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二、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
1、对本级和下一级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2、对本级和下一级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本级和下一级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4、其他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由办公室按程序提请有关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2、对属于下级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由办公室转交下级部门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可由办公室提出建议,送主要领导批示后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3、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由办公室直接转送、答复或者留存处理;
4、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说明,退回转送机关。
5、对上级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视情况按程序办理并上报结果。
四、信访台账规范,接待登记项目填写齐全、清楚准确。信访事项,不得积压丢失。
五、积极做好信访举报综合分析和信息工作,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上访所反映的问题。
六、信访举报工作做到“四有三无、一办结”。即:有工作人员、有规章制度、有信访网络、有工作设施,无重访、无越级上访、无信访积案,当年信访当年全部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