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务实推进,全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03-08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将促进计划生育事业转型发展。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行汇报一下自己的肤浅认识和建议,敬请批评指正。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  

根据20163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0211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之后,分别于2007929日、2010729日、2012331日、2015123日进行了四次修正。

今天,主要解答本次修正的十五个问题。  

1.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经过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2.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亲生子女是指与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3.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 对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要求有何变化?  

删除了原《条例》中提倡“放置宫内节育器”(即上环)、“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的规定,但从保护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包括上环、结扎、皮埋等。工作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宣传不同避孕措施的特点,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5. 还能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吗?      

因实际工作中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对违法生育的遏制作用有限,却为少数地方“放水养鱼”提供了依据,故《条例修正案》取消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有权责令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人员限期终止妊娠,但不能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6. 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等实施恢复生育手术是否还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条例修正案》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实施恢复生育手术需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到指定机构施术的限制。因此,《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及接受其他恢复生育手术,无需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也无需到指定的机构施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施术即可。

7.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谁支付?      

为了鼓励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自觉终止妊娠,《条例修正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的规定,《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按照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渠道支付。即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即原来的免费手术渠道。    

8. 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孕产妇时,是否要查验生育证?      

按照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要求,《条例修正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因此,《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不需要再查验生育证,但是应按照“实时通”的相关规定,在“实时通”中录入孕产妇的相关信息。

9. 还有晚婚晚育假吗?      

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而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故《条例修正案》相应取消了原《条例》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虽然晚婚晚育假取消了,但《条例修正案》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都给予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61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    

10.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家庭还可以继续享受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操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照之前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包括20151231日前生育的),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享受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待遇。

11. 《条例》修改后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能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条例修正案》提倡依法生育子女,不鼓励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因此,20151231日前年满35周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退休年龄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1231日前,女性未满35周岁、男性未满40周岁的,尚处于生育旺盛期,应当响应提倡依法生育子女的号召,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2.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13. 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⑴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

⑵给予特别扶助。特别扶助是指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给特别扶助金。目前的扶助标准是:一级乙等(含一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含二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含三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⑶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14. 《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以后,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对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违法多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等不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仍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61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15. 为什么要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中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这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推动计划生育的诚信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省市考核评估方案的解读  

()考核内容  

1.突出重大调整(26)考虑机制改革和生育政策调整,涉及重大调整的,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机构队伍建设(8)。包括:综合执行资源整合情况、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情况、乡镇卫生计生办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村组队伍建设和待遇落实情况。二是经费投入(8)主要包括:工作经费投入情况、项目资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三是依法管理(10)主要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整治“两非”工作。

2.突出重点服务(15)。一是妇幼健康服务(8)如贯彻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办法》情况、孕产妇系统管理到位情况、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二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7)。主要包括流动人口一盘棋机制建设情况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突出数据质量(14)。一是平台数据质量。如关键项目准确性,业务信息及时性,出生、手术准确性,协查信息准确性(联系电话)等。二是信息整合与共享。主要是卫生计生系统内部信息整合共享。三是网络化和信息化应用。网格化、村直报和居民健康卡等等。

4.突出责任指标(11)包括多孩控制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即符合政策生育率和性别比。

()考核方法(调查方法)  

省级主要变化:一是规定党政综治调查比例在25%左右,我市大概3个,且蒸湘区必查。二是改革了党政综治调查的方式。由事前通知改为明查暗访。主要目的是防止定性工作弄虚作假和临时补充,更注重过程务实。

市级主要变化有2个:

一是减少了数据核查的乡级单位。今年的方案,规定了数据核查乡级单位数控制在25%左右。2015年度,全市调查了93个乡级单位,占乡级单位总数的41.15%;今年将控制在47个左右,占乡级单位总数24.87%(同比为20.8%)。减少的力度和幅度是比较大的。

二是调整了日常监测的办法。去年,开始的时候,将2014年度的县乡每月考核改为县每月、乡每季度考核;机构合并之后,考虑到为基层减负,在半年之后就终止了县每月、乡每季度考核。今年,在反省去年省检查出窝案的情况,又重提日常监测,但数据明显减少:县实行半年考核,包括平台主要数据监测和现场数据核查;乡推行前5月、10月平台主要数据监测,并以此促进工作,并力求县半年、年度考核时,特别是省检时不出大的窝案。

()评估方式  

1.县市区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仍然按省、市分别占40%60%的权重合成。主要变化是,市级考核得分中,由去年的3部分组成改为今年的2部分组成:一是虚拟平台的日常监测。由上年的4个季度考核改为了今年的半年考核,所占分值由25%降至10%;取消了冬春季集中服务活动所占的5%,并将5%的分值转移到其他重点工作中,如网格化、村直报工作。二是现实工作的调查抽查。如综合调查、数据核查、电话调查等,所占分值权重由30%增至50%

2.园区  

“两区一园”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按省、市分别占30%70%的权重合成,其省考核得分为园区所在城区省考核得分,市考核得分为市级对园区所在街道的考核得分。主要目标的督促园区配合所在区的工作,因为省考核中,园区没有从区里剥离出来,其工作落实情况,直接影响所在区的成绩。

3.乡级单位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仍由市、县两级合成,但分值权重等发生了变化:一是市县分值权重从去年的64,调整为今年的73因为,今年对乡级单位的评估,由分县市区、按相近比例评定类型,调整为全市统一按得分高低排名。而各县市区上报的分值,由于各地方案设定内容不同、各内容所占分值不同、各局执行标准不同、乡镇街道基础不同,各县级单位所占分值越重,全市统一排名误差就越大。二是调整了日常监测的分值权重。日常监测由4次变为2(去年72日,即机构合并之后,下发通知调整了年初方案的相关内容,取消了乡级单位的季度考核,日常监测实际也只有前2个季度共2),占分由去年的25%降至20%;其他调查占分由35%升至50%

()评估结果  

1.省评定结果  

各方阵按照综合得分和类型分配数量依次评定考核类型。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排在前20名的县市区且高出107部分比上年下降幅度低于10%的,不得评为优秀单位。

城区强县方阵:27个中心城市城区和长株潭经济强县市。优秀13个、良好9个、合格5

城乡复合方阵:53个城乡复合型县市区。优秀16个、良好20个、合格17个。

扶贫开发方阵:48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秀9个、良好23个、合格16个。

2.市评定结果  

对县级单位,仍然按省市综合得分高低进行评定。原则上,省评定的类型,市里不降低,但可以提升。一是省对各县市区的检查,并没有全覆盖。市里掌握的情况更全面、更务实。二是省对市里推行的特色工作或重点工作,并没有纳入考核。三是与省同步设置了门槛性指标。即出生人口性别比高出107部分比上年下降幅度低于10%的县市区,不得评为优秀单位。

对乡级单位,变化较大。一是打破平衡。分城区和县市2个方阵,按得分高低,全市排名,按比例进行评定。“优秀、良好”单位的比例,在五区中,分别为40%50%;在七县市中,分别为10%40%。合格单位的比例,因“不合格”不能设定比例,而没有设定。不合格(重点管理、一票否决)单位,按有关文件执行。这就涉及今年省市修改“一票否决”文件了。打破了原来的各区与各区之间,各县市与各县市之间的平衡。二是终止特例。原来,对优秀单位的评定,是按自主申报、县级初审、市级检查、现场测评、党组研究的程序进行,且不公布分数,属于特例。原来的优秀单位,除耒阳市4个街道申请并评定为优秀之外,其他所有优秀单位都在城区。今年,叫停了这种优秀单位评审机制,不搞申报,不搞测评,不搞特例。今后优秀、良好、合格单位的升降,全都成为常态。

三、省考评计分办法解读  

()党政领导责任落实情况(54分)  

1.主要责任指标(11分)  

(1)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情况(6分)。  

主要考核符合政策生育率情况。以所在方阵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5分,高于基数8个百分点及以上,计满分;低于基数8个百分点及以上,计4分;在基数±8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分段计分。

(2)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情况(5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2分)

按总出生人口性别比计分:在107及以下的,计满分;高于107的,每高1个比点扣0.05分,最低0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与上年同比升降情况(3分)

2016年度在107及以下,或高于107、高出部分比上年度下降幅度达10%及以上的,计满分;高于107、高出部分下降幅度低于1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高于107且与上年同比上升的,计0分。

2013年度至2015年度以来的全员数据、2016年度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和湘粤区域共享等数据,作为修正2016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依据。

2.计划生育宣传(5分)  

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中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等。

(1)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2分)。

根据上报系统中党委中心组学习以上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划档,并按照一档100%,二档80%,三档60%比例进行计分,未学习的计0分。

(2)干部群众知晓情况(3分)。

以所在方阵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2分,高于基数15个百分点及以上,计满分;低于基数15个百分点及以上,计1分;在基数±15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计分。

(3)优化村(居、社区)计划生育户外宣传环境。

在工作督查和数据核查中,发现没有建立规范的计划生育户外宣传阵地,每例扣0.2分;没有及时更新计划生育宣传内容,每例扣0.2分。扣分不超过2分。

3.综合治理工作(18分)  

县级党委政府计生综治工作综合考评得分=(省级资料评审及核查计算的到位率×70%委托市州综治部门考核计算的到位率×30%×项目分-个案扣分。

省级资料评审及核查项目综合落实到位率=协同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率×40%信息共享职责落实到位率×30%政策兼容职责落实到位率×30%

被委托单位以日常监测、工作督查和平时掌握情况为依据,市州各综治部门对本系统县市区部门和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本级综治部门,按照所辖单位个数平均划分为三档(余数按序均分原则)。

(1)协同管理  

各综治部门协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组织部门将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和形势教育纳入党校领导干部主体班培训的必修内容;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及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和先进基层组织等评选活动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宣传部门把中央、省关于计划生育一系列新的决定、政策、法规和计划生育新的形势任务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在文明单位的创建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统战部门在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领导班子配备、统一战线各类代表人物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表彰活动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公安部门协同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查处两非及其他计划生育案件。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查验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和鼓励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情况。

财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人社部门对单位或拟录(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审查,单位、个人表彰或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社会保险、生育保障、产假、平等就业等合法权益。

农业部门依法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新农村创建示范活动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工商部门加强广告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假冒伪劣避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组织开展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监督,严禁计划内免费药具进入市场销售情况。

工商联系统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凡涉及计划生育审查的综治部门,须以正式公函形式报送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并按照规范格式附上相关内容,形式或格式不规范的,每一个案扣0.1分;经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但未落实一票否决的,每一个案扣0.2分。

(2)信息共享  

各综治部门信息共享具体职责如下:

教育部门在每年331日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新入学的小学在校学生基本数据。

公安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迁入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新登记上户人口的基本数据。

民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新增婚姻登记人员的基本数据。

人社部门在每年331日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名单基本数据。

住建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上季度施工单位育龄妇女的名册。

工商部门在每月30日前,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本月核发营业执照的已婚育龄妇女基本数据。

由市州综治部门上报的信息共享内容将按所管辖的范围分摊到没有此项职能的区县计算。相关综治部门须按照综治职责以规范格式通报信息,对通报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准确的,每一个案扣0.1分。

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各项目职责落实情况,根据评审和检查结果划为三~四个档次,按照一档100%、二档70%、三档40%、末档10%和信息匹配准确情况进行加权修正。本年度未开展相关工作、有部门无职能或者无部门的,按照相同级别及范围的该项目的平均到位率进行计算。

(3)政策兼容      

各综治部门政策兼容具体职责如下:

民政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规定,优先给予社会救助,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时,优先考虑符合入住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教育部门发放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给予优先优惠。

农业部门安排涉农扶持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给予优先优惠。

移民部门安排结余指标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工商联系统(工商联、行业商协会、光彩会等)组织非公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

人社部门在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住建部门在农村进行危房改造、在城镇安排保障性住房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重点考评相关综治部门制定并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的优惠政策情况,要求有具体的标准和落实到位的名册,未按要求提供名册的,每一个案扣0.1分。未制定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该部门的项目计0分。

民政、教育部门政策兼容应落实人数未达该县市区本年度已婚育龄妇女人数0.05%的,政策兼容到位率按90%加权计算。

4.机构队伍建设(8分)  

以正式下发的三定方案和编制登记为依据。

(1)县级卫生计生综合执法资源整合情况(1.5分)。

20166月底以前,县级设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计满分;未按规定时间设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的,扣0.5分;未整合的,计0分。

(2)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情况(1.5分)。  

20166月底以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合并,设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正式挂牌的,计满分;未按规定时间或者机构合并但未正式挂牌的,每项扣0.5分;未进行机构合并的,计0分。

乡级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资源整合。按照所辖乡镇个数与乡镇卫生院设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明确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并挂牌数的比例进行计分。

(3)乡镇卫生计生办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4分)。  

乡镇卫生计生办机构设置(2.5分)。乡镇街道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且至少配备一名行政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符合以上要求的乡镇街道比例计分。

明确乡镇卫生计生办职能情况(1.5分)。明确卫生计生办职能,应包括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行政管理职能;职能不完整的,缺少一项扣0.5分;未确定职责的,计0分。

(4)村组计生队伍建设和待遇落实情况(1分)。  

保证村组计生队伍稳定,落实相关待遇,并加强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融合。在工作督查和数据核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每项扣0.3分。

(5)机构队伍建设加分项目。县级设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并作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加0.2分。所辖乡镇(街道)单独设置卫生计生办的,每设置一个加0.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5.计生经费投入(8分)  

(1)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情况(3分)。  

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与上年度实际投入持平或高于上年度的,计满分;低于上年度的,按下降幅度反比例分段计分。

(2)计划生育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4分)。  

2015年本级计生项目经费投入到位情况。重点考核2015年市级财政计划生育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含年内追加)到位情况,包括: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两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到位的计满分;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每项扣0.1分;不完全到位的,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未拨付的,每项扣0.5分。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计划生育资金拨付到位情况。2015年省安排计划生育能力建设补助经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补助经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独生女子保健费,省直管县在1个半月拨付,非直管县市区在3个月内拨付。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到位的计满分;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每项扣0.1分;标准不到位的,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未拨付的,每项扣0.5分。

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分为止。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1分)

2015年中央和省及本级配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中央和省级下拨经费依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拨专项资金文件核实是否拨付到相关单位。市级配套资金,2016年度6月底以前补拨到位视同拨付到位。

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中央和省提前批下达的补助资金及市本级配套是否在20166月底前按50%的比例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4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予以加分。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超过上年度实际投入的,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1分,加分不超过0.5分。

6.绩效考核(2分)  

计划生育(计生协)工作在县市区对乡镇的绩效考核中,参照省级绩效考核方式设置倒扣分的,计基本分1.5分;所占分值低于总分值5%的,在基本分内按比例计分;所占分值达到总分值5%及以上的,计满分。没有纳入绩效考核的,计0分。

7.落实“一票否决”(2分)  

2015年度须有被县市区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村(居),或者有被市州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按问责到位的比例计分;无被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乡镇街道、村(居)的,计0分。

被否决乡镇(街道)、村(居)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或村(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和计生专干须受到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限制其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等。

(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情况(46分)  

1.依法管理(10分)  

(1)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4分)。  

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率=违法多生育立案率×30%+征收标准准确率×50%+往年违法生育多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率×20%

以方阵内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3分,高于基数10个百分点以及上,计满分;低于基数10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在基数±10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分段计分。

通过第三方调查和社会抚养费征缴系统、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数据。应立案人数,为2013101日以来上报(上报后1个月内须立案)和应纳入而未纳入管理的违法多生育人数。

2)预防“两非”工作和查处“两非”典型案件情况(6分)。  

县市区主要考核查处“两非”典型案件情况。分为案件查处情况和案卷文书质量两项内容,并根据两非典型案件查处到位情况,按基本任务案件得分系数和超额任务得分系数55合成计分。

上年度已上报但未处理到位的两非典型案件,本年度仍未处理到位的,每例扣0.2分。

2.妇幼健康服务(8分)  

(1)贯彻落实《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情况(1分)。  

县级人民政府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实行城乡全免费服务,以县级政府名义出台或沿用市级的文件(出台文件时间截至2016年     6月     30)。在规定时间内出台文件,且包含以上内容的,计0.5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文件,扣0.2分;每缺一项内容扣0.2分,扣完为止;未出台文件,计0分。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设,要求县级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未设置的扣0.5分。

2)产前筛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位情况(6分)。  

产前筛查到位情况(3分)。  

产前筛查综合到位率=孕产妇产前筛查率×40%+产前筛查高危孕妇接受干预诊断率×30%+产前筛查高危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30%

以上指标通过电话调查核实后,再根据核实准确率修正系统相关指标。产前筛查综合到位率低于75%的计基准分1分;85%及以上的,计满分;其他的按比例分段计分。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位情况(3分)。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综合到位率=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40%+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20%+早孕随访率×20%+妊娠结局随访率×20%

以上指标通过电话调查核实后,再根据核实准确率修正系统相关指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综合到位率低于80%的计基准分1分;95%及以上的,计满分;其他的按比例分段计分。

3)孕产妇系统管理到位情况(1分)。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本年度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本年度本地区活产数×100%

以上指标通过电话调查核实准确情况后,再根据核实准确率修正系统相关指标。孕产妇系统管理到位比率在85%以下计基准分0.5分;95%及以上的,计满分;其他的按比例分段计分。

3.奖励扶助政策落实(4分)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手术并发症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2分)。

未落实到位或者奖励扶助金未达到2015年省定标准的个案,每例扣0.5分,最多扣2分。

(2)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落实情况(2分)。

随机从《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系统》数据库中抽取2016年通过人社渠道发放奖励金对象,进行电话调查,并根据社保机构奖励金发放系统反馈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修正。

落实到位率=已落实奖励人数/应落实奖励人数×100%

以所在方阵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1.5分,高于基数10个百分点及以上,计满分;低于基数10个百分点及以上,计1分;在基数±10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计分。

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7分)  

(1)流动人口“一盘棋”机制建设情况(含区域协作)(5分)。  

流动人口信息入库率(2分)。  

委托市州考核,根据市州提供的无重复排名及所辖个数比例进行划档,并按照一档100%、二档80%、三档60%的比例进行计分。

区域协作情况(3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有不配合行为或流动人口信息上报,户籍地和现居地相互推诿,篡改数据,不履行对群众的服务管理责任的,每个个案扣0.5分,最多扣3分。

(2)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情况(2分)。  

委托市州考核,根据市州提供的无重复排名及所辖个数比例进行划档,并按照一档100%、二档80%、三档60%的比例进行计分。

5.信息化建设及应用(14分)  

(1)全员人口信息准确、及时情况(9分)。  

全员人口数据上报准确情况(4分)。  

全员人口数据关键项目准确率=数据完整率×30%+数据逻辑准确率×30%+五岁及以上人口身份证信息完整率×40%

准确率在98%及以上计满分;以下的按比例计分。

全员人口数据关键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地、现居地、婚姻、联系电话、妊娠、生育、避孕、流动等等13个信息,要求信息真实、无缺项、无逻辑差错。

根据全员人口数据库与公民信息网、医疗机构出生信息、奖励扶助等外部数据身份证信息比对情况,结合抽取一定关键项目信息进行电话调查准确情况,加权评估以上项目的完整准确性。

业务数据上报综合及时情况(2分)。  

业务数据上报综合及时率=2015101日以来出生上报及时率×40%+妊娠上报及时率×40%+避孕节育措施上报及时率×20%

综合及时率在90%及以上,计满分,以下的按比例分段计分。

婴儿出生后60天以内、怀孕后180天以内、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后30天以内上报的,视为上报及时。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报准确情况(2分)。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报准确率=(电话调查已落实措施人数/电话调查措施落实总人数)×100%

准确率在92%及以上,计满分;以下的按比例计分。

城市区考核药具应用准确情况、农村县市区考核长效节育措施准确情况。从全员人口数据库按人口规模提取2016年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名单,通过电话调查进行核实。

联系电话采集准确情况(1分)。  

联系电话采集准确率=(电话调查人数-空号人数-重复号数-非本人回答人数)/电话调查人数×100%

准确率在98%及以上,计满分;以下的按比例计分。

调查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含综治部门政策优惠)、产前筛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系统管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项目的联系电话采集准确情况。

重点核查的出生上报准确情况。本年度出生,政策内错漏报,每例扣0.3分;政策内虚报、政策外一孩、二孩漏报和性别错报,每例扣0.6分;政策外多孩漏报,每例扣0.9分;是流动人口出生的,由现居地和户籍地按管理责任承担比例扣分。上年度出生的错漏虚报按以上标准的50%扣分,考核期外5年内出生的错漏虚报按25%扣分。本项扣分最多扣6分。

(2)出生人口信息整合、共享情况(2分)。  

根据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比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分娩登记信息、孕产妇死亡信息、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比例进行加权计分。

(3)网格化、村直报建设和应用情况,居民健康卡信息采集、更新、维护和规范管理情况(3分)。

网格化、村直报建设和应用情况(3分)。  

包括城市区人口网格化管理和非城市区村级信息直报。

城市区人口网络化管理,根据城区人口规模和人房、人业、人户三关联比例,结合系统应用和机制建设情况,进行加权计分。非城市区村直报,根据村(社区)级单位直报数据情况进行计分。

居民健康卡信息采集、更新、维护和规范管理情况。  

根据全省居民健康卡项目整体工作进展情况酌情纳入计分,并根据部署完成情况实行倒扣分制,扣分不超过1分。

6.计划生育协会工作(3分)  

(1)群众自治工作开展情况(含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点创建活动情况)(1分)。  

在工作督查、数据核查中,对群众自治工作开展没有落实村务公开,如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公开情况,按每项扣0.3分。

(2)计划生育协会经费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2分)。  

2016年度计生协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记满分。计生协工作经费没有足额拨付,按到位比例计分;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扣1分;拨付不及时的,扣0.5分。

7.个案考核项目(倒扣分)  

(1)违法行政、违法违规执业、妇幼健康服务不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不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不作为等行为,按个案酌情予以0.1~0.5分扣分。

(2)负面舆情应对不力。对网络、媒体报道的负面舆情未及时应对、报告以及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个案,每例扣0.5分,受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或行评问政的每例扣1分。

(3)出现恶性案件、干扰考核评估、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每例扣减发生单位所在县市区0.5~2分,其中两非虚假案件被查实,属本年度办理的,每例扣2分;上年度办理的,每例扣1分。情节严重者,每例扣3分,并在本年评估类型基础上再下降一个类型;评估为合格类型但不够“一票否决”条件的,予以黄牌警告。

2项倒扣分每项不超过4分,第3项不超过6分。

()工作机制创新情况(加分项目)  

创新重点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体系和机制建设。创新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个,按照创新项目的推广价值、成熟程度和实施效果,予以分档加分。创新奖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四、严格落实责任  

1.中央有指示。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受到处分处罚的,相应对工资待遇作出处理。

2.《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3.市委市政府有要求。  

《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衡办通〔20127 )规定:

第六条  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考核评估中被列为“一票否决”(或“重点管理”等相应类别)的县市区,取消其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授奖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与次年不评先授奖、不晋职晋级、不提拔调动,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一年内(从明确“一票否决”发文之日起)不提拔重用,不发放年终奖励工资;人口计生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视情节予以严厉责任追究,人口计生局全体工作人员不发放年终奖励工资。

第八条  乡镇(街道、场)人口计生工作严重滞后,予以“重点管理”。“重点管理”分为“阶段性重点管理”和“年度重点管理”。

因平时调查或督查发现问题较严重而“重点管理”的,属于“阶段性重点管理”,影响期分别为三个月或六个月。凡确定为“阶段性重点管理”的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办主任管理期内不评先授奖、不晋职晋级、不提拔调动。“阶段性重点管理”期满时,被管理单位可申请复查验收,凡整改到位的,可解除“重点管理”。否则,纳入“年度重点管理”。

凡年度考核确定为“重点管理”的为“年度重点管理”。凡确定为“年度重点管理”的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办主任当年和次年不评先授奖、不晋职晋级、不提拔调动,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他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一年内(从决定“重点管理”之日起)不提拔重用,全体工作人员当年不得发放各类奖金。    

第九条  凡确定为“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计生办主任予以免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当年和次年不评先授奖,不恢复原职,不提拔调动;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一年内(从决定“一票否决”之日起)不提拔重用;全体工作人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工资。

第十条  县市区县级领导和乡镇(街道、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联系计划生育工作后进村(社区),所联村(社区)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联点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全市通报批评、当年和次年不评先授奖、不提拔调动、不变更所联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