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科室 | 卫生监督二科 | 办案人员 | 刘高义 周甚 |
案由:衡阳冠都游泳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
案情摘要: 2021年6月21日9时23分,我区监督员周甚433089、刘高义433081对衡阳冠都游泳馆进行检查,发现该游泳馆工作人员陈洁、王宏伟的健康证明有效期均为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9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卫生计生监督员合议及上级审批,给予警告并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衡阳冠都游泳馆自觉完全履行,予以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