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镇街信息公开目录 > 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2022〕41号 杨某不服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2-12-08                   

000001                                    ZXDR-2017-00001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2〕4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勤俭巷4号。

法定代表人:曹禄永,局长。

二、案由

不服行政不作为。

三、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本府决定延长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四、当事人请求、答复和举证情况

(一)申请人请求和举证情况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2.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3. 责令被申请人对经办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拼多多客户端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绿茶,收货后认为该绿茶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赔偿申请人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回复"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的该款产品在今年八月份就已经下架,同时也提供了该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已告知商家,要商家自行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自行走司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行为负责,被申请人应及时立案查处该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在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全国 12315平台"投诉信息单;

证据二:产品实物照片;

证据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被申请人答复和举证情况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于2022年8月26日在某公司拼多多商户购买的一包绿茶,称涉案产品虚假标注质量等级,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赔偿其损失。经平台流转,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主持协调处理,要求涉案公司与申请人自行协商。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且该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

针对申请人投诉反映被投诉方出售的绿茶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情况,经被申请人核对发现,申请人在投诉中所说的"该款绿茶执行标准为GB/T 14456.1"并不准确,该款茶叶执行的标准实际应是为GB/T 14456.3-2016。 GB/T 14456.3-2016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下有产品规格即品质等级之分,不存在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违法情形。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

证据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四:茶叶委托加工协议书;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456.3-2016;

证据六: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蒸字〔2022〕第21号);

证据七:"全国 12315平台"投诉单信息(编号:1430408002022082907983930)。

五、事实和证据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证据,本府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客户端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绿茶,收货后认为该绿茶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赔偿申请人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在"受理情况"一栏回复"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回复"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的该款产品在今年八月份就已经下架,同时也提供了该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已告知商家,要商家自行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自行走司法程序"。

六、案件争议焦点和认定理据

(一)当事人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1. 涉案产品是否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2. 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3. 行政处分事项是否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焦点认定和理由辨析

涉案产品不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

   经查,GB/T 14456是绿茶现行适用的国家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绿茶的基本要求即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内容提到的"GB/T 14456.1",后五部分均是绿茶的分类及分级标准,且后五部分标准内容中均出现"应符合GB/T 14456.1的要求"等字样。由此可见,绿茶作为一个茶叶大类,其下有种类品名及质量等级之分,并且GB/T 14456.1是所有绿茶种类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申请人在未了解绿茶现行适用国家标准全部内容的情况下,以偏概全地认为涉案产品涉嫌虚假标准质量等级,属于认知错误。

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违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上提交的内容既有"赔偿损失"等投诉内容,也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举报内容,故被申请人应对投诉和举报内容予以分别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对该举报事项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蒸字〔2022〕第21号),却未通过任何形式或途径告知申请人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行政处分事项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才有给予处分的权利。综上,行政处分事项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七、复议决定主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确认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违法,并责令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杨某。

八、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除受案人民法院裁定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本件主动公开)




































抄送: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某。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