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加强水旱灾害防御组织领导,规范水旱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结合蒸湘区水利局工作职能、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制定本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衡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衡阳市抗旱应急预案》
《衡阳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响应工作规程适用于蒸湘区水利局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水利局成立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担任。其中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有:局办公室、业务管理股、财务股、水资源股、水政监察大队、河湖管理与水资源事务中心、水土保持服务中心、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水利综合服务站主要负责同志。
区水利局成立防汛抢险技术支撑专家组(以下简称区专家组),区专家组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
局防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防办),局防办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局办公室、区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负责局防办日常工作。
2.2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局防御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市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有关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协调区水利局机关各中心、站(队)、股室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系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区专家组职责:研究制定重要防洪工程、重要农村供水设施险情处置方案;参与研究重要的汛情旱情监测和水工程调度等。
局防办职责:承担局防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局防御领导小组防御决策指令;组织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承担水工程调度具体事务;协调市专家组应急抢险抗旱技术支撑工作。
2.3各成员部门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对接省、市水利系统、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参与协调区有关部门工作,组织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值守工作。
财务股:配合做好水旱灾害防御经费审查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
水资源股:提供全区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情况,指导干旱期节约用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
河湖管理和水资源事务中心:负责水域岸线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提供河道清障等基本情况;配合做好水资源、河湖管理和河长制相关工作。
业务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区管辖范围内堤防、泵站应急处置和水毁工程项目修复等,超过洪水警戒线或设计标准,按程序报告上级处理。及时提供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技术支撑。及时提供在建水库、水闸、城市防洪工程、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破大堤工程建设情况,督促指导在建工程和抗旱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排涝抽水及抗旱调水等有关工作。及时督促在建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方案。
水利综合服务站:负责区水利综合服务站工作;区管辖范围内堤防、排涝泵站的日常管护工作、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供已建成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基础信息;指导已建成水库、涵闸、堤防和抗旱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管。
水土保持服务中心: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政策研究;提供山洪灾害易发区水土保持基本情况,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水库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等涉水在建项目的水旱灾害防御指导和监督工作。
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负责局防办日常工作;水情旱情预警及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山洪灾害防治等项目督导指导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应急方案预案编制工作;参与水旱灾害防御值班;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指挥系统及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维护工作。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查处违反水旱灾害防御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负责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水旱灾害防御执法工作,负责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和农村因旱饮水困难应急调水组织协调工作。
3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干旱灾害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四个等级。在重大水旱灾害发生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区防指领导组织、指挥应急防御工作。
3.1启动和终止程序
根据水情、旱情、灾情变化由局防办适时提出启动、降低、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降低、终止由局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决定。应急响应启动、降低、终止情况及时报分管水利的区领导和区防指。
3.2响应一般要求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措施或行动响应级别提升逐步加强,一般有:
⑴局防御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组织会商,局防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必要时镇(街)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或集中会商方式参加。根据会商情况,局防办向局防御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⑵及时向相关镇(街)发出通知,通报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等情况,安排部署防御工作。
⑶将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上报市水利局、区委、区政法及区防指。
⑷根据需要,派出区专家组、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⑸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和干旱预警。
⑹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报请区防指开展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⑺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向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区政府申请水利救灾资金。
⑻局防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应对工作。
⑼局业务管理股、区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按照调度权限加强水工程调度。
⑽局办公室、区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启动应急宣传机制,滚动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⑾区专家组随时接受局防御领导小组指派负责技术支撑工作。
3.3Ⅳ级应急响应
3.3.1Ⅳ级响应的判别
当发生或预警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⑴24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72小时降雨200毫米)以上,且笼罩面积达到0.15~0.2万(含0.2万)平方公里。
⑵水文部门预报湘江干流衡阳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蒸水干流控制站发生超2年一遇的洪水,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
⑶气象部门预报我区部分地区将出现较强降雨过程,可能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⑷全区多个镇(街)同时发生一般性洪涝灾害,或单一镇(街)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⑸发生较大山洪灾害。
⑹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出现不同程度的险情,但没有垮库、垮堤、垮坝的危险。
⑺当发布全市蓝色干旱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20%,或全区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3~5万人,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5%~10%时。
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局防御领导小组根据预警、水情、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局防御领导小组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3.3.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全局干部职工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局机关和局属各中心、站(队)、股室所有人员按时到岗、随时待命,根据需要参与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和其他工作安排。
⑴值班:值班人员密切监视雨水情、灾险情及干旱等情况,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⑵会商与组织:局防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有关情况向市水利局、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局防御领导小组报告。
⑶应急调度:根据汛旱情发展趋势,做好水工程调度工作,并及时报告区防指。
⑷成员单位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做好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必要时派员督导镇(街)防御工作。
⑸区专家组工作要求:根据请求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一线抢险工作。
3.4Ⅲ级应急响应
3.4.1Ⅲ级响应的判别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⑴24小时降雨超过1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72小时降雨250毫米)以上,且笼罩面积达到0.2~0.4万(含0.4万)平方公里。
⑵湘江干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仍将上涨逼近保证水位;蒸水干流控制站水位逼近1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
⑶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影响我区部分地区,并发出灾害性天气预警。
⑷气象部门预报我区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雨过程,可能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
⑸全区多个镇(街)同时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或单一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⑹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⑺小型水库发生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⑻湘江干流Ⅳ级及以下堤防或湘江主要支流城镇堤防发生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存在垮堤危险。
⑼当发布全区黄色干旱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30%,或全区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10万人,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10%~20%时。
⑽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局防御领导小组根据预警、水情、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局防御领导小组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4.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加强值班力量,全局24小时轮流值班。局机关和局属各中心、站(队)、股室所有人员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按时到岗、随时待命,根据需要参与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和其他工作安排。
⑴值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水情、灾险情及干旱等情况,随时向局防御领导小组副组长报告重要情况。
⑵会商与组织:局防御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主持,有关情况向市水利局、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局防御领导小组报告。
⑶应急调度:根据汛旱情发展趋势,按要求做好水工程调度,并督促镇(街)做好相关水工程调度工作。
⑷成员单位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做好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及时将水旱灾害防御重要情况报送局防御领导小组。必要时派员督导镇(街)防御工作。
⑸区专家组工作要求:根据局防御领导小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一线做好抢险工作。
3.5Ⅱ级应急响应
3.5.1Ⅱ级响应的判别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⑴24小时降雨超过2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150毫米以上,72小时降雨300毫米)以上,且笼罩面积达到0.4~0.7万(含0.7万)平方公里。
⑵湘江干流水位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还有上涨;蒸水干流控制站发生超10年一遇标准的洪水,且预报将逼近历史最高水位。
⑶气象部门预报我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特强降雨过程,相应地区可能造成严重洪涝灾害。
⑷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区部分地区,并发出灾害性天气预警。
⑸发生特大山洪灾害。
⑹几座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或重要交通干线等公共安全;
⑺重大小一型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⑻湘江干流Ⅲ级以上堤防发生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存在垮堤危险。
⑼当发布全区橙色干旱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50%,或全区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20万人,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20%~30%时。
⑽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局防御领导小组根据预警;水情、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局防御领导小组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将相应等级报市水利局、区委、区政府及区防指备案。
3.5.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24小时轮流值班。局机关各中心、站(队)、股室派专人值班。局机关所有人员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按时到岗、随时待命,根据需要参与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和其他工作安排。
⑴值班:启动非常规值班模式,由局防御领导小组副组长24小时带班;局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水旱灾害值班室24小时值班。
⑵会商与组织:局防御领导小组组长随时主持召开会商,有关情况向市水利局、区委、区政府及区防指报告。
⑶应急调度:及时调度水工程,并督促镇(街)做好水工程调度工作。
⑷局防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局防御领导小组所有成员24小时待命,随时赴相关地区督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⑸区专家组工作要求:所有专家24小时待命,随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3.6Ⅰ级应急响应
3.6.1Ⅰ级响应的判别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⑴24小时降雨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200毫米以上,或72小时降雨350毫米)以上,且笼罩面积大于0.7万平方公里。
⑵湘江干流水位控制站超历史最高水位。
⑶气象部门预报我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极端降雨过程,可能大范围造成严重洪涝灾害。
⑷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⑸重要堤防发生溃决。
⑹当发布全区红色干旱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全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30%以上时。
⑺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局防御领导小组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局防御领导小组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将响应等级报市水利局、区防指备案。
3.6.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局防御领导小组发布启动水旱灾害防御Ⅰ级应急响应时,全局上下必须放下手中一切工作,全力投入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所有人员全员参与值班,其他人员随时待命,保持24小时畅通,离衡必须请假,不在衡阳必须及时报告。
⑴值班:启动非常规值班模式,由局防御领导小组组长24小时带班,局防御领导小组副组长参加值班;局防御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参加24小时值班。按要求做好应急调度、信息报送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⑵会商与组织:局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或报请分管水利工作的区领导随时主持召开会商会,有关情况紧急向市水利局、区委、区政府及区防指报告。
⑶应急调度:及时向区防指提出蓄滞洪区运用建议,随时调度水工程,并督促镇(街)做好水工程调度工作。
⑷局防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局防御领导小组所有成员24小时待命,随时赴相关地区督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⑸区专家组工作要求:所有专家24小时待命,随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成为区水利局的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均应服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局全体干部职工均有参加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在汛期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应随时按要求参加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5附则
5.1局防御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根据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5.2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三定方案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5.3本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