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统计局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理顺财务工作秩序,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
第四条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由局长负总责,财务人员严格把关原则。
第七条 按照区委、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区直机关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规定》的通知,区直机关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分管财务的副职要定期向局长汇报单位收支情况。
第八条 按照财务规定标准列支单位预算经费,实行定期通报财务收支制度。统计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各项支出不得超出预算规定限额。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