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3〕6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新开发区芙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唐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理不服,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因被申请人名称由"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变更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故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采用被申请人新的名称,特此释明。
申请人请求:1.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购置湖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泰红城项目商品房时,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涉嫌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消费者权益,遂于2023年1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答复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初步审查,上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不予受理’"。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举报的合同违法事项应当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内,被申请人以"不在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属于没有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违法的情况。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答复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初步审查,上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单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2023年11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刘某某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除受案人民法院裁定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本件主动公开)
抄送:刘某某,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