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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12〕20号)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07-31                   

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12〕20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为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防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指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省级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中央和省级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市州、县市区、省直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应急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等。
中央和省级特大防汛补助资金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人员的伙食费用。(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四)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五)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六)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七)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八)中央和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费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省级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九)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中央和省级特大抗旱补助费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清淤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六)中央和省级抗旱物资储备费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省级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以洪涝灾、旱灾等灾情为基本依据,由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直管县市申报文件应抄送所属的市州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
申报文件表格统一按附件格式填报。
第八条  补助资金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等相关因素分配。
特大防汛补助资金:洪涝成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水利工程水毁损失、地方(部门)防汛抢险投入与财力状况、防汛工作措施等。
特大抗旱补助费资金:农作物受旱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大牲畜数量、地方(部门)应急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抗旱工作措施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后,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指标文件后,应按预算级次和相关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补助项目或单位。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要积极互相配合,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二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使用补助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防汛抗旱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一)因未按要求完成省下达防汛抗旱补助项目,导致抗灾能力明显下降,灾情扩大的;
(二)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未按要求及时下拨补助资金的;
(三)在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未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申报的。
第十五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补助资金专账,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