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府行复决〔2023〕48号晏某某不服行政处理行为案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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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3〕48号

申请人:晏某某。

被申请人: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勤俭巷4号。

法定代表人:曹禄永,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理行为不服,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告知内容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告知内容;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4、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5、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行为违法,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当天作出告知内容回复:"尊敬的举报人晏某某先生:您举报衡阳市蒸湘区燧木烤肉店其他虚假广告问题-欺诈消费者一事,一无投诉举报实际事实内容,二无有效证据,经我所核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在接到0734-8894382电话自称是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人员,要求该人员出示执法证号,该人员拒不出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未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回复结案反馈形式不当,内容不足,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误导,申请人作出购买了该产品的提起举报系自身维权产生的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而被申请人这样不负责的答复让申请人维权成本时效增加。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称衡阳市蒸湘区燧木烤肉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欺诈消费者,要求立案查处。该投诉举报工单经流转至被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单位核查,并无申请人所述的虚假广告,同时申请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其与被投诉举报单位的纠纷发生在2020年7月31日,距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超过3年,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存在。对此,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消费300元。2023年8月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编号:1430408002023081391788899),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不受理。尊敬的举报人晏某某先生:您举报衡阳市蒸湘区燧木烤肉店其他虚假广告问题-欺诈消费者一事,一无投诉举报实际事实内容,二无有效证据,经我所核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微信支付平台信息截图,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在衡阳市蒸湘区燧木烤肉店消费300元的事实;

证据二: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

证据三:现场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况;

证据四:受理情况回复意见,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以及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位于蒸湘区,故被申请人有职权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提出的诉求为"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等投诉和举报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应对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分别处理。

对于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能初步证明其举报事项成立。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举报不予立案审批表》,程序存在违法。

对于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检查照片可得知,"战斧3-4人套餐,原价286,限时限量198",而申请人提供的消费记录是2020年7月31日,并不在本次宣传活动的时间范围内,且支付的金额也未体现出消费内容与宣传广告所列菜单相同,所以申请人投诉举报未按照前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实,且投诉时间距其消费时间已超过3年,故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晏某某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除受案人民法院裁定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本件主动公开)


抄送:晏某某,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