伤害多因异物通过口、鼻、耳等进入身体造成损伤,常见的异物包括:食物、硬币、尖锐异物、电池、小磁铁、气球、玩具零件及碎片等。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异物伤害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环境异物伤害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饮食、玩耍等活动照护与管理;婴幼儿食物、玩具、儿童用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异物伤害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改善环境。 
 1.将硬币、电池、小磁铁、装饰品(例如项链、皮筋、耳环等)、文具(例如笔帽、别针)等小件物品放置在婴幼儿接触不到的区域。
 2.使用玩具、儿童用品等前后,检查有无零件、装饰物、扣子等破损、脱落或丢失。
 3.定期检查家具、娱乐运动设备有无易掉落的零件、装饰物(例如螺丝钉、螺母等),并固定。 
(三)加强照护。
 1.及时收纳可能被婴幼儿放入口、鼻、耳等身体部位的小件物品。
 2.及时制止婴幼儿把硬币、电池等小件物品放入口、鼻、耳等身体部位的行为。
 3.选择适龄玩具,不提供含有小磁铁、小块零件的玩具。
 4.不提供易导致异物伤害的食物,如含有鱼刺、小块骨头的食物。
 七、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预防
 道路交通伤害是指道路交通碰撞造成的致死或非致死性损伤。道路交通碰撞是指发生在道路上至少牵涉一辆行进中车辆的碰撞或事件。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的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托育机构车辆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携带婴幼儿出行安全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内车辆行驶、停放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婴幼儿出行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儿童安全座椅安全使用要求;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改善环境。 
 1 .托育机构内将婴幼儿活动区域与车辆行驶和停靠区域隔离。
 2.托育机构出入口设立专门安全区域。
 3.托育机构出入口与道路间设置隔离设施。
 (三)加强照护。
 1.携带婴幼儿出行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2.携带婴幼儿出行时,密切看管并限制婴幼儿随意活动。
 3.携带婴幼儿出行时,给婴幼儿穿戴有反光标识的衣物。
 4.婴幼儿乘坐童车出行时,规范使用童车安全带。 
 八、其他伤害预防
 除上述伤害类型以外,还要注意动物伤、锐器伤、钝器伤、冻伤、触电等其他类型伤害的预防控制。托育机构应针对本地区3岁以下婴幼儿实际面临的伤害问题,开展伤害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九、婴幼儿伤害紧急处置提示
 1.日常加强工作人员的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基本急救技能。
 2.发生严重婴幼儿伤害时,立即呼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期间,密切关注婴幼儿的生命体征,在掌握急救技能的前提下先予以现场急救。
 3.非严重婴幼儿伤害可先自行处置,并根据伤害情况决定是否送医。
 4.通知监护人。
 附件:托育机构急救物资配置建议 
  
托育机构急救物资配置建议
 1.消毒物品:碘伏或碘伏棉签,酒精或酒精棉片,生理盐水或生理盐水湿巾、消毒湿巾。 
 2.包扎固定物品:纱布绷带,医用胶带,三角巾,有条件可配备自粘绷带、止血带、网状弹力绷带、不同型号夹板等。 
 3.敷料:医用无菌纱布(大方纱、小方纱)、创可贴、干净方巾、棉签。 
 4.器械:医用剪刀、镊子、体温计、一次性无菌手套、安全别针。 
 5.常用药:退热药、抗生素软膏、补液盐、抗过敏药。 
 6.其他:手电筒、急救手册、急救电话卡、紧急联系卡、急救毯、冰袋、退热贴;有条件可配备转运婴幼儿用的担架或平板。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 ),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创建范围
示范城市创建以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每2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城市不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三、创建内容
(一)完善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运营方式等。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加强组织实施,方案含金量及实施的情况将作为考评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二)扩大服务供给。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婴幼儿入托率、千人口托位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推动创新融合。深化医育有机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托育机构平台化发展。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四)完善监管服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口碑好,婴幼儿家庭满意程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要把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制定创建方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评估内容,建立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党委政府重视程度高、工作基础条件好、创新意识强、群众需求大的城市进行申报。
(三)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创建活动全过程的调研指导,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生命力。认真总结示范城市的经验做法,鼓励因地制宜、创新发展,加强宣传与推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第一批示范城市评选工作。2021年9月30日前,将创建活动方案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9月30日前,将推荐的示范城市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年底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命名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1〕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17日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
托育建设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聚焦"一老一小"领域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养老、托育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重点难点问题,补齐养老托育短板弱项。李克强总理要求发展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一老一小"服务。"十三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 号)等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为长期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
人口老龄化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十四五"时期我国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需求更为迫切。主要表现为,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2020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6亿,今后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将以每年约1000万人的速度增长,高龄和失能失智老人数量不斷增多,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经济负担、婴幼儿照护和女性职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因素已成为影响生育的重要因素,而当前托育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既面临需求不断扩大、投资快速增长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设施缺口大、运营成本高、人才供给不足等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迈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阶段,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贯彻落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任务要求的具体实践,对于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深化养老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促进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进一步改眷养老、托育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充分考虑本地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人口和半径等情况,优化资源配置,统筹"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推动人民群众就近就便享受服务。
2.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虑。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补齐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设施建设短板。引导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
3.坚持地方为主,中央支持。地方履行发展"一老一小"服务的主体责任。中央预算内投资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地方真抓实干。
4.坚持改革创新,整体推进。创新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以投资换机制,带动地方制定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三、建设任务和建设标准
(一)建设任务。
1.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建设连锁化、标准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照护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二是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能力和消防安全能力,强化对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三是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发展养老,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2.托育服务体系。一是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建设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二是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机构发晟普惠托育服务,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3.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一是支持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晟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是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公园、图书馆、绿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
4.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统筹实施。
(二)建设标准。
各地要科学规划公办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依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以及"十四五"托育机构建设指导指南等,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避免铺张浪费、贪大求洋。
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可参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相关规定,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可参考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版)、《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项目遴选要求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项目遴选过程中优先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并积极向脱贫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重点地区倾斜。同时,还要符合以下项目建设和测算要求。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支持多个公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单个机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床位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床均面积控制在3040平方米之间,投资按每床位12万元测算,不足12万元的按实际计算。
2.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是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床均面积在42.5-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平方米以内,每张养老床位床均投资按15万元测算,不足15万元的按实际计算。二是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改造提升。对已建成但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改造,配备消防器材,改造安全疏散设施、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按"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测算,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社区、医养、旅居、培疗转型养老"4类项目:
1.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夯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2.支持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长期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专业护理人才培养储备,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建设项目原则上床位数应在50张及以上,床均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间,床位数可根据老年人需求或机构实际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可同时申请设备
3.支持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结合各地区资源禀赋状况,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畅通全国普惠旅居养老服务。
4.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享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提出,通过改革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加快转型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支持转向健康养老等新兴服务业。《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进一步明确将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改革的主要方向。按照以上文件要求,对于中央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项目,可通过完成"先接后交"手续,视同资产承接方已具备项目产权或使用权,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同时,对于完成资产交接、前期手续完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要求的地方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项目,成熟一批、储备一批,积极纳入支持范围。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支持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十四五"期间将根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建设标准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培育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原则上单个机构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
(五)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项目。
支持纳入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范围的城市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项目建成后应向所在地全体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或普惠性服务,营利性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重点支持能够补短板、强弱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项目建设,单项投资较小的一般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资金安排
(一)资金渠道。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逐年安排,滚动实施。建设任务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地方政府、项目单位等要发挥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布局支持省、市级(含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摆脱贫困的县"设立五年过渡期"的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县级及以下重点支持832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片区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目除外)。其中,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于南疆四地州、涉藏地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改造、应急救援设备配置项目。按照"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原则构建覆盖全国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地级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建和改扩建等过程中,可在同步改造和拓展现有服务设施基础上,成立市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并可申请100万元应急救援设备包,用于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和相关物资,每个项目仅限申请一个设备包且设备包不能单独申请。
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万元的标准支持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3.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托位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决。对于南疆四地州、涉藏地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4.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5.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类单体项目补助上限按2000万元控制,对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类单体项目补助限按1000万元控制。原则上每个示范城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1亿元,可以分年度安排。
(三)资金下达方式。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下达的方式安排。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改造提升项目、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安排。
六、创新机制
(一)鼓励制定并承诺实施一揽子解决方案。各地要统一规划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区分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对于基本养老服务明确受益范围和基础标准,体现政府责任;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提出发展目标,加大对社会力量的支持,谋划一批普惠养老和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明确项目的类型、规模、融资方式、服务人群及计划开工时间等内容,扩大有效供给;引导社会力量提供适老化技术和产品,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普惠养老、普惠托育参与城市要出台政策支持包,与参加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城企联动具体项目,保障参加主体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并明确参加主体责任。各地加强对整体解决方案的组织实施,列入方案的项目可集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二)鼓励明确项目运行方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托育项目要"软""硬"结合,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行,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项目建设,鼓励在项目实施前形成项目运行方案,明确服务对象、内容、价格、模式以及人员、资金、设备设施保障等,确保项目建成后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三)鼓励培育运营能力强的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开展运营能力评价等方式,支持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龙头机构,推动提升服务质量。
(四)引进金融机构降低企业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对普惠养老、普惠托育企业和机构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充分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对普惠养老、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降低企业和机构建设运营成本。引导战略合作机构积极对接项目,并针对性开展金融产品创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负责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养老、托育设施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二)严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俾法规,加强设施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保证建设质量。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跟进掌握项目后续运营情况,适时组织项目调研、评估工作。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托育服务政策措施,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要管好用好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功能。要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增加人力资源供给,健全服务规范,保障运行经费,发挥项目建设效益。
(四)加强监督评估。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实行实施方案公开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开。对于切块、打捆方式下达的非涉密投资计划,各地要将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非涉密敏感的投资计划按规定予以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督查,推动开展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妇联:
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决定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围绕做好"六稳"工作,服务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人才。
(二)目标任务。2020年至2022年,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务人员500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200万人次以上;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在全国建成10个以上国家级(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标准、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不断提升康养培训基础能力。
二、健全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体系
(三)建立康养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立以地方政府为工作主体,有关部门协调支持,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为实施载体,适应康养服务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行康养服务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康养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培训实训机构。扩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招生和培养规模,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类人员开展培养培训。
(四)全面提升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强化康养服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综合职业素质培养,并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和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加强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饮食起居照料、生活家务料理、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护、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五)健全康养服务培训标准体系。按照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最新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开展培训。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和就业经历,开发全面系统、简便可行的培训课程。对基础性、易操作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发通用速成教材,帮助入职者尽快掌握职业技能要求。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能课程体系。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校企合作,推行"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
(六)大力培育康养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支持健康照护、养老、家政、托育服务等企业发展,推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探索以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等,打造培训实训体系,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公共营养保健等相关专业,强化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训,加强高层次、综合性专业人才培养。
三、促进康养服务人员职业发展
(七)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紧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强康养服务新职业和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做好康养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畅通从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到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职业发展通道,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对经评价认定合格的,纳入证书查询系统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推进评价认定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为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使用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要严格证书管理,加强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防止乱发证和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
(八)加强康养服务人员激励保障。加大康养服务人员的激励力度,强化政府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职业吸引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可适当向康养服务人员倾斜。鼓励市场主体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和服务内容、时间、难易等挂钩机制,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鼓励家政服务员通过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记录,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关心关爱,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广泛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并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组织开展面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将有关康养服务类职业(工种)作为竞赛项目,引导和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从事康养相关职业。推动世界技能大赛健康和社会照护等项目的竞赛标准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和课程,促进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培养质量和水平。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地方政府主导,人社、民政、财政、商务、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培训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加强康养服务人员信息信用管理。要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步进行部署、落实、督导和考核。各地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养培训工作。上述两项具体培训任务由各省(区、市)按2019年底当地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占全国总数比例确定。
(十一)加大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各地要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按规定落实好生活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十二)加大宣传和推动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培训计划和从业人员待遇政策解读服务。创新方式和手段,开展宣传服务周(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12333"热线、上门宣传、发放政策宣传页、张贴宣传海报、投放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要注重培育全国知名劳务输出地,打造康养服务人员劳务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选树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不断增强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岗位吸引力,鼓励引导更多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