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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
蒸湘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整理
(2020年5月5日)
一、一般规定篇
1. 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时间?
答:《条例》于 2020年1月7日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
2. 问:《条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
答:《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3. 问:农民工的定义?
答:《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4. 问:农民工工资的定义?
答:《条例》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5. 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支付?
答: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6. 问: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与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口头约定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7. 问: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工资?
答: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8. 问:农民工工资具体支付日期是在什么时候,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怎么发工资?
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9. 问: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10. 问: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篇
11. 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答: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2. 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的要求与其他工程进度款拨付周期的要求一样吗?
答:不一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3. 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何单位开设?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14. 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怎么办?
答:第一,金融机构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第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问:可以先让农民工进场施工,日后再补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吗?
答:不可以。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6.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资专管员,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17.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台账需要保管多久?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8. 问: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9. 问:哪一方主体负责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
答: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20. 问:分包单位必须要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吗?
答:是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21. 问:分包单位应当如何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答:第一,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2. 问: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可以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卡吗?
答:不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3. 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24.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哪些事项?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以下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25. 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农民工工资怎么支付?
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6.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不同情形,具体承担支付责任情况不同。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工资由谁支付?
答: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不能清偿的,由出资人清偿。
(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该如何清偿农民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分立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依法解散的,农民工工资该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8)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0)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1)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
(12)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单位清偿。
(13)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清偿。
三、法律责任篇
27.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8.用人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①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②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③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①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③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②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③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建设单位清偿。
四、维权指南篇
29. 问:工资被拖欠怎么办?
答:第一,找项目部协调解决。第二,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依法维权。
30. 问:如何选择维权部门?
答:第一,一般性的拖欠工资,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第二,工程建设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 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三,工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第 四,如果持有工资欠条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追索劳动报酬。
31、问: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讨薪,应依法予以处理?
①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
②单位或者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 ;
③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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