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3〕46号
申请人:麦某某。
被申请人: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勤俭巷4号。
法定代表人:曹禄永,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故于2023年9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作出的结案反馈违法,且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投诉事项。
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视听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衡蒸府行复补〔2023〕46号),并通过EMS(单号:1229628684133)将上述文书送达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签收该邮件,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麦某某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除受案人民法院裁定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抄送: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麦某某。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