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2〕38号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邓朝晖,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府审理查明,作出此次行政处罚主体实际是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表述不一致。
经审查,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申请人未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结合其自述2018年11月因某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认定申请人在2018年11月就知道被申请人作出的此次具体行政行为,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自2018年11月开始起算。而申请人在2022年8月30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抄送: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汤某。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