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我区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动态调整工作。现将蒸湘区行政检查主体重新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
2 | 蒸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3 | 蒸湘区教育局 |
4 | 蒸湘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5 | 蒸湘区民政局 |
6 | 蒸湘区司法局 |
7 | 蒸湘区财政局 |
8 |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蒸湘区自然资源局 |
10 | 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蒸湘区水利局 |
12 | 蒸湘区农业农村局(蒸湘区乡村振兴局) |
13 | 蒸湘区商务局 |
14 | 蒸湘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蒸湘区文物局) |
15 | 蒸湘区卫生健康局(蒸湘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16 | 蒸湘区应急管理局 |
17 |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蒸湘区统计局 |
19 | 蒸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 | 蒸湘区医疗保障局 |
21 |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
22 | 蒸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3 | 蒸湘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24 | 蒸湘区数据局 |
25 | 蒸湘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26 | 蒸湘区国家保密局 |
27 | 蒸湘区档案局 |
28 | 雨母山镇人民政府 |
29 | 呆鹰岭镇人民政府 |
30 | 蒸湘街道办事处 |
31 | 红湘街道办事处 |
32 | 联合街道办事处 |
33 | 华兴街道办事处 |
34 | 蒸水办事处 |
35 | 高岭办事处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蒸湘大队 |
2 | 衡阳市蒸湘区消防救援局 |
3 | 蒸湘区残疾人联合会 |
4 | 雨母山派出所、呆鹰岭派出所、蒸湘北路派出所、长湖派出所、红湘派出所、联合派出所、华兴派出所、长丰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蒸湘分局 |
2 | 蒸湘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
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蒸湘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与蒸湘区发改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2.各派出所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4.本区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5.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蒸湘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