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计划生育违法失信对象进行惩戒的实施意见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08-25                   

   

 

各镇(街道)卫计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文明办〔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33号)、《关于对计划生育违法失信对象进行惩戒的实施意见》(衡卫发〔2017116号)违法失信人员惩戒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人口形势有所缓解,但总量大、结构不优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坚持“三个不变、四个到位”的基本国策没有变,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较高,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问题相互交织,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长期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省市的部署上来,整合资源,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适应新形势的计划生育征信体系,维护正常计划生育秩序,助推诚信社会建设。以国家提出的“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为原则,建立计划生育依法治理为目标,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实施必要的制约,惩戒一例,教育一片,震慑一方,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公平、有序的生育环境,对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列为计划生育失信对象,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一)当事人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法移送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性质严重,拒不整改、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职责分工

1、严格适用对象进入。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2、深化公开公示制度。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失信对象信息通过政府党政门户网、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依法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3、切实落实惩戒措施。人民法院对适用对象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财产报告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

4、建立修复退出机制。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同区人民法院制定计划生育信用修复措施,及时将已履行义务或完成整改的当事人有关不良信用信息予以修正,依规解除限制消费令,退出征信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诚信政府,构建计划生育征信体系是依法治区的重要举措,区人民法院、卫生计生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联动。区法院、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会商制度,定期沟通、协商和通报工作情况,强化行政监管约束和协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公告和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对计划生育实施社会征信管理的意义、内容和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考核。区人民法院、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定期向区委、区政府通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工作效果明显的,予以表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扣分通报。

 

 

                                                          衡阳市蒸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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