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水发〔2018〕6号
局属各股室:
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蒸湘区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蒸湘区水利局
2018年4月18日
蒸湘区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及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病假、丧葬假等,均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半天须报分管领导同意,请假1天(含1天)以上者由本人填写《蒸湘区水利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此表由局办公室提供)提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以电话等方式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在防汛抢险关键时期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经领导审批和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岗。
二、工作人员请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一)局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请假报局长核准同意。
(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和局长核准同意。
(三)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请假报各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核准同意。
(四)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培训等请假时,须提供有关文件通知报送局办公室存档后,方可外出。
(五)工作人员请假经核准同意后,须将《蒸湘区水利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交局办公室备案,休假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三、相关纪律要求
(一)工作人员未经事前审批或经审批未准假而休的,一律视作旷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好与工作接替人的工作交接,以免贻误工作。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做好临时应急工作。确因突发工作造成工作人员休假中断的,单位应在年内适当时段做好工作人员补休。
(三)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违规向机关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财。如有违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对其出勤情况负责。如发现并查实在工作人员请假问题上有不按程序办理,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将追究各股室负责人责任。
(五)请假期满后,没有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六)年底前局办公室将本年度工作人员请假登记台账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5天无异议后进行存档,此台账将作为各股室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五、本制度自2018年4月18日起执行。如遇政策变化,视情况修订。
附件:1. 请假类别及有关规定
附件1:
请假类别及有关规定
请假类别包括: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病假、丧葬假等。
一、事假
事假:指工作人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以及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外,遇特殊情况须离开工作岗位而请的假。
(一)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二)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休假待遇;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四)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本年度不进行年度考核。
二、年休假
年休假:指为维护连续工作1年以上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力而享受的假期。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年休假15天;严格实行年休假审批手续,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核准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分批休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单位当年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或调入的人员以及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应提供原单位休假情况证明才可享受当年年休假(或补休未休年休假);
(四)各股室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征求本人意愿,严格按照(衡蒸办发电〔2018〕4号)文件精神,在每年2月底前制定科学合理制定暑假轮休方案和年休假计划,暑假集中休年假时间为8月1日至30日,分两批安排轮休(8月1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30日),应按“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例”和“同时段同股室至少保留一位工作人员值班的原则”安排本股室人员“应休尽休”年休假,年休假不能跨年度安排。
(五)因水利安全生产、防汛抗旱应急值班等不能安排在8月集中休年休假外(汛后调休),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分段休年休假。
(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七)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婚假
婚假: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
(一)国家法定的婚假为3天;
(二)工作人员配偶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国家规定的婚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不包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产假
产假: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一)根据2016年通过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工作人员可享受规定产假158天(在原来规定的产假98天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20天;
(二)女工作人员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三)保胎假由医生开具证明,按病假对待。
五、探亲假
探亲假: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团聚而可请的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满1年;
(二)具体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此待遇。
(四)探亲假均包含国家规定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病假
病假指工作人员因病(因公除外)请假。
(一)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病休意见;
(二)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核实其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三)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四)请病假者销假时,如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等交人事部门审验存档。
七、丧葬假
丧葬假:指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申请的假期。
(一)丧假一般为3天;
(二)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国家规定的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不包含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