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政通〔2015〕3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蒸湘区“四上企业”统计入库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单位,驻区省市属单位:
《蒸湘区“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蒸湘区“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管理工作方案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简称商贸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 “四上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是全区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主要途径,更是核算和评估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等重要经济指标的基础。“四上企业”的发展情况是地域发展水平的晴雨表,它的数量、规模、结构直接决定着全区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速度以及在全市经济中的地位。
为规范我区“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管理工作,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年度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四上企业”入库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统办字〔2011〕7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四上企业”入库率,全面、准确、客观反映我区经济发展成果。
二、“四上企业”标准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法人单位;
(四)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四上企业”入库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先进库,后有数”、“不进库,不出数”和“要进库,按程序”的原则,依照“四上企业”标准,做好我区“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工作。
四、更新内容及范围
(一)月度更新
1.月度更新范围
当年新开业(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其中,工业企业是指申报时已经达到“四上企业”标准,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申报时预计全年达到“四上企业”标准,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申报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或全年营业收入预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月度更新上报材料
企业申报“四上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包括:①审核登记表;②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③基本情况表;④工商执照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外:
(1)工业企业还需提供省市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的标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截止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属资料;
(2)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项目开工现场照片;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
(二)年度更新
1.年度更新范围
原“四下企业”成长为“四上企业”及年内新开业(投产)且申报时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2.年度更新上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包括:①审核登记表,②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限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③基本情况表,④工商执照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外;各类企业还需提供相对应的材料:
(1)工业企业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新开业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的标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4-1表),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复印件和项目开工现场照片;
(6)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具体承担新增“四上企业”入库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入库所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二)区考核办牵头做好园区及乡镇、街道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对乡镇、街道新增“四上企业”年度目标考核的同时,对园区也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区贸经局牵头负责以下工作:一是对全区规模以下工业进行大排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督促尽快完善办理入库手续,力争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市政府绩效考核任务;二是对全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进行摸排掌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督促尽快完善办理入库手续,力争年内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完成市政府绩效考核任务。
(四)区发改科技局牵头对全区服务业开展调查摸底,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督促尽快完善办理入库手续,力争年内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完成市政府绩效考核任务。
(五)区住建局牵头对进驻我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进行摸排掌握,全部备案,督促其尽快在区内注册登记,纳入统计范围。
(六)区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入库的业务指导工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做好证照办理的业务指导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
(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四上企业”,由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审核通过后,共同出具审核意见,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和园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内新增“四上企业”任务及时完成。
(二)加强分工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新增“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形成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落实好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导考核。新增“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对工作进度迟缓的乡镇、街道,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七、方法步骤
“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管理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乡镇、街道收集、整理“四上企业”申报资料,并按时报送至各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送区统计局。
(二)经区统计局、市统计局、省统计局逐级审核后上报国家统计局确认。
(三)确认通过的单位,纳入我区当年“四上企业”名录库,并按照上级统计制度要求,执行相关专业月(季、年)统计报表。
(四)每年1月底前由区统计局向区政府提供上年度各乡镇、街道新增“四上企业”名单,经区政府审定后,分别对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进行奖励。
新入库“四上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依法统计,按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奖励资金或出现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奖励措施
(一)对全区联网直报“四上企业”统计员,按照各专业提供企业日常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综合给出三个等级的评比,每年每户分别给予企业统计人员600元、400元、200元的奖励。
(二)对联网直报“四上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统计站的统计人员,在年底根据对企业联网直报指导情况,给予9-11元/户/月的奖励。
(三)对搜集、争取培育企业入库的乡镇(街道),根据当年新入库的“四上企业”户数,结合财税管理措施,给予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培育、搜集、指导“四上企业”申报入库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人员。
(四)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各乡镇(街道)新增的“四上企业”参照本方案进行管理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