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镇街信息公开目录 > 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2022〕44号 徐某某不服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蒸湘大队行政处罚案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2-11-26                   

000001                                    ZXDR-2017-00001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2〕4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蒸湘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蒸湘大队),驻地:蒸湘区雨母山镇二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春,大队长。

二、案由

不服罚款及记分。

三、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高速交警蒸湘大队罚款及记分,于2022年10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0月11日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处罚决定书等补正材料。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1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四、当事人请求、答复和举证情况

(一)申请人请求和举证情况

申请人请求:撤销高速交警蒸湘大队2022年8月22日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4031600418800)。

申请人称:1.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有良好的行车记录,已有12年驾驶经验,无交通事故;2.申请人有一系列内分泌疾病,因尿急在高速公路上临时停在港湾;3.高速公路上的港湾不仅没有封闭,也没有不能停车标识,且存在缺口,导致申请人产生错误的认知;4.高速交警蒸湘大队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恐吓、不当场开具罚单等违规行为,执法不规范。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高速交警蒸湘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4031600418800);

证据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高速交警蒸湘大队答复和举证情况

高速交警蒸湘大队称:1.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驾驶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837公里+300米路段,非紧急情况下将车停放至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被巡逻至此处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佐证;2.处罚程序合法,主体适格。民警在发现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首先指明其违法事实,然后出于消除交通违法状态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考虑,要求申请人驾车驶离随民警到蒸湘收费站下高速再进行处理。到达大队队部后,民警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耐心解释申请人提出的疑虑。大队两名在编在岗、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李敏、晋伟告知了申请人违法的事实、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4031600418800),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当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3.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

被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证据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4031600418800);

证据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五、证据和事实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证据,本府审理查明:2022年8月22日,高速交警蒸湘大队民警巡逻发现申请人驾驶xx号牌小型汽车在许广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837公里+300米路段右侧停车,当场指明申请人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遂核验申请人驾驶证及行驶证,将申请人带至高速交警蒸湘大队队部处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以"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为由开具编号为435403160041880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并记9分。

六、案件争议焦点和认定理据

(一)当事人争议焦点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申请人在高速公路应急通道停车的事实是否清楚;2.申请人是否有停车的紧急情况;3.高速交警蒸湘大队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二)焦点认定和理由辨析

1.申请人在高速公路应急通道停车的事实清楚。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停车地点位于许广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837公里+300米路段的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与护栏之间、已封闭的紧急停车带前过渡段路肩位置,属于禁止机动车跨越2的应急通道3。因此,申请人在高速公路应急通道停车的事实清楚。申请人述称停车点所处港湾既未封闭,也无禁停标识,且存在缺口,导致申请人产生错误认知。本府认为,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停车地点的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清晰、醒目,紧急停车带及前后过渡段均设置警告锥桶予以封闭,申请人的错误认知系未正确掌握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和紧急停车带功能4所致,不改变在应急通道停车的事实。

2.申请人未证明必须停车的紧急情况。高速公路上可以紧急停车的规范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有关规定5,指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者故障等紧急情况。本府认为,高速公路停车紧急情况一般要符合两种特性,一是存在突发性,即事件的发生具有时间上的突发性和偶然性,无法预见;二是存在急迫性,即不采取紧急措施会进一步加大损害。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现场申辩停车是因车上儿童尿急所致;但是该情况原本可由申请人合理规划同车乘客使用临近服务区、停车区6而避免,并非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和偶然事件。

3.被申请人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在处罚依据上,对于申请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行为,高速交警蒸湘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7、《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8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9规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并记9分,适用依据正确。

(2)在执法程序上,关于申请人述称执法过程中恐吓、不当场开具罚单的违规行为,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指明申请人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核验申请人驾驶证及行驶证后,要求申请人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前往高速交警蒸湘大队队部接受进一步处理以及如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虽然申请人因申辩未被采纳而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但民警带离停车现场既符合安全防护要求10,告知如拒绝执法的法律后果也非恐吓,执法过程亦符合简易程序处罚和记分的决定、送达程序11。

七、复议决定主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2,决定如下:

维持高速交警蒸湘大队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354031600418800)。

八、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14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15的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除受案法院裁定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6日

(本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蒸湘大队,徐某某。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1月26日印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9月国家主席令第76修正)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第4.5.2条及图5规定: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一般线宽为15厘米或20厘米,用于指示禁止车辆跨越的车行道边缘。

3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0年9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与护栏之间部分为应急通道。

4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第6.4.3条文说明  紧急停车带是为故障车辆提供停车的主要设施之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国家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年11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不能移动的,应当迅速报警,并组织车内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0年9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应急通道内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

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第6.2条、第6.3条  服务区停车区应设置公共厕所,服务区的平均间距不宜大于50公里,最大间距不宜大于60公里;停车区与服务区或两停车区之间的平均间距不宜大于15公里,最大间距不宜大于25公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1年12月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九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1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4月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七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1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国家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1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2019年2月湘高法发〔2019〕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衡阳市实施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衡阳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