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蒸湘区2015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于
一、预算执行情况
2015年,我区紧紧围绕“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较好地完成了区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
(一)财政总收入完成情况
2015年我区完成财政总收入204075万元:财政部门3703万元,地税部门116070万元,国税部门84302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84089万元:一般预算收入37128万元(超收2410万元),上级专项补助及转移支付补助41328万元,债务转贷收入4200万元,上年结转支出1000万元,上年结余8万元,调入资金425万元。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83221万元:一般预算支出74089万元(含长湖卫生院化债支出300万元),上解支出3422万元,债券还本支出4万元,待处理债券还本支出3296万元,安排预算调节基金2410万元。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结余868万元,其中债券资金600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247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752万元,上年结余727万元。
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2074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1649万元,调出资金425万元。
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405万元。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以经办机构人社局数据为准)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20361万元:基本养老保险8739万元、失业保险11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 2297万元、生育保险91万元、农村合作医疗2621万元、城镇居民医疗3879万元、城乡居民养老2622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14085万元:基本养老保险6882万元、失业保险5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1484万元、生育保险31万元、农村合作医疗2284万元、城镇居民医疗2118万元、城乡居民养老1231万元。
上年结余21374万元,当年结余6276万元,累计结余2765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16382万元、失业保险51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1504万元、生育保险217万元、农村合作医疗1147万元、城镇居民医疗5592万元、城乡居民养老2294万元。
二、审计评价
2015年我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收入规模不断提升且收入质量高,上级专项补助及转移支付补助继续增加,较好的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年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财政总体目标。
(一)收入规模不断提升且收入质量高
2015年,完成财政总收入204075万元,比上年增加15849万元,收入总量居全市第二、城区第一。其中税收收入20037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98.2%。
(二)上级专项补助及转移支付补助继续增加
2015年,上级专项补助及转移支付补助资金41328万元,比上年35072万元增加了6256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0883万元,比上年19091万元增加了1792万元。
(三)较好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实行了全口径预算,做好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开展了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和往来借款清理。保证了超收收入进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预算编制不细化
①预算安排的专项指标再次分配。2015年区财政预算安排了专项支出12205万元,其中基层基础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城乡一体化、税收经费、政府采购、党群建设等18个专项8494万元没有安排到具体预算单位,而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在全区进行再次分配。
②区本级配套资金用途不明确。2015年区财政预算安排本级配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04万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50万元、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98.36万元、临时救助支出38.9万元等支出是否含有工作经费或工作经费多少没有明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预算编制细化。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预算单位没有按财政指标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
在延伸各预算单位和跟踪区级配套专项资金时,发现大部分单位都存在预算支出没有按规定预算科目执行,经常调剂预算资金,致使各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失真,无法直观地反映当前财政指标的支出情况,造成当前财政指标的支出全部或部分挪作他用,另外一个或几个财政指标的支出又列作当前财政指标的支出,财政资金使用较混乱。如2015年区财政下达区环卫局文明卫生样板路经费35万元的财政指标,用于太平一垃圾中转站改造及环卫作业提标等,区环卫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反映这个财政指标的支出为维修费和油料款以及拨付红湘街道和联合街道岗位工资,与财政规定用途不相符;区环卫局又在其他财政指标支出太平一垃圾中转站改造及环卫作业提标35万元。区城管执法局、红湘街道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加强财政指标使用的管理,确保各预算单位按指标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
2.预算支出未完全实现收付实现制
2015年区财政本级指标库编号为衡蒸财预指【2015】0001号至衡蒸财预指【2015】0943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指标查询,发现从衡蒸财预指【2015】0869号开始,指标实际下达时间是在2016年;但财政总预算账在2015年就以“列支挂往来”形式,一边支出992万元,一边挂暂存款992万元,而实际预算支出在2016年。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预算支出全部实行收付实现制。
(三)预算调整方面存在的问题
调减基层基础建设500万元没有进行预算调整
2015年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了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当年实际预算支出1020万元。2015年12月,衡阳市财政拨2015年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500万元(衡财社指【2015】501号),区财政就没有再分配了,而是调减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截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确需预算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财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财政专户资金闲置
2015年末区财政部分财政专户二年以上一直未动用的资金有2912万元,其中工资统发中心专户1870万元、接管企业教育资金专户847万元、经建股专户109万元、政府采购专户86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将上述资金2912万元返回国库。
2.国有资产租金未及时收取
2011年6月,衡阳市蒸湘区粘合剂厂法人代表王植与区财政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租用红湘北路原区人社局办公楼5年,租金前二年为0.4万元/月、后三年为0.45万元/月。在区财政局的多次催缴情况下,截至2016年3月王植仍欠缴租金13.25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局将国有资产租金13.25万元收取到位。
3.预算支出未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2015年区财政支出大部分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但是拨给各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公安局蒸湘区分局、蒸湘区公安消防大队、衡阳警备区后勤部、各合作社及涉农公司等是由国库直接支付,没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造成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支出数据不能完整的反映财政总预算账的支出,致使财政总预算账在“摘要”中没有录入上述预算支出的财政指标文号,不便于与财政指标库的核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预算支出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4.预算支出的财政指标管理欠规范
上级专项指标台账管理欠规范。2015年区财政总支出75790万元(含基金预算支出)。区财政提供的本级指标台账为43566万元;提供的上级专项指标台账为42408万元,中间既含有当年不需分配的上级补助收入指标,又含有上年已支出的指标,当年上级专项指标支出不直观。
财政指标下达不规范。区财政下达各预算单位的指标时,没有保证一个财政指标只有一个功能分类支出和一个经济性质分类,如 2015年区财政下达区环卫局预算内环卫资金500万元(衡蒸财预指【2015】0356号),其指定用途为职工增资200万元、新增作业面积190万元、主次干道提质改造110万元,包含了两个经济性质分类(工资福利支出和商品服务支出);又如2015年区财政下达长湖乡预算外资金30.77万元,功能分类分“其他支出”,而事实上该笔款项是由区卫计局拨入9.77万元、区委统战部拨入2万元、区水利局拨入12万元、区民政局拨入7万元组成,属于四个功能分类的支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规范财政指标管理。
(五)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存在的问题
部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2015年区教文体局在松亭小学内兴建长湖乡中心幼儿园,现该项目主体已完工,装修还未开始,已拟于2016年秋季招生。但2013年区教文体局利用大立小学部分校舍改造的长湖乡中心幼儿园又准备归还给大立小学,该项目耗资89万元装修款。
该行为违反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22号)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区教文体局编制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门与经办机构未建立经常性地对账制度
2015年经办机构(区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项基金总收入为20361万元,比区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项基金收入22850万元少248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少2628万元、农村合作医疗收入多230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少91万元。财政部门与经办机构没有对好账。
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地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区财政局与经办机构及时对好账。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
1.区信访局存在的问题
差旅费报账把控不严,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发放伙食费和交通费补助的同时,报销餐费0.15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蒸湘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回违规报销的餐费0.15万元。
2.区农林局存在的问题
①为临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个人部分0.47万元
2015年,区农林局2位临聘人员养老保险单位部分1.63万元、个人部分0.47万元,都由区农林局承担。
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区农林局追回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0.47万元。
②决算草案编报不真实
2015年,区农林局局机关账收入889.57万元,支出801.53万元;而决算草案收入767.8万元,支出640.96万元。两者的收入与支出金额不一致。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成区农林局杜绝此类行为的再度发生。
③项目结转资金未退回财政
区农林局2013年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余2.49万元,2013年防护林工程中央资金余12.17万元,合计结转资金14.66万元,截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第一条“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规定,责成区农林局将结转资金14.66万元上交区财政,并杜绝此类行为的再度发生。
3.区住建局存在的问题
截留企业改制退休人员资金3.38万元
2015年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区住建局企业改制退休人员资金16.21万元,追加绩效奖励13.18万元,增资7.2万元,合计36.59万元。当年区住建局支出企业改制退休人员25.21万元,2016年支出8万元,合计支出33.21万元。区住建局截留使用了剩余资金3.38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地对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区住建局退还企业改制退休人员资金3.38万元。
四、审计建议
(一)规范财政指标管理。按规定的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财政指标,做好财政指标库的管理,使财政指标库的支出数与财政总预算账支出数保持一致。
(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确保财政指标库的指标全部进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数据完整反映财政总预算的支出。
(三)规范财政指标的使用,保证财政指标的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四)规范收付实现制的实行,保证财政总预算账的支出数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一致性。
蒸湘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