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
工程建设领域的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劳务企业:
首先,感谢你们为蒸湘区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感谢你们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营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我们特提出以下倡议:
一、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打入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中,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确保工程款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履行工资支付各方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四、推进劳动用工规范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做好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需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与当月工程进度等相关材料一并交发包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五、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六、配合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证据材料。如被责令整改,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改正违法行为,绝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农民工是企业发展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将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增强意识免除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五)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要严格遵守和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让广大农民工朋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企业一道共同为建设和谐美丽蒸湘作出更大的贡献。
蒸湘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202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