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2〕48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贺春阳,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4021800511580)。
经审查,本府认为:经审查,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在2022年8月22日就已经知晓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衡府复告字〔2022〕1号)告知其应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自2022年9月2日开始起算。而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5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本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