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府行复决〔2023〕43号衡阳市某某不服行政处罚行为案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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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3〕43号

申请人:衡阳市某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彭炳旭,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不服,于2023年9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衡高新资规拆字【4】号)。

申请人称:首先,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该通知书并未正式、准确、完整、全面履行前置调查程序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次,该通知书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为由认为申请人厂房违建,限期予以拆除,理由不适用;再次,从2015年至今,该地属于四荒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作为本村村民在该地合理合法使用厂房长达9年之久,在此期间不断缴纳税收,街道、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对此均知晓并默认申请人在此生产经营;最后,申请人背负巨大债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让申请人丧失经营能力也丧失生存空间,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联合市资规局执法支队到申请人使用地块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用地范围内堆放大量建筑设备(钢管、脚手架等),现场建设砖混结构建筑一栋,搭建简易棚一处,经询问,该地块使用人并未办理任何土地手续及规划报建手续。后经查询,该地块于2006年10月17日取得用地批文,批准文号为(2006)政国土字第1016号,属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人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所属建筑属违法建设。为使申请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故向申请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衡高新资规拆字【4】号),责令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衡高新资规拆字【4】号),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8月17日责令申请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明申请人的合法主体身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仅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次行政处罚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衡高新资规拆字【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除受案人民法院裁定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本件主动公开)



抄送:衡阳市某某,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