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财务负责账务登记。
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或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未达到500元,但耐用价值在一年以上或属政府采购的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股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500元以下办公设备或资产的,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财务审计并备案。添置或更换500元及以上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同时报财务审计并报国资办备案。
四、局机关办公设备、设施采购(除房产外)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严格按照添置资产的工作程序,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
五、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应保管好各自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因人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六、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的,离开前必须办结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七、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的添置、更新、报废、划转、损失,由财务人员办理相应手续,一式三份,区国资办、局办公室、局财务处各留存一份。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