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关于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管理的通知》(衡卫发〔2015〕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授权蒸湘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发放等具体事务的管理工作,委托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
蒸湘区卫生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