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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蒸府行复〔2022〕37号 欧阳某某不服蒸湘区蒸湘街道办事处蒸湘区自然资源局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案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2-11-07                   

000001                                    ZXDR-2017-00001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蒸府行复决〔2022〕3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欧阳某某。

被申请人:蒸湘区蒸湘街道办事处,地址:蒸湘区船山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陶宏伟,主任。

被申请人: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蒸湘区船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周清,局长。

被申请人:蒸湘区自然资源局,地址:蒸湘区立新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勇,局长。

二、案由

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于2022年8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书面审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审理期间,本府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当事人请求、答复和举证情况

(一)申请人请求和举证情况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联合对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作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称:1.有悖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政策。某小区并非老旧小区,且配套建设了完善的基础设施,不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行列之中;2.不符合加装电梯的客观条件。加装电梯施工设计图上显示加装电梯时必须毁坏并占用近两米宽的绿化带,不仅会改变原有的绿化及道路规划,还会占用消防通道;3.未达到加装电梯的户数要求。《某小区22栋1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征求意见书》显示共有8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且702户主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4.公示环节不规范。22栋反对加装电梯的地层业主从未在本单元看到公示材料,只在2022年6月10日在单元门口见到《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开工通知》和《衡阳市蒸湘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表》,且加装电梯毁坏绿化带、占用公共空间未告知其他小区业主,侵害了业主知情权;5.侵害业主物权。因楼栋一楼是车库,加装电梯后将导致车辆进出不方便、部分车库直接报废无法使用等情况,是对车库业主物权的侵害。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关于反对某加装电梯的联名信;

证据二: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加装电梯会产生不利影响;

证据三:涉案地点相关图片,证明加装电梯条件不成熟;

证据四:蒸湘区法院〔2021〕湘0408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某小区22栋1单元702室户主于2021年4月被法院判决解除702室住房借款合同;

证据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被申请人答复和举证情况

被申请人蒸湘街道办事处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某小区22栋1单元业主代表陈建新提交的《衡阳市蒸湘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初审意见表》,经查询相关原始资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征求意见书》上有8户业主即该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意见且全部同意,符合表决要求。因初审意见表上社区注明有部分业主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在街道意见栏上注明"拟同意",而非"同意"。针对老旧小区才有资格增设电梯一事,《衡阳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中规定适用范围为"衡阳市城市规划范围国有土地上非单一产权并投入使用,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设电梯,满足安全条件的既有多层(四层及以上)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政府投资的安置小区的楼顶",而非规定建筑年代。针对公示情况一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示应张贴在本单元或者楼栋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而未注明要在其他楼栋或小区公示栏内。针对侵害物权一事,该单元增设电梯对矮层住户和车库有一定的影响,影响程度只有专业机构鉴定才能判断影响程度。2021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组织业主在某业委会会议室召开了协调会,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会后被申请人建议业主向蒸湘区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蒸湘区住建局称:1.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符合《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衡阳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是两个不同的项目;2.根据《某小区22栋1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征求意见书》显示,12户业主共有8户业主同意电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查封房产,不影响行使业主权利),符合表决条件;3.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通过业主自愿申请,公示无异议(15日),符合加装电梯相关要求和规定;4.《衡阳市蒸湘区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该处加装电梯后,电梯于小区花坛之间的距离为3.0米,施工需将小区原花坛往里侧移1.0米,不影响花坛内配电箱和消防安全。

被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公示,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公示程序;

证据二:某小区22栋1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征求意见书,证明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意见且全部同意加装电梯;

证据三:某小区22栋1单元电梯设计图纸,证明加装电梯的可行性。

五、事实和证据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证据,本府审理查明:2021年10月,某小区22栋1单元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衡阳市蒸湘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初审意见表》等相关增设电梯申请材料,施工设计图中明确写明:"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后,电梯与小区花坛之间距离为3.0米,施工需将小区原花坛往里侧移1.0米,满足消防规范后才可施工,修改后花坛不影响花坛内配电箱。"经三被申请人联合审批后,2022年6月,承建增设电梯项目单位准备施工,并在单元门口张贴《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开工通知》和《衡阳市蒸湘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表》。

六、案件争议焦点和认定理据

(一)当事人争议焦点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 某小区22栋1单元是否属于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范围;2. 某小区22栋1单元增设电梯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二)焦点认定和理由辨析

1.某小区22栋1单元属于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范围。

本府认为,虽然国家政策层面是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推进加装电梯,但《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明确提出:"为加强既有住宅适老设施改造工作,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要求的既有住宅"均可按照该《意见》增设电梯。《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衡资源规划字〔2019〕203号)亦明确:"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适用功能,结合本市实际,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所有符合条件且无安全隐患的既有住宅都应增设电梯。"省市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定,属于结合本地实际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的权限范围。亦即,本案中某小区22栋1单元即使不属于老旧小区,亦有权依法增设电梯。

某小区22栋1单元增设电梯不符合许可条件。

就本案而言,(1)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规定。《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表明,在该单元增设电梯势必占用小区道路,则改变被占用道路的用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即:"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本案证据显示,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仅经过了本单元业主参与表决,未经小区共有业主参与表决通过。(2)应当审查增设电梯是否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禁止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中明确写明"施工需将小区原花坛往里侧移1.0米",表明22栋1单元加装电梯需占用绿地、疏散通道、消防通道。(3)应当审查增设电梯是否损害一楼房屋业主占有权利。一楼房屋虽未经不动产登记而发生物权设立效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业主是基于买卖合同对一楼房屋进行合法占有,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增设电梯征求意见书表明,增设电梯未经一楼房屋占有权人参与表决。

综上,被申请人审批同意某小区22栋1单元加装电梯并允许承建单位占用小区道路、绿地、消防通道,侵害了小区共有业主权益和一楼房屋占有权人权利,加装电梯项目审批的适用依据错误。

七、复议决定主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蒸湘区蒸湘街道办事处、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蒸湘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对某小区22栋1单元增设电梯项目作出的《衡阳市蒸湘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初审意见》。      

八、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除受案人民法院裁定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本件主动公开)









抄送:欧阳某某,蒸湘区蒸湘街道办事处,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蒸湘区自然资源局。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